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告 文稿 党建
执政党必须具备的“双重能力”和本领
2008年12月02日 00:00
(本稿未经报告人审核。作者观点不代表宣讲家网立场。未经宣讲家网站同意,请勿转载。)
改革开放将近30年了,中国呈现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深刻变化这样一种崭新的局面,这是我们过去所没有遇到过的,这要求我们执政党必须具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能力和本领,必须具备驾驭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能力”和本领。今天由于时间限制,重点同大家探讨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社会阶层的分化与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当前,经济利益多元化,或者叫社会利益多元化所引起的社会阶层分化,以及社会矛盾复杂化,是我们社会最大最深刻的变化。下面就从社会阶层的分化来展开分析:
在计划体制下由于利益比较单一,所以社会阶层也比较简单,就是“两大阶级、一大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我们承认利益主体多元化,必然出现利益群体的多样化,有的社会学家说现在我们国家有十大阶层40多个群体,有的说是八大阶层30多个群体。别管多少,肯定比计划体制下要复杂多样了,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一是“阶级内部分层化”,就是在原有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内部又分成了若干阶层和群体;二是“阶级外部新生化”,就是在原有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外,又出现了新兴阶层和新的群体。
先看第一句话。工人阶级内部现在大致分为三个阶层:“管理者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生产工人阶层”,他们的收入有了差别,依次呈下降趋势。农民阶级内部大致也分为三个群体:“传统农民”,主要是以土地为依靠,专司种植养殖业的;“流动农民”,主要是到外乡、外县、外省,甚至到国外去打工的农民工;“富裕农民”,主要是农村中的个私企业工商户、专业户和经营大户等,这些人中,有的成为了亿万富翁。但最大的贫困群体,温饱没有解决的群体也主要在农村。
再看第二句话。在原有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外又出现新兴阶层,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他们是合法致富,和工人、农民一 样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所以现在宪法和党章都已经承认了他们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地位。他们和工人农民又不一样。他们是拥有一定的资本和其他要素的建设者,他们的收入一般比工农群众高十倍以上。他们之中为数不少的人的第一桶金或者说原始积累,是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就是在我们经济转轨,在我们的政策和法律都不明确,不健全的时候,在人们获得资金项目和进入市场的机遇都还不平等的情况下获得的。比如说在价格双轨制的时候,出现了倒买倒卖者,以权谋私者,等等。所以,六中全会《决定》说了,我们要加快改革,要对转轨时期的一些漏洞和政策法律不健全加以及时的改进。还有,我们还出现了困难弱势群体,这个群体在计划体制下也存在着,没有劳动力,所以叫弱势群体。但是,我们现在的下岗职工、失地农民丧失了劳动力吗?并没有。但他们也成为了市场体制下的“困难弱势群体”。
那么怎么看待这一社会阶层的分化现象呢?从进步性和正效应来看,应该说这种大规模的高速度的社会阶层分化,使全国从上到下13亿人几乎全部被牵扯进来了,它冲破了计划体制下那种按照阶级性、政治性来划分人群的做法。我们过去划分人群主要依据家庭出身、阶级成分这些先赋性的因素,现在则按照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按照个人的才华能力水平等后天性的因素。社会地位按照后天性的因素来划分,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这鼓励每个人增长自己的才华。当然,在当前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中,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等很多权力,在经济运行当中还起着较大甚至决定性的因素,它会孵化出权力资本的倾向,说白了叫官商化的倾向。比如说前面讲的新兴阶层中的私营企业主,他们为了得到项目、资金、贷款和免税等优惠政策,必然有求于党和政府的各级官员。而他们的收入远远高于国家干部,这样就使得政府官员心理上出现失衡,这样一来有些官员往往难以抵挡住用金钱换取项目的诱惑。更严重的是出现了一些官员既是党政领导者,又是企业或项目的参股者,出现阶层分化叠加着等级分化。这就不是完全按市场化和后天性因素,而是有等级,不平等了,使得我们现有的社会阶层分化没有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少数精英可以说是一夜暴富,中间阶层发展比较缓慢,广大的工人、农民没有得到相应的实惠。
