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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甦:《物权法》: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

2007年04月28日 00:00

 

(本稿未经报告人审核。作者观点不代表宣讲家网立场。未经宣讲家网站同意,请勿转载。)

很荣幸,在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物权法》方面的认识,因为时间关系,主要讲讲立法的意义、《物权法》的精神、基本的制度,以及它对执政能力建设方面的意义。

大家知道,《物权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在我们的民法体系当中,它是基本法当中的基本法,最为重要。无论是对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还是对政府的行政管理,都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物权法》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我们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将发生变化。《物权法》从开始起草到后来通过,前后历经了13年,这是在我们制定法律过程中非常长的。而且,《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引起社会上下全面的关注,这13年来,立法机关也好,相关专家也好,政府有关部门也好,都对《物权法》的制定做出很多的努力,其中可谓是反反复复,曲曲折折,最终在十届五次人大会上以高票通过。这可以说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也是我们法制事业取得成就的一个重要表现,因为人们开始关注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发展市场经济不能没有《物权法》

这是从物权法必要性之一来讲的。因为大家知道,我们现在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有市场经济,就不能没有物权法。以前我们生活当中虽然也有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好像没有《物权法》社会主义还是能够有秩序地运行。而我们现在要搞市场经济,要是没有《物权法》,很多方面是无法有序进行的。我从以下几方面跟大家说一下:

一、什么是《物权法》?

我们学习《物权法》,关注《物权法》,还在讨论《物权法》,使用《物权法》。那么,《物权法》究竟是什么?它有一个定义,就是关于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是调整因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个归属就是权利属于谁,物归谁控制,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就是采取符合法律的方法,如何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和它的交换价值。可想而知,它将是我们社会当中最为基本的法律。为什么说它基本呢?什么是《物权法》当中的“物”?这个物是有法律自身的界定的,跟我们哲学上讲物质世界、物质生活有联系,但是也有很大的区别,它指的就是动产、不动产,是一个有体物的概念。所谓不动产,就是固定在地上,不能动,一动要么被毁坏了,要么价值会降低。比如,房屋、土地都是不动产。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这个就非常非常多,包括权利,也属于动产。我们传统认为,不动产比动产值钱,但在现代社会当中未必如此。不动产仍然是我们生活当中非常重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在整个财产体系当中,它的地位和价值其实在下降,这个在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是如此。

其实,这是一个传统的界定,因为这个界定能最大限度地概括《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实际上《物权法》中的“物”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范围还是比较广的。比如,“电”既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但它仍然是财产。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归到物的范围。《物权法》规定,无线电的平铺资源,也就是所谓的频道,也可以是一种财产的形式。某个公司买下某个波段,归它使用,别人就不能使用了,它也就具有财产的性质了,但很难把“电”归到动产、不动产范围之内。从研究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的物就是除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能够被人们所支配的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我们说物权,知道物的范围,“人”显然不是物权的标记,奴隶社会那时候是,但离开活体,比如说血液、器官其实仍然也是物,当然它们在流通上是有法律特别限制的,不能像一般的商品随便转让。所以,在看物的时候,我们要进行判断,首先它有经济价值。另外,我们可以认识到它的特定化。所谓特定化就是把这个东西跟别的东西区别开来,然后我们又能够支配它。凡是属于这样的东西,都可以划到《物权法》的“物”当中去。刚才讲了,像电、频道,甚至热都可以划到“物”的范畴中。《物权法》明确规定,空间、空间的某一部分,也可以作为“物”。比如讲,我们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有一个权利,房子可以盖多高,多出的部分仍然可以单独设一个权利。这个空间可能以建筑物形态出现,也可能没有。另外,地下的地铁,也可以设定不同层次的单独的权利。现在这种形式不是特别多,我们一般用一些公法的形式解决。像地铁通过地下,谁也没考虑到它是不是侵害空间使用权的问题,以后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类似的情况可能就会多起来。

所以说,这个“物”,其实是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生产能力的提高、法律技术的提高,它的范围也在扩大。但最基本的,我们看得见、摸得着,每天能够感受到的还是动产、不动产。所以,《物权法》给它这样的界定:物权就是对特定的物,你所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使用的权利。你可以支配它,排除他人的干涉、妨碍,为我所用。

二、物权有哪些?

所有权我们都很清楚,另外就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人拥有物上而使用收益的权利,像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此次《物权法》专门规定的地域权等。还有一个叫担保物权,就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规定,你可以行使权利的时候,可以优先使用担保物的权利。担保物权我们用的比较少,说到抵押权大家很明白。还有质押的权利。

