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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揭开“小金库”的免责幌子
2026年07月29日 09:00
福利关怀讲原则,合法合规方心安。

方便开支非理由,公款分毫皆入账。

莫循违规“老惯例”,账外资金全归公。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纪委监委 制图)
本期看点
“小金库”绝非小问题,而是逃避监管的“暗门”、滋生腐败的“温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单列一款予以规制,释放严抓严管、严肃惩戒的强烈信号。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纪法性质与严重危害认识不清,有的认为设立“小金库”用于单位开支、钱没有装进个人口袋就没问题;有的认为用“小金库”资金多发点津补贴是“为大家谋福利”;还有的认为前任领导留下的“小金库”自己继续使用并无大碍。本期聚焦违规设立、使用“小金库”的三种常见情形,结合《条例》和典型案例,揭开所谓“方便工作”“集体福利”“沿用惯例”的幌子,警示党员干部严守财经纪律,确保每一笔公共资金都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情形①:设“账外账”是为方便单位开支,只要钱没装进个人口袋就不是事?
账外多开一道口子,监督就少一道闸门。打着“方便工作”旗号把公款变成可以绕开审批、随意调度的“活钱”,纪律对此绝不姑息。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张某(中共党员),授意财务人员将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取得的部分收入共计12万余元予以截留,另设“账外账”管理。经查,相关款项未被张某个人侵占或私分,主要用于支付单位未纳入财政预算、缺乏正规票据,或者不便报销的开支。张某认为,这些钱一分没进自己腰包,设“小金库”是为了给单位留一些“机动经费”,遇到临时事项时使用起来更加方便,不会有大问题。最终,张某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小金库”被依规处理。
◎条分缕析
“钱没进腰包”“方便单位办事”不是违纪违法的“挡箭牌”。现实中,不少党员干部错误认为只要公款不落入个人口袋,私设“小金库”就只是“账务不规范”的小问题;只要服务单位工作,账外走点资金也只是“灵活办事”。必须明确:“钱未入私囊”只能说明未涉嫌违反廉洁纪律或者贪污等违法犯罪,而私设“账外账”已然触碰财经纪律的底线。《条例》第三十条专门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作出规制,就是为了绷紧纪律之弦。
一、看清“公用”迷障:私设“账外账”即违纪,“公用”绝非免责“通行证”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必须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认定是否构成违规私设“小金库”,核心在于公款是否脱离正常监管、游离于单位账簿之外。至于资金去向是“公”是“私”,决定的是行为定性与量纪的轻重:若化公为私、据为己有,便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若用于违规吃喝送礼、滥发津补贴,则触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红线;即便全盘“公用”、一分未入私囊,私设“小金库”行为本身也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本案中,张某授意财务人员截留12万余元公共收入另设“账外账”管理,自以为“钱全花在单位”就没问题。殊不知,只要使公款游离于单位账簿之外,就已经突破纪律红线。张某最终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受到党纪处分,教训深刻。
二、戳破“方便”借口:绕开监管“走捷径”,终会踩雷“栽跟头”
预算控制、报销审批、票据核销,每一道财务程序都是防范公款滥用的制度屏障。不愿受预算约束、不想走规范审批流程,打着“方便工作”的旗号另设“小金库”,本质上是为了花钱随性、用权任性。绕开的是财务监管,拆掉的却是安全屏障;图的是一时便利,丢的却是纪律底线。
本案中,张某将账外资金视为“机动经费”,声称用来应对单位“临时事项”。但规矩一旦撕开缺口,“机动”就会沦为“随性”:今天为图“方便”用账外资金解决单位不便报销的开支,明天就可能为违规吃喝送礼买单,甚至可能一步步异化为个人的“提款机”。靠违规手段换取一时便利,不仅严重破坏财经纪律,更极易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张某因私设“账外账”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违规资金被依规处理的结局再次警示:财经纪律面前没有“捷径”可走,妄图绕开监管、突破规矩“抄近路”,必将付出沉重的纪法代价。
◎廉洁提醒
“没进个人腰包”,绝非私设“小金库”的“豁免牌”;披上“公用”外衣,改变不了公款账外循环的违纪实质。规矩是护身符,程序是防火墙。公款使用没有可以绕道的“后门”,只有晒在阳光下,规规矩矩按程序办,花钱的人才能睡得安稳。
情形②:套点钱出来顺带给大伙发些福利补贴,能有多大错?
