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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是法定赡养义务

2026年10月14日 16:49

重阳节将至,敬老爱老成为社会热议话题。很多子女形成“给钱就是尽孝”的错误认知,仅通过经济补贴赡养老人,长期缺席老人的精神生活与日常陪伴。实际上,精神赡养早已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从来不是道德倡议、温情口号,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赡养义务。

“给钱即尽孝”是片面认知

很多人以为,“常回家看看”只是一句温情的道德口号,其实,这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赡养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据此可知,法定赡养义务是由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项内容共同构成的,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存在主次或替代之分。该法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慰藉义务的具体内容: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让“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为老年人主张精神赡养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给钱就是尽孝”的片面观念根深蒂固。不少人认为,只要为父母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按时支付赡养费,就已履行了赡养义务。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认知存在根本性偏差,经济供养不等于赡养,更不能替代精神慰藉。

精神赡养的内容和范围很广。从道德层面而言,敬老孝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应当尊重老人的选择和意愿、维护老人尊严,最大限度消解老人的孤独感;从法律层面而言,精神慰藉是赡养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便子女暂无经济供养能力,或是老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子女的陪伴、问候、关怀义务也不得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法院一般会对其合理的精神慰藉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常回家看看”中的“常”该如何把握,目前法律无统一探望频次、时长的硬性标准。若子女存在异地工作、自身重病致使无法常态化探望,或亲子矛盾积怨过深难以化解等特殊情形,法院可根据现实情况,酌情对探望的频次、形式等予以调整。电话、视频问候也算履行义务,但不能完全替代线下探望。

在郭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年过九旬的郭某育有四名子女,日常由小女儿照料。郭某因另外三个儿子长期疏于陪伴,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经查,郭某每月有退休金5000余元,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再支付赡养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郭某坦言,虽然其主张的是赡养费,但实际上更期望子女陪伴。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未支持其主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但向其释明,若后续产生雇用保姆等相关支出,可另行主张;同时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法院向郭某的三个儿子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明确即便子女在经济上、身体上或地域上存在客观困难,仍应履行法定的精神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

“常回家看看”并非仅限亲生子女

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亲生子女才需要承担精神赡养义务。实则不然,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主体应当为家庭成员。这意味着,成年晚辈均可能成为法定赡养人。

首先,养子女、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义务等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表明,亲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均为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主体,不得因身份差异拒绝履行义务。

其次,特定条件下,成年孙子女也可以成为精神赡养义务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一起案件中,安某儿子去世后,他将已成年的孙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并定期探望。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的孙子具备经济与行为负担能力,符合隔代赡养的法定条件,最终依法判决其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且每季度探望老人不少于一次,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隔代赡养中的精神慰藉义务。

最后,儿媳、女婿也有协助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意味着,儿媳、女婿虽非核心赡养主体,但负有协助义务,应当配合配偶安排、看望、问候照料老人,不得阻挠、干扰。

精神赡养不可外包或替代

精神赡养的核心是亲情关系和情感联结,具有人身专属性,这也决定了该项义务只能由法定赡养人亲自履行,不得通过委托他人、付费服务等方式替代。聘请保姆照料起居、送入养老院养老,仅能解决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却无法填补亲情陪伴的缺失,第三方服务永远无法替代子女的亲身探望与情感关怀。

在最高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陈某赡养纠纷一案极具代表性。陈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长期与小女儿共同生活,日常起居得到妥善照料,但长女、次女常年疏于探望。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女儿每月至少探望一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这也表明子女的精神慰藉义务是专属法定义务,不因老人由其他子女照料而免除。

又如苏甲诉六名子女赡养纠纷案,八旬老人苏甲入住养老院后,起诉六名子女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一次。法院认为,老人自主选择养老机构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但专业照料仅能覆盖生活需求,无法替代子女的精神赡养,因此判决六名子女每人每月应当看望及电话问候老人一次,再次明确了精神赡养不可外包、不可替代,必须亲自履行的司法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亲子过往矛盾、父母离异等情形,也不能完全成为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