这样一来我们就知道,所谓物权就是三个体系,所有权、应用权、担保物权。这些权归纳起来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直接支配和排他使用。这个支配可以是你拿在手里直接支配,另外,你让别人怎么做也是直接支配。比如我雇一个人开我的车去,这也是法律上的直接支配。就是说,你在充分使用你物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别人的意思,这就是物权。我自己能做决定,我自己做决定就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当然,除了《物权法》以外,别的法律也有对物权的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中有一些规定,《房地产管理法》中有一些规定,《海域使用法》中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最基本、最集中、最主要的都归结到《物权法》当中了。有人问,物权是不是学者编的词?有这样的可能。因为在以前,我们生活当中用所有权、债权等,这个物权用的好像不太多。大陆法系国家,就是欧洲那些国家,包括亚洲的日本、韩国,另外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对财产的一些基本法律都用物权这个词。我们国家法律在性质上是社会主义,但是形式、结构、表现方式上跟大陆法系差不多,概念使用上有这样一种共同性,所以我们也用物权。即使这样,我们对物权这个词还是比较陌生,很多人认为物权是外来的词。比如说我们可能认为“物业、业主”这类词是从港台过来的,其实不是。我让人查了一下,像“物业、业主”等,唐宋的时候就有了。就是说,有些词我们古代就有,只不过改革开放之前有计划经济那一段,特别是“文革”那一段,很多法律文化完全切断,跟现在没有联系,所以说,现在我们等于是在重新恢复使用这样的词。那么,现在使用“物权”这个词,和经常说的“合同”、“债权”等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在于:首先,物权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比如这本书现在是我的,我是它所有权的主体,那么,所有的人包括在座的人都是它的义务人,都承担不得侵害、不得干涉这样的义务。这就是物权的一大特点。你拥有物权了,所有人都要尊重你。而债权就不同,我是债权人,合同人就是另外一个人,都是特定的某一个人。

其次,在诉讼时效中,债权有时效的限制,物权则没有。我们都知道的,别人欠我们的债,两年不要那就要不回来了,当然这中间还有其他法律的安排。但物权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你占有多长时间,我都可以要回来。当然,其他国家也有取得时效,我们没有规定。举个例子,大家可能更清楚点。比如,我把房子租给别人,过了租赁合同期限,他仍然在使用。这个时候,我对他有两个权利,一个是请求他得把房子还给我,还有一个就是要求他偿还以前欠的租金和延期使用的费用。因为虽然没有合同,但他得比照租金给我使用费。要房子的权利就是基于物权提出的要求,是没有时效限制的。我什么时候想要,什么时候都可以要回来,但他欠的租金和房屋的使用费,那就另当别论。如果我要的话,只能在两年以内要,过了两年如果我没要过,诉讼时效终止,就要不回来。为什么呢?因为要租金的权利是一个债权,物权和债权是不一样的。《物权法》的规定使我们社会关系在某一方面更具有稳定性。

第三,物权在很多方面可以采取自立救济的措施,债权则不行。比如别人抢了你的包,你可以一追到底,把它夺回来,债权就不行。

第四,物权有优先的权利,而债权则没有。

三、《物权法》的作用有哪些?

第一,确保财产安全。物权法最基本的一个功能,就是确保财产安全。一个社会好坏的重要指标,就是这个社会安全不安全。安全是有多方面的,一是指我们讲的安定团结,一个不安全的社会不可能稳定、团结、和谐、发展。所以,安全是一个社会最为基本的构成,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财产安全。如果我的东西出去别人可以抢,可以拿,可以偷,那这个社会哪有安全可言?没有财产安全,怎么会有人身安全?有人说,人身安全更重要,但财产安全是人权当中最基本的东西,没吃没穿没用,哪有什么人权?说人权最基本的是生存权利,这用的是政治上的术语,实际上,生存最基本的是什么?是财产。没有财产安全,没有人身安全,当然也不会有政治安全。那么,《物权法》就保证你的权利拥有、使用不受侵犯,这是最基本的财产安全。

第二,鼓励社会财富的积累。就是让大家去创造财富,这样社会才会富裕起来,物质文明才会发展,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才有物质基础。但大家因何去创造社会财富呢?我们说,讲奉献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这只能是对道德水平比较高的人的要求。对整个社会大众来讲,首先应当允许他合法地为自己创造财富。每个人的财富创造多了,社会的财富总积累也就增加了。从每一个社会成员主体来讲,你的财富怎么来的?第一,自己生产,比如农民种粮食。第二,交换。第三,其他方式获得,比如婚姻、继承也是获得财富的途径。但这不是主要的,最主要就是生产和交换。无论是生产还是交换,咱们必须拥有归属的权利,才能够努力生产、去交换。就是说我造的东西,我换来的东西,我可以拥有它、支配它。有了《物权法》,人们觉得财产保障制度是完善的,他们对自己将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个预期就更为确定,就愿意创造财富。

第三,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我们讲物权就是对自己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但是不是一个物自己所有才能使用,别人的东西可不可以用?也可以用。怎么用?《物权法》规定你怎么用。比如讲土地,城市里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都是国家在用吗?未必,我们的企业、市民都可以用国家的土地,在上面盖房子,自己来使用、经营或居住。这就是在使用他人的权利。在这里,国家也算他人,来为自己谋求利益。当然,你在谋求的同时,也要给国家交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这是对双方都有益处的权利安排,这种安排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否则的话,所有人对一个物的使用往往是有限的。用不了,可以租、借,这样资源的充分利用就有一个法律的保障。资源越能够被充分利用,社会就越有效率,也就越有效益。

第四,形成经济秩序的制度基础。如果物的所有、使用可以有秩序地进行,合法的得到保护,非法的得到制裁,那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很有秩序的社会。这个基本的秩序要靠很多法律来共同实现,而《物权法》是其中最为基本的一种。

 