在20多年时间内,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阶层急剧断裂和失衡,这样就出现了阶级和阶级之间,阶级内部阶层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还有干部和群众之间的一些冲突和矛盾,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新的矛盾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矛盾的利益性突出。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持续扩大。六中全会《决定》是这样说的,“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要逐步扭转”。先看一下城镇居民和农民的收入之比。1984年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之比为1.7:1,2004年上升为2.61:1,2005年上升到3.22:1,差距是在持续明显扩大。再看地区差距,西部地区12个省市的GDP只占全国的18%,东部地区五六个省市的GDP超过全国的50%,1991年东西部人均GDP差距为1.86倍,2001年上升为2.44倍,其中上海与贵州相差13倍。贫富悬殊必然造成人们的心理失衡,人们会产生种种困惑和疑问。比如人们提出来,为什么城镇的孩子可以享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而农村却让农民自己付教育费呢?我们的口号叫“人民教育人民办”,这个义务教育法到了农村怎么成了有偿教育呢?所以在2006年人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宣布要下决心花两年时间,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的学杂费。再比如人们提出来,为什么城镇职工可以享受低保、医保,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却没有?农民工现在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有1亿多人,在国家、社会中的定位问题怎么解决?说他们是农民,他们从事的又是城里工人的活,说他们是工人吧,又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低保。
这种种困惑得不到解答,人们在心理失衡的状态下可能产生以下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信神、信教、信命,既然我在人间迷了路,不知道明天还有没有工作,那怎么办呢?就找天堂吧;第二种行为是情绪失控,行为激烈,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
第二个特点,即矛盾的群体性增强。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和分配政策的变动,使得受影响的不是个别人,而是一群人,如前所述的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拆迁户,等等,这些人有的就信神、信教,有的躁动不安、情绪失控,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甚至是主体。据统计,1993年到2003年这十年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数量急剧上升,二是规模不断扩大,三是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行为越来越激烈。为什么?原因很复杂,既有前进中的问题,也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既有干群之间的矛盾,也有群体和群体之间的矛盾。但从当前来讲,最表层和最直接的原因是群众利益受到了损害,就是说政策很好,但出台之后,老百姓难以承受。深层次的原因是不是群众对党和政府制订的某些政策不满呢?比如,现在争论比较多的土地问题,农民说了,现在农产品从产供销已经全部进入市场了,种什么?怎么卖?别管是赚了还是亏了,反正已经全部市场化了,可为什么土地至今基本上还是按计划管理方式征用呢?国家低价从农民手中买来土地,然后又高价出售给开发商。所谓低价就是给农民的补偿低,仅限于赔偿现有土地上作物损失的多少倍,而不包括土地出让以后的增值收益,或者说是再收益。就是说,土地出让以后的再收益,农民可不可以分享?过去是一直把农民排斥在外的。农民在计划体制下为了工业化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城镇和开发区的发展,做出了牺牲,现在既然说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了,那么土地出让金农民是不是也可以享受,也可以分享呢?所以《决定》上用了这样一句话,叫做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因为过去土地出让金绝大部分用在城市建设了,使得失地农民陷入“下不如农民,上不如城市居民”的流民困境,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对党和政府制订的某些政策表示不满,甚至会成为社会动荡的主体。
第三个特点,就是利益受损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工农基本群众。过去利益受损者是少数人,比如说离退休人员,现在则发展到较为广泛的群体。目前城镇低保人员是2200万左右,农村未解决温饱的人口2005年年底最新数字是2365万,农村人均年收入600至900元的低收入人群在4000万左右,失地农民4000万以上,有的说4000万到5000万,有的说4000万以上。下面我们再看一组数字,2004年上半年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中,农民占到32.4%,主要是失地农民;在岗职工占到16.5%,下岗职工占到15.9%,离退休人员占到10.4%。四类人员合计75.2%。可以说,在群体性事件中原有形态的工人占了主体。
第四个特点,干群矛盾日益凸现。在整个社会矛盾的复杂体系当中,领导和群众的矛盾已经成为人民矛盾的主要表现。当然,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各项政策的制定者是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而每一项政策的出台,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同时受益,必然是一部分人得益,一部分人就要受损。这样,利益受损的人就要把情绪指向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这就使得干群矛盾客观上突出出来。与此同时,部分领导干部存在的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加剧了干群矛盾的尖锐化。
