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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AI侵权,举证不“卡壳”

2026年09月23日 16:14

被AI换脸、克隆声音、恶搞肖像,订酒店遭遇大数据杀熟……身处人工智能时代,这些AI侵权乱象早已不是网传段子,而是普通人高频遭遇的真实困扰。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我国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既为引导人工智能行业良性创新留出发展空间,又为AI技术应用划定清晰的法律红线。那么,普通人面对AI侵权应如何维权,司法裁判又是如何守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呢?

亮点1

谁掌控技术谁举证

典型案例

原告某知名演员发现在被告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利用AI换脸技术将其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足以让公众误以为其参演该剧,因此起诉A公司侵害肖像权。庭审时,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是通过AI创作生成的,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在使用AI创作时也难以预见所生成的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并提交了书面的创作过程说明。法院要求A公司根据其提交的创作过程说明形象产生过程,但该公司以账号、技术等原因拒不配合。随后,原告使用A公司提供的生成图片和短剧片段用同款软件进行复刻操作,生成的画面形象与短剧完全不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形象具有针对原告肖像的可识别性,A公司抗辩该情况是由于AI换脸引发的随机“撞脸”,应当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仅通过自述方式描述创作过程,经法庭要求也不能复现,因此法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依法认定A公司构成肖像权侵权。

法官解读

很多人不愿打AI侵权官司,核心痛点就是普通人拿不到技术证据。AI算法、生成记录、后台数据全部掌握在平台和企业手中,受害者往往有理说不清。

《意见》扭转了这一局面,破解了举证难题。其中第三条规定,认定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此举最大限度避免严苛追责抑制行业创新活力。同时,法院在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时,将综合考量人工智能应用的具体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与信息透明度、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等相关主体为预防和减少侵权所采取的措施及技术上的可能性,使用者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等因素。

除此之外,《意见》第七条还引入“通知删除规则”,即权利人发现AI自动生成或者网络用户恶意诱导生成的侵权内容后,有权通知AI服务提供者采取合理措施停止侵权。经权利人通知,AI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该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责任。

在举证责任层面,针对AI案件举证难、溯源难的痛点,《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控制书证、电子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拒不提交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法院对AI生成内容证据的效力认定,将综合提示词的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生成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以及模型训练、算法设计、生成内容过滤机制等因素,确保证据认定严谨规范。

维权提醒

利用AI生成内容时,应主动规避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遇AI侵权时,权利人应第一时间固定提示词、生成结果、操作记录等证据,并向相关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处置通知。AI服务提供者收到后,也应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屏蔽相关指令等必要措施,杜绝放任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将结合应用场景、风险程度、预见和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亮点2

“换脸”“克隆声音”被规制

典型案例

原告某配音演员发现,多款知名App广泛流传与本人音色、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的AI合成配音作品。经查,是被告某公司未经其任何授权,擅自抓取其公开配音录音,用于训练AI文本转语音模型。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是个人身份识别的重要标识,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声音数据AI化、商业化使用,构成声音权益侵权,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如今,AI换脸、AI拟声、虚拟数字人生成,甚至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技术滥用行为频发,侵害自然人肖像、声音、名誉、隐私等多种人格权益,相关纠纷呈快速增长、类型多元的特点。《意见》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建立AI人格权侵权规制规则,补齐数字时代权益保护短板。

《意见》第四条明确AI生成内容的人格权保护边界:无论是用AI生成的虚拟数字形象,还是AI合成的仿自然人声音,只要能够使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据此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均纳入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同时规定,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利用AI擅自制作、使用死者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人格权益受损的,死者近亲属可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意见》第五条专门规制AI技术滥用引发的隐私权侵权,严禁借助AI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从司法层面遏制了AI技术恶意滥用乱象。

维权提醒

当前,AI创作日益普遍,但AI创作必须恪守授权底线。创作者不得以“声音已公开”“肖像已发布”为借口,擅自将他人肖像、声音等用于AI内容生成和商业运营。

公民如果发现自身人格权益被AI侵害时,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发送平台下架通知,必要时可依据《意见》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持续扩散。

此外,即便是出于娱乐目的的AI合成创作,未经授权,也不得使用他人人格标识,否则同样可能构成侵权。主播、配音演员等行业从业者,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声音、肖像的使用范围,禁止用于AI合成等,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亮点3

大数据杀熟可“退一赔三”

