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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 |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尊严与保证宪法实施

2026年09月24日 09:43

 

胡锦光-专家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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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本文立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系统阐述了其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刻阐明了坚定宪法自信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思想基础,宪法实施是宪法的生命与权威所在。文章内容翔实、阐释深刻,为我们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核心要义,切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重要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国家法律的学习要求。《意见》指出:“认真学习宪法。深刻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202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这一规划在第三部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要求,突出宪法宣传教育。抓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抓学校、社区、媒体、网络等重点阵地,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2018年12月,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因此,我们要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论内涵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上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那么,如何理解这句话?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看。

(一)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体现

我国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内容,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可以说是党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载体。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国家奋斗目标,规定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体系等。这些内容共同构成我国立国的根本制度与根本原则,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核心内容,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这些根本性内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各领域各方面,都必须做到于法有据。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治国理政所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各类规范,均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与效力来源,是对宪法原则和制度规定的具体化、细化落实。因此,宪法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依据与根本遵循。

(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最后一段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国家根本法,核心在于它确立了国家的“两个根本”,即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宪法第一条对根本制度作出明确界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宪法在序言中对国家的根本任务还作出明确规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正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两个根本”,才奠定了根本法的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根据宪法、党章以及党内重要文献的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个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制度是总制度,其他一切制度都是为了坚持、巩固和发展这个总制度。也就是说,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居于统领地位,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均由这一根本制度派生而来。从这一意义上讲,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总渊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在开篇明确提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直接明示了立法的宪法依据。即便少数法律未在开篇作此表述,其制定与实施也始终以宪法为根本遵循。那么,怎么理解这八个字呢?具体来说,就是立法活动必须遵循宪法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契合宪法规范的核心要义,依据宪法配置的立法权限,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有序开展。

由此可见,不仅所有法律法规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针对国家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同样要以宪法为依据。例如: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之后,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采用了一致表述,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澳门具体情况制定的,符合宪法。

 

(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效力存在位阶之分。其中,宪法居于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则提出了三个“一切”、一个“任何”,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从立法、守法、追责、特权四个维度,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作出系统制度安排。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宪法以下的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以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为基础,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把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所谓“法治轨道”,可形象概括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两根铁轨”——一根是规则之治,另一根是良法之治。首先来看,规则之治。其核心要义是规则至上,即所有社会主体都处于规则约束之下,服从规则要求、依照规则行事。在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中,规则至上的核心载体是宪法和法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进一步强调。从法律效力来看,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因此宪法法律至上的核心与关键是宪法至上。也就是说,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才能保障宪法至上。再来看,良法之治。全社会之所以普遍认同并服从规则、依照规则处理各类事务,根本前提在于规则本身具备合理性——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只有规则本身是科学良善的,才能实现良法善治的治理效果。那么,如何判断一项规则是否合理正当?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其中最核心、最具根本性的标尺就是宪法。也就是说,符合宪法的规则,就是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规则;违反宪法的规则,就是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规则。总的来讲,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筑牢法治轨道的“两根铁轨”:既夯实了规则之治的底线,也保障了良法之治的底色。如果宪法失去了地位与作用,那么规则之治就会失去根本遵循,良法之治就会失去判断标准,也就难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二、坚定宪法自信 增强宪法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中明确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其中就包含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一)坚持中国宪法基本原理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既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存在显著差异,其中蕴含的中国特色的宪法基本原理,是我国宪法的宝贵财富与鲜明特色。这些基本原理主要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原理、人民主权原理、人民民主专政原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权利原理、民主集中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全过程人民民主原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理、单一制国家结构原理、民族区域自治原理、“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原理、社会主义法治原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理、公民平等权原理等。由此,对于中国宪法基本原理,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准确阐释,进而理直气壮地把它讲清楚、讲透彻。

(二)坚持中国宪法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各具特点,不存在两部完全相同的宪法。即便同属资本主义性质,不同国家间也存在显著差异;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更存在制度层面的本质区别。我国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国家的基本政策、国家的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这些由宪法确立的制度植根中国实际,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有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

(三)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三权鼎立”等错误观点

在坚定宪法自信的同时,我们要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因此,我们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维护宪法尊严,关键在于坚定宪法自信,包括宪法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实践自信。而增强宪法自信,需要做好两项重要工作。一是立,系统研究、阐释我国特有的宪法理论、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形成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夯实自信根基。二是破,有理有据地认识、批判西方特有的宪法理论与宪法制度,阐明其为什么不能适配我国国情。一立一破,两项任务都十分艰巨。

 

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时,他还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那么,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