第五个特点,矛盾的原因极其复杂,解决起来难度极大。跟任何时候比,现阶段矛盾的产生原因非常复杂,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们客观地来分析一下它怎么个复杂法。我们现在处在人均GDP1000到3000美元之间的阶段,也就是实现完全的小康社会之前的阶段,这是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必经的关口。所谓关口就是说这个时候是经济社会问题集中显现的时候。这一点,咱们可以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比一下,他们经过了百余年甚至经历了300多年时间,才自下而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所以他们的问题和矛盾是分阶段、分步骤慢慢出现的。而我们国家却在快速发展的20多年时间内进入了这一过程,所以经济和社会的矛盾集中显现。《决定》上说“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怎么是“关键时期”呢?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时期。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这个关口的特点,搞得好的话,就会成为黄金发展期――经济快速增长,社会平稳推进,顺利实现工业化;反之,如果认识不到这个关口的特点,还按照过去单一经济发展观来发展的话,就会搞不好,成为矛盾凸显期――社会问题成堆,动荡不安,反过来导致经济徘徊不前。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什么呢?经济、社会矛盾都凸显,处于改革发展的高风险时期,利益结构调整的白热化时期。现在可以说是,包括各行各业,特别是政府的改革甚至党的改革都是利益结构在调整。
再说主观上。主观上就是我们执政党是否具有驾驭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能力”和本领。可以说,在驾驭市场经济方面我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经验,如我们提出科学发展观,就是从单一的经济发展观转向科学发展观,这就是我们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体现。但构建和谐社会对我们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挑战。社会的管理和协调,包括利益的协调和整合,因为我们国家所处的状况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的,人口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发展极度不平衡。比如说,中国现在是越来越流动的社会,1994年农民工大约是4400万,到2004年就达到了1.46亿,十年之间平均每年增加一千多万。而欧洲从1820年到1920年用近100年的时间才完成工业化的高潮,一个世纪才流动了六千万人。这种快速的、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的有利一面是打破了计划体制下城乡二元结构的封闭状况,使得我们社会充满了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如何对流动人口实行管理教育,包括吃、穿、住,还有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经历过如此大规模的、快速的人口流动的管理问题。再比如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是持续高涨的,但同时犯罪率也是持续增长的。所以,我们现在是一方面空前的活跃、繁荣发展,另一方面空前的严重动荡和危机。这些都要求执政党必须具备驾驭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双重能力和本领,六中全会专门指出要提高我们党社会管理的能力。
主观上这是其一,其二是什么呢?那就是一个党单独长期执政,党内所出现的严重权力腐败现象能否得到遏制。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1月6号中纪委六次会议讲话当中,对当前的腐败状况用四个“仍然”做了概括:一是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呈多发态势,二是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三是党内不正之风仍然比较严重,四是反腐倡廉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这是“三强一弱”啊,这种态势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纠正的话,群众会怎么看我们党?群众就可能说,你代表的不是他们的利益,而是一小部分既得利益集团。
综上所述,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和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告诉我们,我们原有的依靠对象工农大众在我党执政的前30年,也就是在计划体制下,有2.5亿人的温饱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改革开放将近30年了,尽管说13亿人的整体物质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但是却出现了一个现象,就是我们原有依靠对象中一部分人沦为困难弱势群体。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工农群众对我们党的信任度的下降,导致我们党的执政基础的动摇。如果任由市场经济盲目的发展下去,党和政府不做宏观调控,不搞五个统筹的话,结局会不会可能是原苏东各执政党的下场呢?
