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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陆海统筹促进海洋生态系统健康

2026年09月07日 16:06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是拓展发展新空间、孕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海洋,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作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等系列重要论述,为经略海洋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陆海统筹,持续提升经略海洋能力,既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拓展经济发展纵深的有力支撑,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要依托。陆海统筹不仅是一种发展理念,更是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国家战略。

陆海统筹的本质是摒弃陆海分割的传统思维,将海岸带区域视为陆域与海域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完整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象在海,根子在陆”,海洋是地球上所有水系的最终归宿,据统计,我国近岸海域约80%的污染来自陆源输入。治海必先治河、治河必须联动治陆,建立陆海统筹机制,推动从流域到海湾的全链条、一体化治理,是切断污染根源、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必然选择,也是支撑海洋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准确把握陆海统筹的系统要求,必须将海洋视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认识流域、河口、海湾、近海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内在联系,任何孤立地看待陆地或海洋的思维,都可能导致顾此失彼、治理失效。因此,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走陆海协同治理之路。

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日趋完善。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了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统筹协调。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让陆海统筹的科学内涵更加具象化,也揭示了陆海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发展规律,为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陆海统筹”确立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理念,将海洋纳入生命共同体的整体保护框架,为陆海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且坚实的法治保障。2025年7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更加注重高效协同”,为新时期推进陆海统筹指明了方向。新形势下,陆海统筹逐渐从战略思考向具体实践迈进,充分体现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已经从海域末端整治向陆海统筹系统治理、从单一流域治理向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转变。

“十四五”以来,围绕入海河流管控、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海洋垃圾治理等重点领域,一系列精准化、系统化的陆海统筹治理措施相继实施,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2025年,全国230个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平均浓度为3.34mg/L,较2020年下降0.3个百分点,总体保持基本稳定,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84.9%,较2020年提高7.5个百分点。重点监控的24个典型海洋生态系统连续5年消除“不健康”状态。重点海湾岸滩垃圾平均盖度下降约60%。

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引领下,陆海统筹在制度框架搭建、污染防治和海湾综合整治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然而,阶段性突破尚未转化为系统性变革,陆海统筹的协同治理仍面临深层次矛盾与瓶颈。

陆海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有待深度融合。我国流域保护治理基于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的流域分区管理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了“国家、省、市、海湾”分级治理体系,在陆海统筹治理中,行政边界常与自然地理单元(流域、海湾等)不一致,与以空间为基础的陆海目标责任体系衔接不足。同时,陆海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衔接不够,当前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中,总氮仅作为湖库的基本项目参与湖库营养状态评价,未对入海河流总氮提出管控要求,导致当前近岸海域无机氮超标问题依然突出。除山东、广东、浙江等省份部分河流外,全国流域层面尚未提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总氮管控要求。

入海河流上游地区治理责任不明确。据测算,大江大河入海总氮入海通量约占全国入海河流总氮入海通量的73.5%,受总氮治理复杂性制约,“十四五”期间对近岸海域水质影响突出的大江大河总氮治理仅提出原则性要求,纳入治理的入海河流范围有待拓展。特别是以跨省界大江大河为代表,非沿海省份对近岸海域污染贡献不清、入海河流上游治理边界不明,大江大河等入海河流治理向上游延伸困难,上游地区的治理责任未能充分落实,参与海洋治理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

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陆海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存在较为明显的条块分割,在陆源入海污染源头减排、入海河流生态水量保障、河海生态保护联动等领域,尚未实现部门间、上下游区域协调联动治理。在部门协同方面,以农业面源治理为例,仍存在“种地不管水、治水不懂田”的部门壁垒;在区域联动方面,以九龙江流域联席会议和河北—天津会商为主的跨区域协调机制仍有不足。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在污染治理上利益诉求不同,跨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海岸带保护成本、滨海生态修复损益未全面纳入补偿核算体系,海洋生态保护贡献与生态损害成本未能充分体现。

加快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面对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复杂的国际环境变化和极端天气多发频发形势,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步入瓶颈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着流域性面源污染治理等深层次矛盾问题。对标美丽中国战略目标,亟待从空间统筹、要素统筹、制度统筹等方面进一步统筹陆地和海洋,全力支撑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顶层设计与全域管控,筑牢陆海统筹的制度基底。坚持陆海统筹与国家发展战略深度融合,依托“一带一路”建设拓展海洋经济对外开放通道。探索制定“陆海一张图”,将海域和陆域统一规划、统一管控,实现空间开发保护的全域协同。充分考虑陆海一体生态禀赋与开发保护统筹需求,健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立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动态调整与刚性约束机制,强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全链条衔接,形成全域覆盖、陆海联动的空间管控合力。

加强陆海统筹的制度机制创新,推动治理责任向流域上游延伸。选取典型流域—海湾系统,因地制宜开展陆海统筹保护治理的目标责任链条、监测监管体系和实施保障机制等改革试点,建立海湾—入海河流—流域控制单元—行政辖区的空间对应关系,系统推进流域海域一体化水质目标管理。同时,将大江大河中下游部分省份(地市)纳入陆海统筹治理区域,明确上游对下游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责任,推动海洋保护治理责任向流域上游延伸。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将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河口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等核心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压实陆海同治的主体责任。

筑牢陆海一体安全屏障,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践行生态优先理念,以陆海生态系统完整性为目标,统筹推进河口、重要海湾、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关键生态节点的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性修复,切实增强其生态功能和碳汇能力。同时,构建陆海联动的环境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健全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陆海协同应急响应机制,统筹推进海岸带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陆海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

强化科技赋能与一体化监测监管,提升陆海统筹治理现代化水平。统筹布局陆海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加强跨境入海河流与近岸海域联动监测,健全重点流域上下游联动、陆海统筹、多部门协同的覆盖流域—河口—海湾—近海的立体监测网络。加快布局智能感知、遥感遥测、无人船编队、水下机器人等新型技术装备,构建天空地海一体化智能监测网络,实现国家监测网络体系化和数智化升级,央地监测网络协同布局、互联互通。突破近岸海域污染物溯源、通量监测等关键技术,建立陆海一体化污染溯源与预警预报模型。建设海洋生态环境数智治理综合平台,实现监测评价、预警预报、执法监管的全链条数智化闭环管理。

推动陆海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运输、造船、化工、油气、捕捞、养殖等传统涉海产业转型升级,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实施节能低碳改造,推动海洋传统产业向绿色化、高端化方向发展。积极培育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态牧场等绿色产业,持续推进海上风电、光伏与深远海养殖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与示范推广,统筹推进海上浮动核电小堆、氢能等前沿领域创新发展,加大在海洋监测、物流运输、海上作业等典型场景的应用推广力度,构建陆海一体、绿色低碳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作者系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907/13017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