巧立名目套取公款,借口“关心干部职工”滥发补贴——看似是“给大伙谋福利”,实则是慷公家之慨、给小团体变相“加薪”。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直单位负责人林某(中共党员),授意财务人员通过虚构合同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28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解决单位不便报销的日常开支。为了邀买人心,每逢节假日,林某便巧立名目,违规使用“小金库”资金给单位干部职工发放“过节福利”和“加班补贴”。最终,林某因私设“小金库”和违规滥发津补贴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违规发放的款项被责令清退,账外资金被依规处理。
◎条分缕析
面对执纪审查,林某辩解道:“我这是关心干部职工,为大家谋福利,怎么是违纪?”如此“关怀”看似体恤下属,实则混淆了正常待遇保障与违规滥发财物的界限。《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规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补贴、福利等行为划出红线,明确了福利保障必须在法规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可以理解,但前提必须是合法合规。打着“给大伙谋福利”旗号行违规滥发津补贴之实,绝非“办好事”,而是慷公家之慨、谋小团体之私的典型违纪行为。
一、撕下“关心干部职工”外衣:福利发放有规矩,公款不容借名“送人情”
公共资金不是单位“自留地”,更不是党员干部用来邀买人心的“福利池”。根据《条例》及相关财经制度规定,薪酬、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均有明确的政策边界。判定发放是否合规,核心看四条硬杠杠:是否有政策依据、是否符合发放范围和标准、是否履行规定程序、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符合规定的一分不能少,没有依据的一分不能发。所谓“为大伙谋福利”,如果建立在套取公款、违规滥发津补贴的基础上,就是损公肥私。
本案中,林某通过虚构合同等方式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并以此向干部职工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资金来源既不合法,发放名目也不合规。这种拿公家利益送“人情”、用公共资金换“口碑”的做法,不仅办不成“暖心事”,反而变成甩不掉的“违纪包袱”。
二、算清“违纪账”:私设“小金库”与违规滥发津补贴各有危害,不能“一笔带过”
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心里打着“小算盘”:“私设‘小金库’就是为了花钱,设立和花钱是一码事,顶多算一种违纪,处罚不会重。”然而纪律从不算“糊涂账”,定性归责自有清晰标尺——关键就看私设“小金库”与用款是否“一事一挂钩”:如果私设“小金库”从一开始就奔着某一项特定违规用途去,设“小金库”只是手段、违规用钱才是目的,二者完全绑定,通常按处分较重的行为定性处理;如果私设“小金库”后又将其作为用途多样的“备用资金池”,既用来解决单位不便报销的日常开支,又用于公款吃喝或者滥发福利等,案发时甚至还有结余,此时设立行为与使用行为就不存在吸收或牵连关系,一般“分项算账”“分别定性”。
本案中,林某私设的“小金库”用途混杂,既是解决单位不便报销开支的“备用金”,也是滥发福利补贴的“钱袋子”。私设“账外账”破了财经纪律,违规滥发津补贴触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红线,两个行为性质不同、各自独立,自然要分别认定、合并追责。事实证明,任何拿“关心干部职工”当幌子、妄图用“集体福利”掩盖多重违纪的花招,均逃不过纪律的“火眼金睛”。
◎廉洁提醒
福利有温度,规矩有尺度。关爱干部职工,讲感情更要讲原则,给温暖更要守底线——符合政策的福利大方给足,规矩外的钱物坚决不发。把福利发在阳光下、领在规矩里,方能让大家拿得坦然、用得心安,真正把暖心事办到干部职工心坎上。
情形③:沿用前任领导留下的“小金库”,按“老惯例”开支就不用担责?
前任领导留下的“小金库”不是可以接续使用的“备用金”,“老惯例”也不是免责“护身符”。明知是违规设立的“小金库”仍继续使用,已然触碰纪律红线。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周某(中共党员)履新后,发现前任领导通过虚构工程项目截留了近百万元“账外资金”。经查,该“小金库”资金一直用于违规宴请、采购高档烟酒礼品以及娱乐开支等。周某不仅未将该“小金库”上报或清退归公,反而循惯例继续使用。最终,周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相关违纪资金被依规依纪追缴。
◎条分缕析
“‘小金库’是前任领导设的,规矩是以前定的,我只是照着惯例用,为什么要担责?”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在使用前任领导留下的“小金库”时,总爱把“沿用惯例”当成免责托词。但纪律认定只看行为本身是否合规,从不认可所谓“老规矩”:无论“小金库”由谁设立,只要任职期间明知违规仍继续管理、使用,就构成违纪;用账外资金开展违规活动,更要严肃追责。
一、破除“谁设立谁担责”误区:继续使用“小金库”,本身就是违纪
“小金库”的违纪责任,从来不是只算在“设立者”头上。前任领导违规设立账外资金,理应承担设立行为的责任;但后任领导到岗后,在明知资金性质违规的情况下,仍继续掌控、支配、使用,就属于主动参与、持续实施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必须承担相应违纪责任,绝不存在“只接摊子不担责”的例外。
本案中,周某履新后已明确知晓该笔资金是违规截留的账外资金,却未予纠正清退,反而继续管理使用,其行为已然触碰财经纪律底线,“前任设立”绝不是后任使用的免责理由。
二、纠正“循旧例免责”观念:“老惯例”不是纪律“豁免牌”,违规开支必被严惩
“一直这么干”不等于“可以这么干”。
很多所谓的“老惯例”,本质是长期突破纪律规矩形成的“潜规则”,绝不会因为延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就合法合规。企图拿“沿用惯例”为违规使用“小金库”开脱,不过是自欺欺人,纪律面前绝无“豁免例外”。
实践中,对于使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宴请、送礼、娱乐等行为,已有专门纪律条款(《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予以规制,通常直接按具体违规行为定性处理,并不会因为“小金库”系由前任设立就降格评价,更不会因此免受党纪处分。
本案中,周某因沿袭“老惯例”将“小金库”资金用于违规宴请、娱乐、送礼等,受到纪法严惩。所谓“按惯例使用”的托词,改变不了行为本身的违纪实质,最终只会把前任遗留的“违规旧账”,变成算在自己身上的“违纪新责”。
◎廉洁提醒
面对前任领导遗留的“小金库”,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报告、全额归公,绝不能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态沿袭旧例、接续使用。纪律红线不可逾越,每一次违规动用账外资金,都是在一步步走向违纪违法的深渊,最终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
责任编辑:张弛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729/129799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