世界上那些大党老党和执政党下台的教训告诉我们,我们的改革开放,既要取得新兴阶层的拥护,但与此同时,更不能忘记原有的依靠对象;要解决好绝大多数人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用《决定》上的话讲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三句话是我们党对发展的深刻理解,同时也是对执政为民理念的新阐释。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就党来讲是执政理念的一个深化。为什么?因为我们认识到了,今天我们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必须把社会的公平正义放到突出的位置上,强调发展的成果要由人民共享而不能仅仅让少数人享有。这样,我们就要重新构建执政党协调利益、整合社会的社会管理新机制。所以,我理解,六中全会也就是要提高我们党管理社会的能力,建立一个协调利益、整合社会的新体制、新机制,转变在计划体制下所形成的行政命令式的包办代替的社会管理体制。
第二个大问题,对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方式提出了挑战
我们先看看在计划下,我们管理社会的体制和方式是什么?还适应不适应今天的形势了?
首先,探讨一下原有的党协调利益、整合社会的体制与方式是什么?在计划体制下,我们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以党代政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就是说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是以党代政的。那么,社会管理体制是什么?即党、国家和社会“三位一体”,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就是在计划体制下,“单位”成了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组织载体,把人组织起来的唯一载体就是一个一个的单位,比如说城市居民都进入到了一个一个的企业、机关和街道中,农村的社员都进入到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中,没有人是没有单位的,没有单位你就成游民了。然后,国家按照每个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行政级别来进行人、财、物的分配。那时,企业是什么呢?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全民就是所有制中的高级形式,所以国企工人是老大哥,是国家的终身雇员,他们不但能够得到工资,还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各种福利补贴,包括住房、医疗、教育退休金等。农民是什么呢?农民是集体所有制,在所有制当中被认为是低级形式,为了保证工业化的实现,农民就必须做出牺牲,他们就不能享受国家所提供给工人的种种社会福利。那么,这种严格的按照单位所有制性质和行政级别来分配社会资源的行政手段,结果怎么样呢?那就使得社会上所有的人不得不依附于单位,所以每个人和单位都有紧密的依附关系,没有单位就没有住房,没有医保,也就没有工资,等等。这样,个人集中于单位,单位也就成了整个社会了,而社会又集中于国家,党又在国家之上,这就构成了一个坚固的金字塔,层层都按照行政命令的方式行事。这就是说在计划体制下,我们党主要按照命令的方式来分配人、财、物,整合人群和协调利益。这种社会管理体制,它适合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所以它有历史的必然性,不是谁想设定就设定的。
那么,现在发展市场经济,首先打破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这样它就必然要冲破这种行政命令式的社会管理体制。经济基础发生变化了,人对单位的依附作用相对来讲比过去要弱化了。我可以不在你这个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其他单位去工作,现在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还有各种各样的所有制。这种情况下,我们再想依靠原有的“三位一体、行政一体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就难以覆盖住全社会的人了。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摈弃传统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社会管理方式,建立一种新型的管理社会的体制和方式。
那么,这种新型的社会管理体制的依据是什么?也就是说,在社会管理方面,我们需要树立什么样的新理念?