典型案例

消费者张女士是某旅游平台App的高阶钻石会员,平台承诺可享酒店会员价优惠。一次,她通过该平台预订酒店并支付了2889元,入住后发现价格比酒店门市价还高出一倍多,于是以大数据杀熟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通过抓取张女士的历史消费记录等数据,刻画了“高净值、价格不敏感”用户画像,并依托不透明算法实施差异化定价,因此张女士对遭遇“大数据杀熟”产生合理怀疑具有正当性。同时,平台存在房源标识模糊、经营者信息未完整披露、第三方房源风险未告知等问题,且怠于放任代理商加价倒卖,长期塑造低价品牌形象,致使张女士对交易主体和房源价格产生错误认知,构成消费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人工智能算法的普及,催生了AI仿冒名人带货、大数据杀熟等新型消费乱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意见》第十条专门针对AI领域消费侵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制,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违法成本。

一方面,明确AI仿冒带货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将严厉打击AI虚假营销、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界定大数据杀熟的侵权认定标准: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时,将综合考量是否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造成实质性限制或损害,是否基于消费者个人画像信息形成针对性交易条件,以及实行差别待遇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非歧视。

维权提醒

商家和带货主播不得利用AI技术仿冒名人肖像、声音进行虚假宣传或带货。商家委托主播发布推广内容时,对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以“被动合作”“未参与制作”为由免责,未尽审核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者基于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浏览记录等信息进行用户画像,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率、提供精准服务,但交易行为不得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伦理,不得利用信息、算法优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若遭遇大数据杀熟、AI虚假带货等侵权行为,应及时固定相应证据,通过与平台协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到法院起诉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权。

亮点4

明确AI使用的合法边界

典型案例

原告是一名古风短视频博主,其在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了多条个人出镜系列古风视频。被告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上述视频,制作成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软件,供用户付费牟利。该博主诉至法院,认为涉案公司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被告辩称,涉案平台内模板视频均具备合法来源,换脸技术由第三方提供,其并未处理原告个人信息,因此也未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换脸模板视频中的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及镜头切换等,均与原告创作的系列视频呈现一致特征。涉案软件通过第三方公司的服务实现换脸功能,用户交纳会员费可以解锁全部换脸功能。法院认为,被告收集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用于制作换脸模板。换脸合成过程,需将新的静态图片特征与原视频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融合,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被告未经同意处理该信息,已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书面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官解读

很多人疑惑,我网上公开的动态、资料是不是会被AI大模型随便使用、训练、解析?其实,AI模型训练离不开海量数据支撑,其中包含大量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如何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为AI行业合规创新预留空间,是司法规制的难点之一。

《意见》第六条明确了公开个人信息AI使用的合法边界: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法院在判定“合理范围”时,将综合考量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与模型功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所涉个人信息的类型、敏感程度及对个人权益的潜在影响,个人公开信息时的场景及可合理预期的使用范围等因素。

维权提醒

AI交互对话应用日益普遍,普通用户若要拒绝AI抓取自己的公开信息,向平台提出拒绝申请时需确保诉求内容明确化、具体化,清晰列明拒绝处理的信息范围、个人身份信息及相关依据,确保平台可精准落实整改。

对于AI服务提供者而言,应主动平衡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主动回应用户信息保护诉求,将权益保护理念融入技术研发、运营全流程,推动AI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亮点5

用AI生成材料打官司要先核实

典型案例

某案件诉讼代理人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援引了两份看似贴合案情的生效裁判案例作为支撑。但承办法官核查发现,该案号对应的真实案件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意见中描述的案情完全不符。经询问,代理人承认,参考案例是其结合本案事实,通过AI大模型反复提问生成的,未经过权威平台核实便直接提交法院。最终,法院对该部分代理意见未予采信,并在判决书中对代理人的行为提出批评。

法官解读

AI并非全知全能,其生成的信息可能包含看似合理、实则虚构或错误的“幻觉”。当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被用于诉讼时,就会扰乱司法秩序。

《意见》第十九条对此类行为作出系统性规制,区分三类违规行为分别定责:一是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应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追责。三是明确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在提交法庭前应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提交时需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AI只是辅助工具,任何人不得以“AI幻觉”或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的核实责任。

维权提醒

AI可为诉讼活动提供辅助,但绝不能替代人工核查与专业判断。无论是普通人维权,还是从业者办案,使用AI辅助检索案例、法条时,必须对生成内容进行核实,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权威渠道检索,确保相关规定有法可循,案号、案件事实、裁判要旨真实准确。利用AI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同时,AI服务平台应在产品中设置显著提示,告知用户AI生成内容可能存在不准确信息等局限性,引导用户理性使用,从源头减少AI滥用乱象。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923/13035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