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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跨境司法协作安排

2026年08月05日 09:26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要素。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创新活动、技术交易、品牌经营和内容传播加速跨境流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跨境挑战日益凸显。从制度基础看,知识产权以地域性为重要特征,权利的取得和保护通常依赖特定法域的制度安排。而跨境纠纷往往涉及多个法域的主体、行为、市场和证据,仅靠单一法域内部的司法程序难以完全回应跨境权利救济的实践需要。完善知识产权跨境司法协作安排,有助于提升跨境权利救济效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建设,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稳步提升,为完善知识产权跨境司法协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同时,知识产权纠纷跨境化、复杂化、数字化趋势增强,跨境司法协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在管辖协调方面,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同时涉及权利登记地、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服务器所在地、平台经营地、被告住所地等多个连接点,容易引发管辖竞合、平行诉讼甚至判决冲突。二是在送达取证方面,技术资料、平台数据、源代码、许可合同、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可能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既涉及司法协助程序的效率问题,也涉及数据出境、商业秘密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合法性要求。三是在判决执行方面,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中,被执行财产、侵权行为或者相关平台可能位于境外,导致胜诉判决在执行赔偿、落实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等方面面临现实障碍。四是在规则衔接方面,不同法域在侵权判断标准、损害赔偿计算、禁令适用条件、平台责任边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方面存在差异,增加了跨境纠纷解决的不确定性。对此,应坚持系统观念,围绕管辖协调、送达取证、判决执行、规则衔接、多元解纷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跨境司法协作安排,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跨境保护水平。

健全管辖协调机制,夯实跨境司法协作的程序基础。确定管辖权是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起点,也是防止司法冲突的重要环节。完善知识产权跨境司法协作安排,首先要合理确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连接点,避免管辖依据过宽或者过窄影响司法公正和纠纷解决效率。对于传统知识产权纠纷,应综合考虑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合同履行地、权利登记地等因素,依法确定管辖基础。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应更加重视网络行为的实际影响、商业活动的主要指向、目标市场的关联程度和证据集中程度,不能简单以网页可访问地、服务器所在地等技术性因素作为扩大管辖的依据。对于可能引发多国平行诉讼的重大案件,可探索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当事人诚信诉讼义务约束等机制,减少重复诉讼和矛盾判决。在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同时,也要注重程序公平和判决可执行性,推动形成更加稳妥有序的跨境管辖协调规则和机制。

完善送达取证机制,提升跨境纠纷解决效率。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较强时效性,技术迭代快、市场变化快、侵权扩散快,如果送达和取证周期过长,权利救济效果就会受到影响。应充分运用国际条约、双边司法协助安排和国内涉外诉讼制度,进一步提高涉外文书送达、证据调查、身份核验、材料认证等程序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在数字化条件下,可稳步探索电子送达、远程询问、在线听证、电子证据交换等方式,降低当事人参与跨境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于跨境电子证据,应进一步细化数据提取、固定、传输、翻译、认证和审查规则,妥善处理证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对于涉及源代码、技术方案、算法模型、客户名单、商业计划等敏感证据的案件,应健全限制披露、分级查阅、专家辅助审查等机制,既保障当事人举证权利,又防止因诉讼程序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实现权利保护与安全保障的有机统一。

加强判决承认与执行合作,增强司法保护质效。胜诉判决只有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972件,同比增长2倍,我国民商事裁判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承认和执行”。在此基础上,应在平等互惠原则和国际条约框架下,更加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合作。一方面,依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多边平台,积极参与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互惠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化。另一方面,在双边层面加强司法交流与协作,通过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等方式,拓展我国知识产权判决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渠道。同时,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文书的说理质量,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损害赔偿计算、公共利益考量等内容加强论证说明,增强判决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我国知识产权判决在域外获得理解、承认和执行创造更好条件。

推动重点领域规则衔接,深化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合作。知识产权跨境纠纷类型多样,不同领域的协作重点各不相同,应围绕高发多发领域加强规则沟通、经验交流和机制协同。例如,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往往涉及全球通信产业链和多国平行诉讼,需要在专利权保护、标准实施、许可费率确定、禁令救济等方面加强规则协调,推动不同法域之间形成更加清晰、稳定的裁判预期;跨境电商平台纠纷具有数量大、传播快、主体分散等特点,需要围绕通知删除、重复侵权治理、有针对性地恶意投诉防范、平台责任认定等问题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司法保护与平台治理、行业自律有效衔接;数字版权纠纷涉及作品跨境传播、平台分发、用户上传、算法推荐等复杂场景,需要围绕网络传播行为认定、平台注意义务、临时措施适用、侵权内容处置等问题加强协作,提升数字环境下跨境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健全跨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司法保护合力。知识产权跨境纠纷专业性强、利益关系复杂,当事人既希望高效化解争议、保护商业秘密,也希望尽量减少纠纷对长期合作关系的影响。除诉讼之外,仲裁、调解、在线争议解决等机制契合跨境商事交往特点,应发挥更大作用。对于技术许可、版权交易、品牌合作、跨境电商、研发合作等合同型纠纷,可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作用,推动诉讼、仲裁、调解、在线争议解决等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打通不同程序之间的材料互认、效力衔接通道,提升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专业化、便利化和国际化水平。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805/12985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