首先,我们先探讨一下党的作用是什么?大家可能说党的作用还不清楚吗,宪法规定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者,既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同时又代表全中国各族人民的利益。这种代表的职能如何履行?怎样才叫正确的代表,而不是越俎代庖式的代替?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党在社会中的作用究竟定位于哪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讲党是领导者,实际上成了党是代替者或包办代替者,所以过去讲“代表”就等于“代替”,特别是包办的。可以说,在计划体制下各级党和政府代替人民做了许多无所不包的事情,比如说我们代替人民去选择官员实行单一的委任制,我们代替人民去分配社会资源和财富。其结果怎么样呢?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党是国家领导者,从党政关系上来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机关去发号施令,不能凌驾在它的上面,成为它的上级,而应该是什么呢?像十六大所说的,主要任务就是提出“立法建议和推荐重要人选”。在党群关系上,党是社会的领导者,但是不包办群众的一切事务,而是组织、支持和引导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一切事务。也就是咱们讲的,共产党执政要干嘛?就是要引导、组织、支持人民自己来实行四个民主,就是前面讲的发展要依靠人民。由这个定义出发,今天我们执政党建立的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就应该由过去行政方式为主,转向民主方式为主,要各就各位履行各自应有的职能。所以从方式上,从管理的主体上都要实行转变。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社会管理的新格局。也就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什么?过去叫做“三位一体”,现在要适应市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那么“三位一体”就不行了。所以,我们就要由过去的单一的行政化管理,转向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的经营型管理。就是在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上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协调和组织的作用。但是,市场是以效率为轴心的,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无利可图的事情,市场是不会去参与的,比如说保护环境,扶持弱势群体,那都是赔本的生意,市场才不去参与呢,它躲还躲不过来呢。怎么办?就要发挥政府的行政化管理的功能。这是第二点。政府是以公共服务为轴心的,按说,政府主要是要以宏观调控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管理社会,但现在还是管微观管得多。所以,政府职能应当转,因为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的权力也不是无限的,不可能把所有的方面都覆盖到。现在,政府主要还是采取行政化的手段来管理,就是下级服从上级,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容易出现官僚化和腐败性。因此,就需要第三方面,即公民的自治式管理。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公民自治管理是以公益和互益为轴心,也为他人提供服务。参与方式,包括资金和钱财的捐赠投入,也包括精力和时间的无偿付出。最后一点,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我们还需要发挥党的引导、服务和凝聚作用。这样,社会管理就吸纳了整个社会的参与,而不是像过去那种单一的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所以,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原则和方向,我们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由上述新的理念出发,我们就需要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个方面努力,构建起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党管理社会、整合社会的新体制。
那么,这个新体制应该包括一些什么内容呢?六中全会《决定》指出了若干原则,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第一,建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谐社会的关键就是利益和谐,或者叫利益比较平衡。因此,协调利益关系成为执政党具备和谐社会建设能力的首要职责。我认为,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利益分配机制。二是调节收入分配。政府管宏观调节,其中包括收入分配方面,我们提出的原则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因为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是怎么让这个差别能够均衡一下,那么,就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各方面的社会保障,还要大力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所谓社会公共事业,这是政府的职责,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环保、安全,等等。
第三,建立利益表达机制。那么多社会基层群体,我们要让每一个群体都能将自己的社会需求社会表达出来,这就要发挥人大、政协、社团等方面的功能,要健全城乡基层民主管理和自治制度,还要发挥大众传媒的信息沟通作用。
第四,建立利益冲突调解机制。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但是我们要让矛盾冲突以常规化的方式解决,不让它发展为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有常规化的调解方式。首先要加强司法和立法等方面的工作,增大法律调解的力度。二是要进行行政调解,也就是加大政府处理危机事件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要发挥社会民间组织、自治组织、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建立利益观念导向机制。包括思想教育和文化建设等。
下面,我想就利益均衡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做一个分析,也就是看看我们现在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做法到了什么程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我们来讲是一个完全的新课题,我们国家在2004年3月份才把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指出“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之前我们并没有把社保制度提到国策的高度来认识。我们没有认识到,社保它是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的安全网,它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稳定器和减振器,而且是起长效作用的社会安全网。同时,它更是一个社会正义的显示器。因为它是保障每个公民最基本平等的生存权的主要制度。目前,我们在社保问题上存在着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一些不足。
