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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人民调解化解基层矛盾

2026年08月05日 09:33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内部矛盾要用调解的办法解决”“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从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来看,人民调解注重吸纳当事人参与、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平等协商,是人民群众依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具体实践。

调解制度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息争止诉”“无讼”等价值理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基。我们党在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始终重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组织调解委员会”和“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主张;1943年,边区政府先后颁布《关于普及调解的指示》《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政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旨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枫桥镇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一规定延续至今。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了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责。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施行,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人民调解制度的程序性、专业性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其作为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持续彰显。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巩固和扩大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

注重扎根基层,及时排查矛盾隐患。《人民调解法》明确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定位为“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主要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都是人民群众相对熟悉甚至朝夕相处的“身边人”“本地人”,同时允许“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这种扎根基层的组织优势和人员优势,使人民调解在矛盾预警和风险排查方面具有天然敏锐性。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作用,就要强化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功能,推动排查预警工作更加主动、深入、细致。例如,鼓励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通过走访、谈心、参与社区活动等方式,及时发现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物业争议等各类问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疏导。

坚持自愿平等,有效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实践表明,当事人参与程度越高、自主空间越大,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也越高,矛盾化解的效果更加稳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制度功能,应当将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利贯穿调解全过程。在程序启动环节,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程序和效力,确保其知情权,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调解;在调解员选定环节,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允许当事人在规定范围内协商选定或申请回避调解员;在调解进行环节,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表达的机会,调解员要秉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营造平等对话的氛围;在协议达成环节,严禁诱导、暗示甚至施压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确保协议内容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一些地方推行“菜单式”调解服务,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方式和时间,建立调解员回避制度和当事人投诉反馈机制等,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有效疏导负面情绪。《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前应当向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听取陈述既是查明事实的必要环节,也是当事人表达诉求的重要途径。当事人通过陈述事实、申辩主张,其诉求得以充分表达,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心理压力,为协商解决创造条件。调解员在听取陈述时,通过耐心倾听、适时回应等方式,让当事人感受到尊重,减少对立情绪。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功能,应当健全调解程序规范,细化听取陈述的操作规程,明确调解员在陈述环节的职责边界和行为准则,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获得充分的表达机会。同时,将情绪识别、心理疏导等能力纳入调解员专业培训内容,切实提升调解员在听取陈述过程中的沟通疏导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调解。此外,调解场所的环境应当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安静、私密的氛围。目前许多基层调解组织已设立心理疏导室、谈心谈话室等,便于当事人卸下心理负担、充分表达诉求,使矛盾纠纷中积聚的负面情绪得以有序释放,防止个体矛盾演变为群体冲突。

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增强柔性解纷实效。从人民调解展开的具体过程和方式方法来看,调解主体之间的互动方式主要是“说服、疏导”等柔性方式,《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前提下,注重从实践中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综合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多种手段,不断提升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纠纷的特点,综合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集中调解与分别疏导相结合等方式,在充分了解双方真实意图的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另一方面,适应新型技术发展形势,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视频调解、在线协商,打破时空限制,为异地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我们还要注重推进人民调解的智慧化建设,着力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加强衔接联动,凝聚多元解纷合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有所长、互为补充,共同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解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需要加强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联动。一是强化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规范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的程序和标准,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健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操作细则,提高司法确认效率,增强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二是强化与行政调解的对接。推动人民调解与治安、交通、医疗、劳动争议等行政调解资源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移送委托机制,形成优势互补。三是主动融入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对适宜调解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同时,持续推进医疗、物业、知识产权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调解覆盖面,使人民调解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释放治理效能。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805/12985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