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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良性运行重在观念转型
2011年09月02日 12:34第一页
政府新闻发言人应最大程度减少人们对公共事务认知上的信息不对称。
所谓政府新闻发言人是指那些由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所任命或指定的新闻发布人员,其职责是就政府或本机构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变或现实问题,或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提供相关的新闻事实,阐释政府的立场、观点,介绍政府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的对策措施,并作为政府或机构的代表回答记者的提问。 从历史上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往往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活跃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联系在一起的。
新闻资源是一种权力资源。知情权是公众所有社会权利的基础。譬如,话语权便是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当家作主,首先要知情,而知情的第一要务是提高公共信息的社会共享程度。现代社会由于其运作的极端复杂性,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全能政府的终结。要使社会分担责任,在有限责任政府治下的良性社会,一定是一个公共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与公共信息是人民的眼睛和耳朵,是社会得以理性选择、辨别判断和承担责任的前提。
因此,在新闻传播领域,体现我们党关于“执政为民”的主张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使我们的新闻传播工作充分体现对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与保障。一贯以来,我国新闻媒介是以舆论导向为第一目标的,这实际上是计划体制下新闻媒介社会角色扮演的一种传承与延续。舆论导向当然重要,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我们不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放在首要的位置上,不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自觉选择和判断作为第一前提,那么,这样的舆论导向究竟具有何种价值是大可置疑的。 因此,判断一个政府新闻发言人是否合格的标准不是看他应对记者和公众的技巧是否运用得圆熟,甚至不是简单地看他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意图,说服了记者和公众。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说,判断一个政府新闻发言人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是看他是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和消除了人们对于公共事务认知上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即:使我们的人民群众对于公共事物的认知,由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由认识不全面到认识较为全面;由较为肤浅的认识到较为深刻的认识。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新闻发言人是尽职和到位的,否则,即使把舆论引导得“得心应手”,也是建立在虚妄和愚民的基础上的,是迟早要受到社会的严厉惩罚的。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良性运行关键在观念转型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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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后,各种各样的新闻发言人培训多了起来。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问题在于,目前的新闻发言人培训,更多培养的是新闻发言人应对记者或公众的技巧和形式,比如说如何面对记者提问、如何着装、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语气等等。这些东西当然不能说不重要,但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一个合格的新闻发言人培训,应该强调的问题并不是技巧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新闻发言人的角色自觉以及价值取向的把握。一项政策说到底是有它的价值底牌的,就是说制定它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还是保障官员的职位稳定性,这是需要从根本上去考虑的。
长期以来,在相当多的政府官员的眼里,信息的披露是他们的权力,而不是义务。我们看到的一个事实是,当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以后,许多原本应该由各个部门官员承担的信息披露工作都被一股脑地推给新闻发言人,而发言人又以对情况不了解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从表层上,这可以说是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误读,是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严重曲解。实际上,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不是免除各级官员面对新闻机构向公众披露信息、公开政务的职责。不是说有了新闻发言人,其他官员一律都可以不接受采访了。我们的政府,包括每个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国家,都没有这么向外解释新闻发言人制度。如果用这种方式来理解,有新闻发言人制度还不如没有好。
更深层的问题是:官员为什么不愿接触媒体?即使面对媒介也往往照本宣科,不想多说一句?这是因为,事关公众利益的信息披露是要担当相当的责任的。从现代政治传播学的角度说,信息就是一种权利。披露信息实际上等于是一种权利的社会分享过程。这种权利的分享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分享,都需要制度来保障。
长期以来,在信息披露方面,我们国家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责任不对称的情况。表现在:作为某一级主管的官员,不披露某类信息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一旦他披露了,却可能要承担由此而来的全部后果。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责任不对称使官员倾向于沉默,倾向于不披露,倾向于不跟媒体接触。这是体制的问题。因此,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应该建立对称的责任制。责任制的内涵就是,不管他披露信息还是不披露信息,相关的责任都应该由他承担。如果事后有证据表明他隐瞒了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对于公众有误导,这本身就应被问责。在这样一种责任体制下,主管的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就会有一个权衡:如果不披露,引起的负面效果和损失,他们是否能够承担得起责任。这个责任是对称的,而不是说我不披露我就不负责任。
信息的披露的确有一个度的把握,把握这个度的标准不是政府的利益,而是要以是否增进了官民的沟通和理解、是否拉近了官民的心理距离、是否让社会摆脱“不明真相”的困扰,是否让社会充分地知情为最高标准的。新闻发言人制度首先是为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而建立的,而不是首先为了宣传和政府利益而设立的——政府是不应该有其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即使从政府公关的角度看,说实话,直面现实,也是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一个题中应有之义。什么叫公关?公关之父伯奈斯说,最好的公关就是说实话。当你不说实话的时候,即使你有很高的技巧,但最终还是要受到时代、舆论和历史的惩罚。设立新闻发言人并不是为了要把一个事情“抹平”。根本的是,政府要通过新闻发言人的发言行为,使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得以改善,使公众对事实的了解更加全面,更加客观,更加深刻。这是判断新闻发言人做得到位不到位、称职不称职、效果好不好的最高标准。 显然,对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而言,并不是简单的技巧性的学习可以囊括的,我们还需要在制度逻辑、行为规范、考评标准等方面,做更多的与时俱进的完善和改造。
责任编辑:黄一帆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0902/4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