一是保障不足。目前,全国有80%的劳动者和老年人没有基本养老保险;90%的人缺乏基本医疗保障,这主要在农村;大多数的产业工人没有工伤保险;绝大多数女职工没有生育保险;农村贫困人口没有制度化的最低生活保障。用咱们城市话讲就是低保,农村贫困人口没有低保,没有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城乡分割。全国大多数农村社保处于缺位状态,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刚刚开始建立,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从2006年开始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此之前是由农村自己付的。而城市的社保又没有涵盖进城的务工人员,所以农民工说了,我干城里的活但享受不了城市的待遇。
三是立法滞后。迄今为止,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制订一部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现有的规定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发布的。
四是这方面的理论探讨研究很不够,非常滞后。现在,国外的社保模式也是不一样,有的以国家为主,有的以个人为主,有的几个结合,那么我们需要在借鉴他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保理论和法律。到底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模式?是以国家为主,还是以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为主?可以说,现在这个也是和市场经济一样的一个史无前例的难题。
接下来,咱们看看从政治上怎么顺畅利益表达的渠道,我就以建立公民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机制为例来进行一些分析。政治参与是我们党在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来的,十六大是这么提的,“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六中全会这样提的,要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应该说,从2002年到2006年的四年里,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说“从各个层次”就比十六大要更深一点了。那么,为什么要建立公民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机制呢?这个问题今天为什么突出出来了呢?下面试举两例加以分析:
一是个体的消极性表现突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曾经流行过这样一句话,“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今天出现了类似的话,叫做“领着低保骂政府,开着新买的轿车骂社会。”你看,困难弱势群体到政府那儿领完低保金照样骂政府,先富起来的群体、高收入者开着新买的轿车,住着别墅,照样骂社会。这人都怎么了?不管是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不管是弱势群体,还是富人,怎么人人都不满意?为什么?是不是因为改革开放虽然给所有人都带来了与过去无法比拟的物质变化,物质生活确实是从吃、穿、住、行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之一就是当人民的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他要求了解和参与跟自己吃、穿、住、行等费用相关的改革的愿望与日俱增。简单说,就是过去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煤、水、电、气费,住房费、子女教育费,过去这些费不用个人管,也不用个人操心,你操心也没用,那是政府定价,政府说了算,全国上下、大江南北一个价,只有地区差,没有价格差。要不就福利补贴,要不就政府定价。现在不行了,现在是要我们每个人自己掏腰包自费来解决,因为是要我自己付钱,我当然要关心了。而且还不断涨价,说要和国际接轨,不断涨价。对此,群众说了,那我就想了解一下,甚至还要参与一下,因为是要我自己付钱,我当然要关心了。但客观上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又滞后,没有一个健全的渠道让百姓去表达、去了解,甚至参与。很多人就只好在底下以这种骂娘的形式“自我释放”,这就是个体的消极性表现。
二是群体性事件不断涌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阶段性。1989年动乱以前,那个时候反复出现性质复杂的学潮现象。动乱以后,学潮现象倒是不多了,或者是不突出了。出现什么了呢?集体上访、卧轨拦车,围攻冲击党政机关,主体由学生变化为失地农民、拆迁户、下岗职工,等等。群体不仅变了,范围还扩大了。
上述两种事件的出现,我们讲并不奇怪,也不可怕,这都是很正常的,特别是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时候,关键是我们党怎么合理解决,使它不成为一种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我们要由过去代替型和行政控制型转向民主和法制。具体说就是要把下面的骂娘变成公开有序的听证会、旁听会、领导接待日、网上征求意见,还可以设人民审判员、检察员,等等,给你机会,给你平台,让你去说,让你去骂。还要把单一的委任干部变成群众民主推荐、民主选举,让群众来参加干部的推荐和选举,把上对下的单一监督,变成下对上,还有党外对党内,社会对政府这样的上下结合起来的监督网络体系。有人就会提出疑问,说你这样做会造成社会的混乱。为什么?现在每一个公民,只要凭身份证都可以申请参加旁听,但每个人的素质和经历是不一样的,在听证会上,就是消费者也分成高收入者、中等和低收入者,大家的看法不会一样。不一样怎么办?就会产生混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办?是不是还应该继续让大家来参与?对此,西方政党用了这样八个字:“小乱是福,大乱是祸”。怎么说呢?就是允许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平等的发表自己的意愿,这种做法对政党来讲是会产生乱,但是这种乱是一种福气。为什么?因为反过来你如果不允许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平等发表自己的意愿,久而久之他就会把这些意愿挤压在心头,就会像SARS一样,传遍亲朋好友,传遍这一阶层所有的人,到大选的时候,就不投你的票,这叫大乱是祸。我们怎么说,我们这样说,要“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保障党员、公民对重大的事件有了解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西方政党是反着说,我们是正着说,尽管用语不同,表达的方式不同,但是其中所蕴含的道理是相通的,他们叫主权在民,我们叫人民当家作主。只有遵循这个理,我们才能够始终得到人民的信任拥护和支持。