四、市场经济离不开《物权法》。为什么现在特别强调物权?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也有财产权的,但非常简单。过去的法律只保护所有权,所有权是比较简单的,不像现在的物权这么丰富。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在严格的、高度统一的体制中,物权不能说一点用都没有,但它不是很重要,因为财富的归属、使用、安排是靠计划制度实现的。但市场经济则不然,要是没有《物权法》,市场经济就没法进行。

为什么?因为第一,市场经济是一个权利经济。权利经济是什么?市场以交易为特色,而交易的前提就是主体自主。你是所有人也好,是什么样的物权人也好,必须很清楚。如果没有权利,就支配不了这个物,交换就不存在。所以这是一个权利,物权的安排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就是说,我们要靠《物权法》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第二,交易安全是交易效率的基础。市场经济是以商品交易为特色的交易,做交易首先得考虑效率的问题,交易越活跃,交易量越大,我们经济就越有活力。但所有这一切,都以交易安全为基础。安全是什么?就是说你所设定的目标,能够在法律保障下实现。这个人跟你签合同,他给你的东西是他有权支配的,起码能够作为基本的判断。另外,他签了合同不能违约,违约跑的话法院会强制执行。我从你那里买来的东西,得到法律认可,那么你就不能再要回去。这些都是安全的内容。《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不受侵害,如果受到侵害,法律应当给予保护。另外,还有很多技术性的规则。比如你拥有所有权,根据什么拥有呢?法律要规定基本的规则,像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权利占有的公示方法,房子属于谁,看看登记簿;动产属于谁,看谁占有。这就是它的基本权利归属的公示方法。当然,这是一般的原则,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的,比如讲房子属于谁,我们看看房地产部门的登记,但农村的很多房子是没有登记的,没有登记不等于他没有所有权,因为他是在当地,都是熟人社会,大家认为这房子是你的,那么就是你的,占有就是公示。第三,市场经济也是有秩序的经济,《物权法》在维护经济秩序的时候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比如讲它规定物的取得和交易的一些特殊规则,这也是《物权法》一个重要的任务。第四,公平竞争是市场的生命,最为基本的也就是拥有的物权是平等的。所以《物权法》特别规定,对所有物权给予平等保护,就是为了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得到有效运行。因为如果没有物权的平等,就没有一个地位的平等和发展权利的平等。第五,市场经济也是一个讲信用的经济,信用是保证交易实现的一个最基本要求,跟没有信用的人打交道,那是没有交易安全的。但信用怎么实现?除了道德灌输之外,法律约束也很重要,还有就是《物权法》所提供的担保制度。你要跟我交易,借我很多钱,我要考虑你能不能还得上。信用还有第二个因素,你要有这个能力。你没有能力,也是没有信用的。能力怎么体现?你说自己有很多财产,但你可能有很多的债权人,这怎么办?我把不动产质押给你,如果我还不上,你优先受偿。这样一来,信用度就提高了。由于提高了信用度,交易做成了,市场开始运行了。

所以说,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当前在中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没有《物权法》,几乎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说到这,大家可能会问了:《物权法》不是刚颁布,十月份才实施,以前没有这部法律的时候,我们搞的市场经济不也挺好嘛?其实,以前我们国家关于物权的法律规范不仅有,还很多,只不过没叫《物权法》而已。比如最初像三资企业中的场地使用权的规定,那就是有关物权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也是有关物权的规定。另外,民法通则中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的制度,也是有关物权的规定。所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关《物权法》的规定其实有很多,只不过它们不系统、不全面,有些地方还不够合理罢了。这次通过的《物权法》是把我们立法的经验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可以说,《物权法》的制定出台,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也是它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物权法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物权法》,我们坚持改革开放、构建和谐社会同样需要物权法。

第一,《物权法》进一步确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物权法》当中,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以及其他权利主体财产,都给予了明确的、系统的规定。其实,就是用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把我们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确定,进一步具体化。《物权法》规定对私人财产也给予保护,这就是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式虽然属于我们的经济领域,或者是我们企业组织形式的领域,但其运行的目标是什么?还是获得自己可以拥有和支配的财产。如果没有《物权法》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和发展就没有信心。如果没有信心,就没有努力的投入,经济就不会发展起来。《物权法》在这点上显得特别重要。

第二,《物权法》是以民事基本法律形式来肯定改革开放的成果。《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背景,就是现在社会成员富起来了,财产比以前多的多了,对《物权法》的需要也就多的多。在财产的数量、财产的种类上,过去跟现在都是不能比的,这是我们社会发展的成就。有时候别人跟我讨论问题,我就讲,只要开开窗户看看窗外,就会对这个社会的发展和前途有不同的判断。当然,我们现在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像有些地区,只要说一件坏事是官员干的,马上就群起闹事。这说明什么?说明一些大众对社会的判断是有问题的。我就经常跟他们讲,现在腐败是很严重,但是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严重,我们很难用统计数据来说明,但有一个问题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真像你们说的那么严重,中国二十年来怎么会有巨大的发展?如果人人都在贪污、不干事,城市怎么建设起来?经济怎么发展?二十年前跟二十年后一样吗?二十年前我一个月挣一百块钱,我吃的什么,穿的什么,用的什么,二十年之后我们又是怎么样?这里头有一个逻辑的关系,要搞清楚。