在老张与儿子小力赡养纠纷一案中,老张早年与前妻离婚,小力随母亲生活,因家庭变故对父亲心存隔阂,成年后长期拉黑父亲、断绝沟通。老张年迈独居倍感孤独,诉请法院判令小力每月探望三次。小力辩称,父子感情疏远是父母离婚所致,且自身工作繁忙、经常出差,无法保证固定探望频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子之间的多年积怨不能简单地进行对错评判,小力因家庭变故对老张产生隔阂,使得老张有了将子女生养、子女却不尽孝心的不满情绪,其内心深处希望小力常来探望。小力应顾念养育之恩,对老张予以理解,履行对老张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居住状况、工作生活实际以及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判决小力每月探望老张两次。

拒不履行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常回家看看”既然是法定义务,拒不履行、消极履行必然产生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通过教育指引、司法判决、强制执行、财产惩戒等多种方式,追究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当法院认为赡养人履行精神慰藉义务不力时,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任一时段出具《家庭赡养指导令》。该举措旨在结合法律规定与敬老孝亲的传统,向赡养人释明精神慰藉义务的具体内容,引导其换位思考,修复亲情,主动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其次,对于经调解、劝导后仍拒不履行的赡养人,法院可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抽象义务转化为具体判决,综合双方居住距离、工作生活实际等因素,明确探望、视频或电话问候的频次与方式。若判决生效后赡养人仍拒不履行,法院可制发《家庭赡养督促令》,将每周探望、赡养费给付等义务逐项列明,同步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并联动街道、居村委会跟踪回访、督促履行。若子女经督促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探望、逃避执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可依法采取训诫、罚款等措施;符合条件的,还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此外,精神赡养的履行情况还可直接关联赡养人的遗产继承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赡养义务是扶养义务的一种,因此对于具备履行条件却长期失联、冷落老年人的子女,人民法院可在遗产分配中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遗产。在一起继承纠纷中,刘乙在母亲生前长期未尽照料关怀义务,甚至母亲病危时也未能陪伴,法院综合认定其未尽完整赡养责任,最终仅酌情判决其分得25%的遗产份额,对怠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行为作出了财产分配上的不利评价。

法官有话说

构建多维保障 破解精神赡养困局

法律规制是守护老年人精神权益的最后防线,但并非唯一手段。子女疏于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既存在主观懈怠问题,也受多种客观因素制约。想要从根本上破局,应构建多维保障体系,从源头夯实养老保障。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破除现实壁垒。不少子女“没时间回家探望”的困境,在于休假权益落实不到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强化用工监管,将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纳入用工监管范畴,依法纠正侵害职工休假权利的行为。同时,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敬老尽孝等行为纳入道德模范评选或道德考核激励制度,通过荣誉表彰、政策优惠等方式,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二是拓展基层治理维度,实现矛盾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解决精神赡养问题,不能仅靠法律约束,还需要从社会治理层面进行系统回应。一方面,可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建立独居、空巢老人定期探访制度,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定期上门了解老人的生活状况和精神需求,及时对接子女,督促其常回家看看。另一方面,健全基层调解与协同干预机制。依托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家事调解员、老年协会工作者等,参与赡养纠纷柔性调解,推动修复亲情关系,从源头减少精神赡养诉讼纠纷。

三是优化养老服务,丰富老年精神供给。子女与家庭成员的陪伴是老人精神慰藉的重要来源,但并非唯一。可通过发展老年教育、建设社区老年活动场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培育专业老年社会工作者队伍等方式,为老人提供文化娱乐、心理疏导、情感陪伴、互助社交等服务,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增强其社会归属感与精神满足感。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养老服务是家庭精神赡养的必要补充,不能替代子女的法定探望、陪伴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26/1014/13048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