第三个大问题,党自身建设怎样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党,执政党要想整合好社会,首先要整合好自身,使我们党自身能够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所以要加快我们党改革的步伐。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党自身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党要改革,勿庸置疑。那么我们党朝哪个方向来改?我们改什么?比如说经济体制的改革,现在改革的方向已经很清楚了,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在十四大以前还是不清楚的,十四大以后我们才明确了。政府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我们现在也明确了,要从微观的管理转向宏观调控,还有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那么,执政党自身改革的方向究竟是什呢?这个咱们全党有共识吗?可以说还没有展开探讨,没有形成共识。我们老讲要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往哪儿转?是不是应该从过分的集权向党内民主化、制度化转变。怎么叫过分集权?就是说横向以党带政,以党代社;纵向是党员和基层的或者是多数人的权利被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所垄断,所以无论是党内、党外,还是横向、纵向,我们都是过分的集权了,应该向党内民主化、制度化转变。在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既然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那么我们就探讨一下,现阶段发展党内民主的突破口,或者说现阶段发展党内民主的思路是什么?目前,党内民主建设方面要想找到突破口,首先对现状是不是可以这样估计一下,可以说现在的党内民主建设不仅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而且在某些方面还落后于社会民主建设。何以见得?咱们也试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例一叫党内选举制度滞后。拿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相比,它的滞后性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主要领导人产生方式。简单说人大是直接选举,就是由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国家正、副主席,正、副委员长、两院院长,还有军委主席,等等,反正就是按《宪法》的规定,国家主要领导人由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而我们党内实行间接选举,就是党代表只能选全委会,由全委会再去选常委、书记、副书记。 第二,主要领导人的任期。1982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前面讲的国家正、副主席,总理,还有正、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而我们党内2006年六月份才下发了《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从下发到落实,还有很长的距离。第三,代表选举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法从1979年到现在修改了四次。也就是说从中央到省、市、县、乡的人大代表,都有一个选举的法。我们党内目前有几个选举条例呢?我查了一下,目前仅有两部选举条例,一部叫《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基层党委是怎么产生的;第二部叫《地方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谁是地方党组织?就是省、市、县。这两个条例不涵盖全国党代表和中央党的机构的选举,也就是说目前我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机构的选举工作,可以说没有条例。第四,代表职权。代表职权就是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和职责。那么,人大不仅有选举法,还有代表法。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有一个专门的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义务和职权,从1982年到现在已经实行20多年了。我们党内仅在2004年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来了,要建立党的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刚刚开始提出,差距还很大。第五,表决方式。凡是五年一次的人大文件汇编,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一切办法全都收到汇编中去了。我们党的代表大会文件汇编没有公布大会表决和投票的有关规定。第六,公开讨论。迄今为止,人大已就十二部法律向全民征求过意见,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但我们党内迄今为止,未就哪一部党章和哪一个重大问题向我们全党征求过意见。
我之所以举出这些差别想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就想说明人大选举已经开始走上具体化、可操作性的轨道。我们党内选举现在仍然处于原则性规定的阶段,把原则性的规定变为操作性的规则,应该说是我们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例二叫党内权力机构倒运行。我分析一下目前我们党内权力机构,按照党章规定我们设三个层次,第一党代表大会,第二党代表大会选全委会,第三全委会再选常委会。这三个权力机构应该怎么运行?按照党章规定,应该是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委会向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谁选你,你向谁负责,你向谁报告工作,但是在现实当中这三个权力机构相互断裂无法监督,他们之间的关系没有按照党章的程序和规定办。全委会能够监督常委会、政治局吗?代表大会能够监督全委会吗?你没有各种各样的工作制度,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报告制度,还有代表发言、代表质询等,党内没有建立这些制度,全委会就不能监督常委会,代表大会就不能够监督全委会,他们之间是相互断裂的。不仅如此,而且还在倒运行。就是没按党章的规定办,党章规定党代表大会是我们党内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党代表大会是每五年才开六天半,不开党代表大会就没有办法起到最高决策机关的作用。怎么办?那就往下交,交给全委会。全委会每年开几次会?党章规定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一次,剩下时间就不再起最高权力机构作用了。那么再往下交,就交给常委会了。在常委会中又容易形成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的这种做法和机制,于是权力就高度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手中了,这就叫“倒运行”,没按党章规定办,不是倒过来了吗?
