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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打击知识产权“碰瓷式维权”
2026年09月02日 13:21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在于让付出者有回报、让创新者有底气。企业投入资金、时间攻坚核心专利、深耕品牌口碑,创作者耗费心血产出智力成果,而商标、专利等制度通过赋予其排他性权利,使其从创新成果中获取合理回报,进而拥有持续投入的动力。然而,近年来少数个人和企业打着“依法维权”的幌子,通过抢注、囤积等方式获取商标权或专利权,再以权利人身份批量发起诉讼,以诉讼本身向被诉方施压,迫使对方支付赔偿或和解金。此类“碰瓷式维权”,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主要针对的就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碰瓷式维权”乱象。
“碰瓷式维权”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或特定商标,再以此为依据恶意提起诉讼;有的明知自身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仍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其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借核心人才离职之机,通过混淆职务发明与个人研发的边界,挑起专利权属纷争等。此类案件可能导致多重危害。其一,浪费司法资源。恶意诉讼消耗了本可用于处理正当纠纷的司法力量,致使正常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增加了法院的审理负担。其二,损害司法公信力。虚构证据、捏造事实、恶意起诉等行为,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三,扰乱市场秩序。通过恶意诉讼打压竞争对手,使守法的经营主体无端陷入诉讼泥潭,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干扰。其四,挫伤创新积极性。当真正从事研发创新的企业或个人频繁遭遇“碰瓷式维权”,不得不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应对,其创新投入的动力必然受挫,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功能也难以充分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始终支持合法、适度的维权行为,坚决反对借维权之名实施权利滥用。精准打击知识产权“碰瓷式维权”,应当着眼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裁判等多个层面协同发力,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创新积极性。
补齐制度漏洞,提高违法成本。我国专利和商标领域采取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商标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一规则的本意在于明确权利归属、促进信息公开,是国际通行做法。但少数个人和企业利用这一规则,将他人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再以权利人身份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虽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尚未建立与之配套的惩戒性规定,违法成本相对偏低,对恶意行为的约束力不足。对此,应当进一步提升赔偿制度的有效性。当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探索实施“全面赔偿原则”,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诉方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还应包括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放弃的商业机会等实际损失。可通过立法将这一原则进一步制度化,确保违法成本与实际损害相匹配。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的恶意诉讼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强化行政监管,从源头遏制恶意诉讼。根据法律规定,部分类别的知识产权申请依法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形式上的权利证明。这一制度设计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有的“碰瓷者”利用该程序特点,通过恶意抢注、囤积标志或提交明显缺乏正当性的申请,先行获取形式上的权利,从而开展后续的恶意诉讼。因此,把好授权审查关口,是行政监管的重要职责。今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明确将“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申请纳入不予注册范围,并设定了行政处罚;在专利领域,主管部门也持续强化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治理。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审查环节的把关力度,对短期内批量提交、涉及公共资源等异常申请加强实质审核,防止不具备正当性的权利被轻易授予。同时,对已查实的恶意抢注行为依法处理,并推动审查与执法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使异常申请信息及时传导至执法环节,形成审查与执法的有效衔接,从源头压缩权利滥用行为的空间。
统一裁判标准,准确识别和认定恶意诉讼。如何将知识产权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即如何认定“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如何判断“故意隐瞒不利信息”,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目前,司法机关主要是从权利本身是否具备授权条件、是否隐匿不利评价报告、索赔金额是否显著失衡、起诉时机是否指向竞争对手的关键发展节点等角度来认定。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对于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在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跟进监督等环节积极履职,进一步明确办案标准、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法律适用,既有效识别和打击“碰瓷式维权”,也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使知识产权诉讼真正成为保护创新的制度通道。
责任编辑:韩秋源(实习)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902/130128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