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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内法规制度塑造正确政绩观

2026年08月24日 14:36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树立和践行必须久久为功。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真正做到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作为党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规范和高级形态,党内法规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政治保障作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重要作用,保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制度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党内法规是正确政绩观的制度凝练与规范表达

党内法规具有强烈政治属性、鲜明价值导向、科学治理逻辑、统一规范功能,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是党的政治主张、价值理念、实践要求的规范化表达,也是正确政绩观从宏观原则转化为具体规范的制度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通过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转化为普遍适用、长期稳定的制度规范,为新征程上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正确政绩观以党的根本大法为规范基础和渊源。作为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总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将“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列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党章还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高质量发展”写入序言,从根本上确认了“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的价值坐标和规范指向,为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最高制度遵循。

正确政绩观贯穿于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板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作出要求,从制度上防范拍脑袋决策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板块,许多法规都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工作原则,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把农民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作为制定党的农村政策的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板块,《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党性教育部分规定要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板块,《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将政绩观考核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核心内容,明确要求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领导班子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以党内法规为制度遵循

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就要引导党员干部按照各项规范不断校准政绩追求、规范履职行为,真正做到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把党内法规作为制度遵循,使之贯穿于干事创业的全过程各方面。

以党内法规校准思想坐标,从根源上筑牢正确政绩观的党性根基。政绩观出现偏差,根源在于思想观念出现了杂质、党性修养出现了弱化。树立正确政绩观,就要在党性教育中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将涉及政绩观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从灵魂深处搞清楚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问题。

以党内法规规范用权行为,在履职过程中做到科学决策、真抓实干。创造经得起检验的政绩,必须在党内法规的框架内履职用权。在决策环节,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规范决策的制度规定,落实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杜绝“一言堂”、拍脑袋,防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在执行环节,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只表态不落实、重痕迹轻实效的现象,以钉钉子精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以党内法规严明纪律红线,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党内法规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搞虚假政绩、数据造假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党员干部必须以党内法规为戒尺,坚决杜绝急功近利、虚报浮夸、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行为,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遏制一切政绩观错位的苗头倾向,对搞虚假政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以党内法规树立鲜明导向,用好考核指挥棒引导正确政绩追求。考核是风向标,用人是指挥棒。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法规,围绕高质量发展各项要求,把民生改善、生态保护、安全稳定、风险防控等作为考核的核心内容,把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评判政绩的重要标准。坚持辩证看待干部政绩,既看显绩也看潜绩,既看当前也看长远,真正把重实干、求实效、顾大局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引导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上。

将正确政绩观核心要义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实现常态化、长效化,需要持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义融入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为新征程上创造实绩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紧扣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义,优化党内法规制度供给。要根据当前政绩观偏差的新表现、新问题,在制度上补短板、强弱项。针对隐性债务、统计造假、形式主义新变种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相关规范,填补监管空白;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容错纠错的配套制度,把“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贯穿到干部育选管用的全链条;及时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转化为党内法规制度,让制度规范对正确政绩观的保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推动正确政绩观要求融入计划、起草、审核、实施、评估、清理的全过程。在计划环节,要聚焦突出问题,把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作为法规立项计划的重要考量,优先推进相关领域的法规制度建设;在起草审核环节,要把是否有利于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是否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否有利于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法规审核的重要标准,确保制度设计的正确导向;在法规实施后,要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重点评估法规对引导正确政绩观的实际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堵点难点问题;常态化开展法规清理,对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不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法规制度,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始终保持法规制度的科学性、时效性。

强化党内法规执行,构建保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长效机制。要健全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的行为,确保党内法规成为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刚性要求。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把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同步体现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领域的国家法律制度中,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向发力、协同保障的制度合力。要持续加强党内法规宣传教育,营造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养成在制度轨道上干事创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让正确政绩观在制度的坚实保障下落地生根。

(作者为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政党理论北京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政党治理与反腐败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824/13003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