对此,我们怎么办呢?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改革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举制度。我这里说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指的是选举产生的,有人可能说了,现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是选举产生的,省长、市长、县长都是开人大会选的,省委书记、县委书记、市委书记都是开党代会选的。谁说没选啊?是,那你还改什么呀?但是,主要领导干部现在是等额选举,甚至从提名、考察,到推荐、选举,都是等额,从一开始就是等额,包括上级党委批复下来的名单那更是等额了。这种等额式选举相当于什么?相当于变相的任命,或者叫指定式选举。你就推荐一个候选人,我选也得选他,不选就违背组织意图了。对此我们是不是可以同样从两个方面入手,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叫“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咱们从“提名方式”改,是不是可以先从基层试点改起,比如说乡镇的党委书记,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提名候选人,人少就直接提,人多先提代表,由代表去间接提名。那么,党组织干什么呢?党组织定标准,定程序,然后组织全体党员几上几下产生差额候选人。党组织还要把关,从第一轮开始到最后都要党组织来审议。最后正式选举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当然了,这要从基层开始,有试点,有步骤,分阶段的开始试点,不可能一下子铺开。
第二,改革党内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简称为常任制。那么,实行常任制的好处是什么?就是确立党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和地位,使党内重大问题由各级代表大会来进行讨论和决定。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从常任制入手全面铺开的难度比较大,因为我们每年从上到下要开人代会,还要开政协会,再开一个党代会,成本比较高。再加上目前的人代会和党代会职责还没有分清,在此情况下,大家都层层开的话,确实是成本高,职责也难以分清。所以,现在可以从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入手。怎么发挥全委会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增加全委会开会的次数。现行党章规定,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一次会议,而八大党章规定全委会一年至少开两次会,所以八大党章有很多规定都是超前的,所以能不能建议恢复八大党章的提法,增加全委会开会次数,也就是决策的次数。
二是分清职责。就是哪些人、哪些事,常委会不能定的,哪些人、哪些事常委会可以定。比如说现行党章规定,全委会闭会期间,政治局和常委会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具体行使哪些职权呀?是不是全委会的所有职权都可以行使?比如说全委会不开会,常委会可不可以改选撤换总书记。没有明确规定,就会导致因人而异现象的发生。2002年们中央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条例》,比七年前的暂行条例新增加了一条,简单说就是规定县长、县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的常委会提名,全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也就是说重要干部的决定权是在全委会,而不是在常委会手中。常委会只有提名权了,这就是分清职责的开端。
党委也要分层次,不能笼统说是党委决定,那样子就因人而异了。沿着这样一个分清职责的思路下去,我们就应该把党委,包括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都要分清楚,这样就可以防止重大问题由个人和少数人来决定了。
从以上两个方面入手来逐步扩大我们党内民主,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才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否则的话,我们讲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党是领导者,党自身没有发展好,民主没有和谐好,你怎么去领导社会的和谐建设?
以上是我向各位领导汇报的学习六中全会的一些粗浅体会,有些是自己的研究成果,难免存在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责任编辑:刘晓楠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08/1202/4954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