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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不是消费英烈的“挡箭牌”
2026年09月30日 11:31今天是烈士纪念日,全国各地举行各种纪念活动,缅怀革命先烈、致敬英雄。然而,在商业流量与利益诱惑面前,也有人动起了将英烈形象用来包装商品、招揽生意的歪心思。这般操作,早已偏离了致敬英雄的初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撕开了这类隐性消费英烈行为的伪装:某公司参考了经典油画《狼牙山五壮士》,对英雄形象进行“二次创作”,并将其印制在多款商品的外包装和标签上,通过全渠道销售。与过去“恶搞”案件不同,该公司并没有刻意丑化、歪曲英雄形象。因此也有不少人疑惑,这般“无伤大雅”的商业使用,为何会构成侵权呢?
答案很简单:对英烈的守护,从来不止于禁止恶意侮辱、诋毁,更杜绝功利化消费与商业化亵渎。没有丑化、歪曲英烈肖像,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将其投入商业使用。
英烈肖像从来不是无主的公共素材,更不是可供商家随意取用的流量元素。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民法典也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较于显性的恶搞诋毁,隐性的商业消费并非无伤大雅,其对社会价值观的侵蚀不容小觑。当承载着家国情怀的英雄形象被绑定在矿泉水、粮油等普通商品上,成为商家引流逐利的工具,原本崇高的精神价值沦为商业营销的筹码,英烈形象也因此蒙尘。长此以往,这种潜移默化的消费行为,会不断弱化大众对英烈的敬畏之心,模糊全社会的价值认知。
所谓“二次创作”,绝不是企业规避法律责任、肆意商用的“挡箭牌”。更何况“二次创作”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并不能改变作品所指向的人物身份。艺术创作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但任何创作都有法律边界,无论形式如何改变、呈现方式怎样迭代,捍卫英烈的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不可逾越。
商业发展可以创新突围,品牌营销可以推陈出新,但所有的创新发展都必须坚守敬畏底线,恪守价值边界,绝不能打着传承的名号,行消费英烈、套利牟利之实。守护英烈,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唯有坚守价值底线、严守法治红线,坚决抵制各类商业化亵渎英烈的行为,让传承英雄精神真正扎根人心、蔚然成风。(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韩秋源(实习)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0930/130402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