(一)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第一,基本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必须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是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第二,基本途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实施。所谓宪法的直接实施,简单地讲,就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作出的行为——宪法行为。这主要针对各类国家机关而言,也就是各类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履职行为、开展治理实践,且无需依托下位法律法规作为中转依据,是宪法落地见效的核心方式。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依据宪法设立各类国家机关,明确其职能定位,规范相互关系,从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比如,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确立的制度机制运行,践行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要求。其次,各类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直接行使法定职权。比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各项法定职权,均属于宪法直接实施的范畴。再次,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法规。正如前面讲到的我国绝大部分法律法规开篇都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表达。最后,依据宪法作出具体宪法行为。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对国家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不同于立法活动,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主要针对治国理政中的重大具体问题作出专项部署,是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则在具体治理场景中的直接运用。比如,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等等。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等等。比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7年11月4日,再次作出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这两次决定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属于宪法的直接实施行为。

二是间接实施。这与各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均有密切关系。所谓宪法的间接实施,就是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怎么理解?法律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因此在本质上,实施法律的过程,就是落实宪法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宪法的核心要义,才能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从而更好推动法律法规落地见效。而这正是中央要求全党全社会深入学习宪法的重要原因。

举两个例子。一个是北京适龄儿童在家受教育抚养权纠纷案。北京的一对夫妻离异后,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父亲认为孩子天资聪慧,未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是选择在家进行教育。孩子母亲认为该做法未尽到教育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适龄儿童能否以在家教育替代学校义务教育。若从义务教育法层面分析,除法定特殊情形外,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从宪法层面审视,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就义务教育而言,入校学习是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主要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若在家教育能够达到与学校教育相当的质量、实现同等的育人目标,则不宜一概否定其合法性。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之外的关于其他教育形式的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

另一个是中国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诉沙某某信用卡纠纷案。沙某某因信用卡逾期未还款,银行依据其单方制定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就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逐项计收,综合折算,年化费率竟高达59%。而依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规定,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该案核心争议在于,金融机构能否对借款人适用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计息标准。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一视同仁,确需作出差别对待的,必须有正当理由。仅以主体为金融机构为由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缺乏正当性基础。最终,法院判决,对银行超出年利率24%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参照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计息标准。该案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体现了宪法精神对具体案件裁判的指引作用,是宪法全面实施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二)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人民群众和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坚定宪法信仰;加强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解释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下面,重点介绍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情况。

第一,什么是合宪性审查。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就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简单地讲,就是依据宪法对宪法之下各个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展开审查。它是宪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备案审查的重要审查内容。合宪性审查常被形象地称为宪法的“牙齿”,是维护宪法尊严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合宪性审查,有力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法治统一、保障宪法有效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如果缺少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法虽居于根本法地位,但下位法律规范若同宪法相抵触则无法纠正,宪法权威与尊严就难以保证,宪法全面实施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从审查主体看,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审查工作。从审查内容看,主要包括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审查途径看,首先主动审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依职权开展;其次依申请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最后移送审查,若提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同宪法不一致的问题,则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开展审查。从审查程序看,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若发现问题后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则中止审查;若拒不纠正,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法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第三,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阶段性成效。一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废止了1991年为严禁卖淫嫖娼而设的收容教育制度,此后相关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二是实现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同价”。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终结了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三是纠正交警查阅、复制通信记录的规定。经备案审查,废止赋予交通管理部门随意查阅、复制机动车驾驶人通讯记录权限的不当规定,规范执法边界。

四是纠正民族学校教学语言的规定。部分地方性法规要求民族学校统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不一致,已被纠正。

五是纠正“借调检察官出庭”的做法。纠正部分地区允许借调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职的不规范做法,严格检察权行使的法定主体要求。

六是废止扩大袭警罪适用范围的地方文件。废止部分地方政法机关擅自扩大袭警罪适用范围的文件,地方机关不得越权对刑法适用作出解释,维护国家法律解释权的法定配置。

七是清理废止“连坐”(株连)式规定。清理废止对服刑人员近亲属在升学、就业、社保领域设置连带限制的“株连式”文件,贯彻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与宪法平等精神。

八是纠正“刑满释放人员不得享受低保”的规定。取消部分地方限制刑满释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公民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

九是纠正对刑满释放人员过宽的从业限制。纠正刑满释放人员无关联的宽泛职业限制规定,明确职业限制须与所犯罪行存在关联性,保障公民劳动权与择业自由。

十是纠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须有本地户籍的规定。纠正部分地方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不合理限制,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与出行便利。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要求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系列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宪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认真学习中国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讲好中国宪法故事,弘扬宪法精神,坚定宪法自信,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三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中国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确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推动宪法实施。四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五是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六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最后,我们用习近平总书记的一段话来结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报告人 | 胡锦光

责编 | 赵苇

校对 | 张一博

审核 | 孙楠、叶其英

监审 | 刘斌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924/13035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