财富的增加,种类的增多,加上取得方式的增多,使我们迫切需要《物权法》。计划经济虽然也讲财产所有权,但如果我们吃的、用的、穿的实行配给制度,实际上没有什么可选择,除了吃用,别的支配权是没有的,那样物权制度是没有意义的。我记得当初上大学学的经济学,还说你的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不是资产收益,因为资产收益属于剩余价值,是剥削。是什么呢?是国家给予储蓄储户的奖励。那时就是这么讲的。如果我们写一点东西,稿酬是什么?是写字的劳动报酬,没有知识产权的。那个时候我们国家只要几条刑罚就够了,盗窃、抢劫用刑罚一管就可以,民事范围当中不需要物权法来规范。但现在需要《物权法》,而且随着个人拥有财富增加,绝对量越来越多,对《物权法》的需求更迫切。另外,通过劳动或者合法手段获得合法财产包括经营性的财产,也需要《物权法》来给予保护。比如讲我们现在建筑区分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所有权、宅地使用权,都需要《物权法》保护。

第三,《物权法》坚持物权平等保护,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这个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说一下。第一,我们讲,权利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具体表现,这个“人”不限于我们自然人、公民,是指所有社会成员、所有的法律主体,都在某个法律范围之内,都是平等的。比如国家在《物权法》范围内有三种身份,第一是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第二是出资人的身份,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还有一个是物资人的身份,国家是财产的所有人等。作为民法上的物权,国家作为权利人跟私有财产权利人、集体财产的权利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外,所谓的平等其实是权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在我们民法领域、《物权法》领域就是物权平等。平等是什么?是用平等的规则受到平等的保护,得到平等的尊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能够得到,社会才能有活力,才能得到迅速的发展。

有人说《物权法》这样的规定,等于让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起平坐,这不好,应当不平起平坐才好。根据是什么呢?你看《物权法》草案,当时是怎么规定的。这个草案我看了,去年7月10号的规定跟现在法律有区别的。当时规定是什么?直接写私人对依法取得房屋收入、生活用品等资料拥有所有权,对依法取得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这个很重要,我们以前宪法都是保护生活资料,现在特别强调保护生产资料。另外又写,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另外,这个草案68条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有人说,你这样保护,是不是等于非法的私人所有权也得到保护啊?很多人有这种质疑,其实一点道理没有。为什么?大家想一下,什么样的法律会保护非法的所有权、非法的财产,不可能。法律保护的所有财产都是合法的,甚至非法的连所有权字眼你都套不上去。所有权就是合法财产人拥有的权利。非法占有的,你就没有所有权。小偷偷了我的东西,他有所有权吗?只能说他非法占有,套不上所有权这个词。就是说,法律当中一般提到财产,都是指合法的财产。而在具体生活当中,任何一个主体的财产,都有合法、非法之分。私人拥有非法财产,国家就没有非法财产,集体就没有非法财产了?有人说国家怎么会有非法的?其实是有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拆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没收,就要返还。我们还有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这不说明你占有的财产是非法的?所以,具体而言,任何主体的财产都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否则的话就不用打官司了。理是这个理,但在我们法律当中,最后仍然是改了。改了什么?还是把私有财产全部加上“合法”的限定。我个人认为,其实是不用加上这个限定的。所以,大家看一下现在的《物权法》,就是强调私人对合法的收入、房屋等拥有所有权。

《物权法》中有关债务的制度安排,就不是这么解决的。它说的是,如果这个东西你占有,被别人抢了,你可以实行占有诉讼,要求恢复原状,还得恢复我的占有,不用事先证明你是它的合法所有人。有人说,这会保护小偷,如果你认为某个人是小偷,你要证明他是小偷,才给予制裁,而不能假定一个人是小偷。你说他拿到的财产是小偷拿的,你闭眼睛想象,具体的人一定要你证明他是小偷,才能对他非法占有的财产给予没收,返还真正的权利人。这个制度有没有可能保护到小偷呢?完全有可能。为什么?确实那是偷来的东西,但你没有办法证明就要不回来。这涉及到社会立法政策的权衡问题,是“宁可错放一个,也要保护三千”,还是“宁可不放过一个,不惜错杀三千”。政府做了一个选择,当然是国家有证据就把坏人制裁,如果没有证据宁可认为他是好人。这是一个法制社会应有的立法政策选择,应有的社会管理观念,可能跟我们有些社会管理方式不同。我们有些公安机关、城管人员一看这人穿着破破烂烂,像个外地人,一看他拿的东西挺值钱,立刻就盘查。这个盘查也不是不可以,有怀疑就可以盘查,但是接下来的处理就很有研究。盘查是可以的,要有一定的根据。我认为,随着《物权法》实施的程度越来越高,我们社会管理方式真的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为什么呢?我们现在建设和谐社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社会管理理念是在发生变化的,这一点从《物权法》的通过就可以充分体现出来。《物权法》当中,虽然在公民财产当中都加上“合法”一词,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在一些原则上,还是坚持平等保护,尤其强调物权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这是一个最为基本的规定。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立法说明中讲,只有平等保护,才能够贯彻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法则,只有他们享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遵守相等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才能够有市场经济。

还有人说,《物权法》颁布之后,是物权就给平等保护,会不会导致社会更不公平?这个也是我们立法当中讨论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如果不彻底解决,适用《物权法》也会产生问题。有人提出这样的观念,《物权法》平等保护尤其对私有财产一概给予保护,就是把打狗棍和宝马车平等保护,说这样的法律能是公平的吗?如果《物权法》这样的基本倾向得到贯彻,实施私有化进程会进一步加快,两极分化会更为严重,贫富差距会有更大的悬殊,社会有更为严重的对立。会不会有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看起来貌似合理,其实可以说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基本精神。为什么?因为《物权法》首先保护合法的财产,它一般提到财产都是合法。什么叫合法财产?当然是根据社会主义法律来取得、交换、拥有的财产。既然这个财产是根据法律来获取拥有的,就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保护的原因是什么,根据是同一个,只要是合法的权利,不管是宝马车还是打狗棍,都需要《物权法》平等的保护.宝马车得不到合法的保护,人们追求财富动力就没有,信心就没有,社会也是不安定的;打狗棍得不到保护,你随便把人家的打狗棍折了,他的基本生存权利也得不到保护。所以在《物权法》当中,只要是合法的,无论是打狗棍还是宝马车都要保护。但如果是非法的,不管是打狗棍还是宝马车,都不给予保护。否则,贪污过来的宝马车能够保护吗?显然不能。抢人家的东西弄的打狗棍,显然也不能保护。因为第一,我们要考虑合法性的问题,保护不保护,按合法不合法来划分;第二,保护宝马车是保护发展的动力,保护打狗棍是保护生存的最低权利。另外,在我们生活当中,大家想想谁最需要法律,谁最需要《物权法》的保护,相对而言还是弱者。一个拥有宝马车的人,往往觉得法律是碍手碍脚,有钱有势的人其实是不需要法律的。法律是什么?就是当两个人发生争议的时候,越是弱的一方越需要法律。穷人跟富人比较起来,如果有一个财产争议,大家想一下谁更希望司法公正,谁更希望法律有效实施,当然是弱者。但如果这个人很富,财产是合法的,当与政府部门有争议的时候,我们想谁最需要法律,当然是拥有宝马车的个人,因为在这点上,政府肯定是强过个人,个人再强也强不过政府。所以,《物权法》更有利于对弱者的保护。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贫富差别应当不应当缩小?应当缩小。但是,这里又有两个问题,缩小贫富差别不是《物权法》的任务。谁的任务?《税法》的任务、《社会保障法》的任务。因为社会生活很复杂,不可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宪法》都做不到的事,《物权法》能做得到吗?有了《宪法》,我们还有很多具体的法律。为什么凭一部《宪法》治理不了社会?因为很多事情它管不了。另外,维护社会公正,缩小贫富差别,不能靠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来实现,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通过给机会有所偏重的方式来实现,而不是说,没收宝马车一个轱辘给穷人,这样肯定是不行的。

第四,为什么制定《物权法》?在和谐社会的五大构成要素中,《物权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什么?因为它能给人们以尊严。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都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他在社会才是有尊严的,他会觉得自己是体面的社会成员,觉得在这个社会中能够得到尊重,这个社会才能和谐,这是基本的要求。如果某些人总觉得他的财产处于被剥夺、被不尊重的状态、容易被侵害的状态,你说他是和谐社会的一个成员,那是不可能的。

另外,和谐社会要有一些技术上的保障措施,像《物权法》有一个最基本的功能,这个功能恰恰是我们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少的东西。举一个例子,一个兔子在野地上跑,一百个人在追它。为什么要追它?那个兔的“份”未定,就是所有权是不确定的,大家都去追它。当有一个人把兔子抓住之后,别的人都不追了,为什么?那个兔子所有权已经明确了,属于追到它的人,大家都不争了。所以,在社会中争与不争,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份”没有定,权利归属不明确,权利格局不合理。这个确定了,很多争议就没有了。当然说别人有的东西,他偏想争,这个情况也有,但毕竟是少数。所有权取得制度,尤其其中还规定一个善意占有制度。比如我买一个东西,我不知道那人是小偷,但是我是以合理价格在经营场所买的,买回来突然有人说是那个人偷的,警察来就把东西拿走了。如果是这样的话,谁还在市场上买东西啊?所以,法律就要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就是你买一个东西的时候,不知道它是非法取得的,你是用合理的价格根据有效合同取得的,你就拥有它的权利。即使你从一个没有权利的人那里买过来的,真正权利人来追偿的时候,可以说你是善意取得,谁把你的东西没按你的意思处分,你都可以找他去。

法律对遗失物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遗失物取得,法律规定你在两年之内,可以追偿。这样一来,就较好解决了秩序和财产安全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有人说,善意取得就是保护侵占行为,根本不是,它是保护社会基本安定。比如,这个企业某个人可能是贪污,他把企业的东西当做自己的东西卖给你,你可不可以要?可以要。但是人家要是善意取得的话,你就要不来了。为什么?我不知道它是不是贪污所得。可是,我的权利怎么保护?这个责任应当由你承担,你不能找无辜者,这就是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所以说,《物权法》颁布之后,会维持我们社会的信心。什么叫信心?我们相信共产主义实现,这是一个信念,也是一个信心。但是我想,这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社会的优秀成员这么认为的。普通所有人的信心怎么维持?靠法律来维持。他认为我干个这件事是合法的,不管我挣多少钱法律都会保护,他才会努力去挣更多的钱。我买这个房子是合法有效的,我可以把它传给我的子孙后代。既然我有信心传给我子孙后代,我是不是对这个社会要有更多的投入,对我的子女有更多的培养,将来他当大了,我希望他在喜欢的社会当中继续生活吗?如果他没有信心,就会把财产要么挥霍掉了,要么藏匿起来,要么转移到国外。如果对这个社会没有信心,他就会把他的孩子送到国外去。这样一来,其实对我们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力的增强、人们素质的提高,都是不利的。比如我有一个亲属,他的孩子学习一般般,就要送到国外去念大学,一送下来四五十万,我说同样的钱在国内读好学校不一样吗?国外的学校也是名不见经不传的破学校,为什么放外面去学?当然也有一部分是在国内考不上大学,在国外可能考上。我跟他说,国内不行的人,到国外也照样不行。很多人在国外干的好,我想那种人在国内也干的很好。个别人环境换了之后,他可能有好的发展,但是很多人还是靠自己对适应环境、改造环境的能力和本人素质。

《物权法》的内容

下面,我简单把《物权法》体例上的问题跟大家说一下,把重要的一些制度跟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物权法》构筑了完整的物权体系。《物权法》由三大权利构成。一是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就是对自己的物――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思控制这个物或者自己占有,或者委托别人占有,或者登记等。使用是按照自己的意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来使用这个物,包括使用它的使用价值,也包括一些经营性的使用。收益就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物上所产生的收益。这个收益跟我们说做一个企业有利润不一样,它是指在物不变情况下,还额外获得利益。有房子,还能获取租金,这个叫收益。另外,处分就是决定它的命运,包括把它扔了,把它毁坏了,都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有一个法律上的处分就是你把它卖掉。所以说,所有权是一个最完整的权利。刚才讲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拥有的物,你来使用、占用、收益。它包括哪些权利呢?一个是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也给了特殊的规定,这个规定很有意思。在《物权法》草案当中特别规定,农村的宅基地转让是受限制的,要转让只能在同一个集体范围之内来进行转让,而且特别规定城市里的人、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个草案颁布之后,很多人反对,我也反对。不是我想到农村买块地,而是觉得这个规定太强化了。为什么呢?农村宅基地使用还是要有发展变革的。所以,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就说宅基地取得、使用、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些法律变了它也就变了,这就给它留了很大的空间。

我个人特别主张,农村的宅基地能够卖给城镇居民。因为我觉得我们在管理农村问题上,有一个很大的制度缺陷,就是农村跟城市之间一个不平衡的交流。这个不平衡的交流是什么?过去我们说工业激励是通过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剪刀差造成的。其实还有一点,就是我们一直对农村采取单向的交流过程。在农村凡是混得好的都要离开农村,上大学、提干、参军这是一个。还有,一个人在农村有了点钱都要弄到城里来,很少有反向投入,不能说没有,非常少。这样导致什么?导致农村贫困的绝对化。比如,我现在到近郊农村,很多人说我为了让孩子学习好一点,我要到城里租个房子读书,农村的房子就空了。那么过一段时间,他就在城里找到工作安家落户,就不会回那个农村去。他不回去,那个房子怎么办?要卖。卖给谁?我觉得农村没有人买,在那个范围之内,人人都可以分到房子,都可以自己盖,为什么要买你的?当一个产品的交换越受限制,它的对象越少,越卖不出好价钱,这是一个市场规律。那么,所谓卖给本村的人,那是一个瞎扯。这样一来,农村的财富就是浪费。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城里的人买会有很大的好处。第一,我要买这个住嘛,起码我这个人过去之后,要搞一定的投入,装修装修,找个人帮我看看,这样就有资金通过这种方式投入到农村当中,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会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尽管我不是长期住,也会有改变,而且有些人退休了说不定还就愿意长期住在农村。

我看了费孝通的一些文章,讲在中国过去的农村是怎样做这种交流、交换的。文章说,当一些人有成就了,回到农村买了房子,然后再在农村投入,把新的思想、新的观念带了进去,又把农村一些才俊子弟推荐到社会当中,然后它就有这样良性的循环。现在我们农村没有良性循环,单纯地往外冲,这样的农村怎么发展,怎么建设新农村?所以说,我们现在这样的制度选择是有问题的。原来讨论的时候,有人说,城里人跟农村交换,农村人到最后会连自己的房都吃掉,怎么安身立命?我觉得这个话根本不对,农民卖不卖房子他会计算的,一定是合适他才做。这里头实际上是立法假定有问题,好像城里人跟农村人一做交易,城里人都是二流子,农村人都是二傻子。你不让他卖,他有病有灾或者特别需要支援孩子上学,反倒没有财产处分了。你说这是保护农民还是限制农民?所以,有时候我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主要就是制度上的创新。给农村修路、通电那是应当的,但这是成本非常高昂几乎没有直接收益的,是社会福利,而社会福利不可能根本改变农村状况。改变靠什么?就是使他们更多地从制度上允许有一个自由自主的权利。我想,将来农村宅基地制度应当有根本的改变。有人说你都这么改,农村的地都变成城市房屋,这怎么行呢?我认为,咱们对农村土地有用途管制制度,把这个管好就行了。我们现在宅基地制度不是最浪费土地的制度吗?都是分配,一拆户就分一处。现在很多农村,好的地全变成宅基地了,利用率又极低,这个应当给予根本的改变。

还有一个制度叫地域权制度,这是我们以前法律当中没有的,是《物权法》第一次给了规定。当然,地域权不是我们的创造,传统的《民法》上都有这个注解。就是为了增加土地的价值,而对邻地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个制度其实非常有用,只不过我们以前没用。地域权的范围很广,比如说通过的权利,管道从我这里通过,我同意是对这块地设定的,你的上水下水都可以,另外一些观光也可以。你这个地景色很好,我跟你签一个合同,就我这块地而言,在这块地某些地方不盖楼、不盖房子,让你永远能看见山。不管谁到了这块地,都有眺望的权利、采光的权利。这也很重要,我们现在很多制度没有这种安排,也是很有问题。比如有很多人买房子,说我现在在西边买房子很好。怎么好?站在我家能看到西山,很舒畅。再过一个月,我说西山怎么样?说不怎么样,为什么?前面又盖起一栋楼了。这种事情在我们城市建设当中实在是太多,如果有人想增加我这块地的价值,可以把临地的眺望权买下来,这也是一种安排。

另外,担保物权制度就规定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主要就是我把一些财产设定抵押,如果我还债,或者担保的债务没有还债,你可以优先受偿。这个抵押有什么特点?就是不转移债务。原来我们国家担保规定,抵押都是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登记一下,但按照现在规定,动产也能设定抵押,车甚至企业的一些综合产品、机器设备都可以实现抵押,做一个登记就可以。它的特点就是抵押的东西不转移占有。

质权跟抵押差不多,唯一的区别就是质可以转移债务,像当铺似的,我们把东西放到那押着,这就是质权。质权动产可以处置。另外,各种各样的权利,比如说股权、票据,还有像知识产权都可以设定抵押,应收帐款也能设置抵押,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也能设定质押。质押的范围越来越广,对我们社会是有好处的。

另外,还有留置权。留置权就是说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他人财务。比如运输保管,当物的主人不履行债务,不给我运输费,不给保管费,我可以把这些财产扣下来,把它拍卖了,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物权法》权利体系的构成,当然,具体的权利安排还是非常多的,包括我们大家都很关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也是我们在所有权制度中做的比较明确的安排。区分所有权我们都知道,在城里一栋楼上有很多很多业主,区分所有权可以把这一个楼区分成很多块,某一部分是归某家专有的。我的住宅关上门,里面的东西是我专有的,这就是专有权。门外的东西我也所有,但是跟大家一块所有,是共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加在一起就是区分所有权,这个制度安排可以说是现代社会尤其城市社会非常重要的制度。另外,大家也关心,比如车位怎么办?原来很多人讲,车位应当属于业主所有最好,但现在法律还是坚持,或租或卖或借,如果合同已经能够明确权利归属,就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才属于业主,其实没有约定的情况几乎没有。我是主张车位不要属于业主共有,好多人觉得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就赚了一大块便宜。天底下没有这种事情,如果归你业主所有,它一定算到房价当中,业主该掏多少钱还掏多少钱。有人说成本都算到房价当中,它额外赚的钱是不是应当归业主所有,成本计算跟所有权没有关系。我经常举一个例子就是,你买车,车的生产线成本肯定是算到每辆车上,你能说我买了一辆车,还要出生产线的某一部分吗?那么生产线当中会出现废品,废品的成本也要算到卖的车上,你能说我买了一个车,还买了一部分废品吗?没有关系。那么,这个车库归属全体业主好不好?不好。为什么?它财产量太大。大家想一想,业主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买到一个共同的房子偶然走到一起,互相都不认识,没有信任,但一个车库都是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这样陌生的团体,能够管理这么大一笔财产吗?不可能。很多几十万的小公司,股东打得还不可开交呢,如果是业主的话,早就翻天覆地了。所以说,业主管理是不可能有一个好的结果的。另外,你如何防范业主委员会腐败的问题?所以,在生活这个领域,共有是一个万不得已的安排,能不用共有尽量不要共有,共有的东西坏得快,因为人们关注点的不同。不信?我们单位的电脑病毒肯定最多,自己家的电脑很好。照理说,我们的素质都很高,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有人说很多人以单位为家,现在这话怎么看了?有的以单位为家,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有的以单位为家,是把单位的东西拿到自己家。

《物权法》颁布对执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上是我关于《物权法》的一些感想,就不展开系统讲了。下面讲讲重庆的钉子户给了我们什么启示。他在拒绝拆迁的房子上挂了一面国旗,说《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这个事情出来之后,我觉得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的。

首先,重庆市政府和当地处理这个事有没有得当的地方,我觉得有。一个是在没有做充分准备之下,没有强制拆迁,没有使那件事极度扩大。如果强制拆迁,那个人真从台阶上一下跳到大坑里,事情就麻烦了。尽管某一天说强制执行,实际没有强制执行。还有一个就是没有给媒体进一步炒作的资料,因为当时国内国际,像香港凤凰还有其他外界媒体,都觉得有新闻价值,进一步炒作没有产生新的东西,这个也有它对的地方。最后,终于谈判拆迁成功。一个政府的公关危机,最终还算得到满意的解决。

但是,我觉得他们这个事,最终不应当是这样的,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反思。反思在哪里?第一,它说没有强制拆迁,结果又挖了一圈大坑,就把人放土墩子上,这在国外来讲是最严重的侵害人权,国内的法律也不允许。你想人家的房子还在,你给人断水断路,这不等于囚禁人家吗?使人们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这个简直做得十分过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即使那个人毫无道理,你哪怕强制拆迁了,然后再解决遗留问题都比这个强,我觉得这是第一个教训。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已经不考虑业主的请求有理没理,人们已经把他假定为受尽磨练的弱势群体了。先有角色假定,事后社会舆论,你能扭转过来吗?这个是我们自己造成的。

第二,我说它造成那个画面,从新闻学角度来讲过于震撼,有新闻价值。在中国上哪去找这样画面照下来啊!所以,整个事情是开发商和当地政府自找的,让人感觉太强烈了。我有时想从咱们政府执政效果来讲,哪怕做一点违法的事情,也不能让它有新闻效果。这种扎眼的事情做得简直过分,媒体能不炒作吗?正好在《物权法》通过的前一天,全世界都知道,上哪找这种事。我当时就想,我要是市长,哪怕再违一次法,马上连夜拆迁,后来赔的比这多,都比这样可以。当然,这种做法也不对,但从政府处理公关危机的角度,千万不能有这种事情。这种事情就是说,有了这样一个前面的做法,有了这样一个戏剧性的照片,剩下的事情你只能是防守,根本没有还手之力。舆论怎么攻击,你都只能默默的忍受,没有办法。重庆的市长好像出来说了一句话,没有用。

第三,应当及时向公众说明真相和细节。你不能再简单隐瞒,说漫天要价,应当把写的合同、谈判的过程、各种各样的资料,甚至法院判决的东西赶快向世界公布。因为判决是可以公开的,要最大程度的消灭负面影响。你越不说,大家就觉得有问题。这里头有一个想象问题,社会公众想象力往哪地方想、想到什么程度、如何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前段时间跟纪委做研究,我说现在其实有一个腐败想象力的问题,腐败是很严重,但想象的腐败比实际的腐败不知严重多少倍。就是说,及时做合理的、适当的信息公开非常重要。

第四,法院判决、司法审判的威信一点没有,丧失殆尽。你既然有判决,既然可以说强制执行,怎么不强制执行?这又造成另外一个假定,假定审判不公正,当然,咱们司法不公正的情况很多。还有一个假定,就是司法是公正的。我讲财产是安全的,前途是光明的,司法是公正的,这是维护社会信心最主要的几个因素。如果社会认为司法都不公正了,没有劲了,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前途?但出了这件事,当地的法院还有威信吗?不能说完全没有,至少损害巨大。

最后一点,对其他没闹事的业主极不公平。原来的谈判大家都谈了,我们都接受了,老老实实让你们拆了,就给这么少,闹的人就给多了。这就告诉社会什么潜规则呢?就是大家会判断,守规矩的人吃亏,闹人的孩子有奶吃,可以想想下次拆迁将会有多么困难。一个社会千万不能造成这样一个结论,大家越守法越吃亏,越闹事越有好处,跟政府越配合越吃亏,越跟政府对着干越有好处。

所以,就这个问题来讲,教训远远大于经验,甚至我觉得都没有经验可说。有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出现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搞水库拆迁,确实当时有很多不公平的问题,有很多遗留的问题,但是我们给予补偿。补偿的时候,到一些地方调研,农村那些百姓对公平不公平是有基本判断力的。比如你拆迁,把他分到我们这里来,现在你给他补偿了,当地农民就要问了,他们是为水库建设做了贡献,你们给补偿,我们接受移民也做了贡献,把我们的地让给别人,我们的地更少,我们也做出贡献,怎么不补偿给我们呢?你说这个有没有道理?当然有道理,移民的补偿怎么能只补偿移民,而不补偿接受移民的?所以,治理社会有很多的技巧。

对于这个问题,咱们应当怎么办?我觉得是这样,今后拆迁肯定比以前难了,拆迁的成本肯定比以前高。高的结果是什么?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房价也会上升,还有,我们的城市建设不会像以前那么快,效率那么高了。现在一看很多城市原来都是小农村,破烂不堪,很快弄得很豪华,拆迁比较廉价是一个原因。那么,现在来讲,现在把拆迁弄得这么高这么难,好不好?我觉得大方向是对的,原则是好的。为什么?正说明我们现在治理一个社会,不完全看GDP,要看这个社会人的幸福感觉,使人能够得到尊重,拆迁的时候能够得到充分的谈判权利。这是幸福感非常重要的组成,不是说你一定拆迁成本低、城市建得效率高就有好处。另外,拆迁成本低还有很多不好的地方,比如拆迁太容易,导致我们城市建设决策太轻率。你想想,中国城市是不是一样?我有时想把一个人眼睛蒙住,放到一个城市,一打开不告诉什么名字,看看你知不知道那个城市。大家想想,如果全国人民都穿一样的衣服,这个社会是不是很单调?城市都一样怎么就可以了?由于我们太单调,建设太容易,决策的人想得太简单,所以城市没有多少文化,都是一样。

另外,由于拆迁太容易,也导致为了政绩,城市建设过多过烂。如果有一个谈判约束,可能很多老房子会留下来。等我们有钱了,才会知道老房子一修复是城市的文献。如果成本高一点,我觉得可能有所约束。我到西北一个县级城市,我一看那个城市新建的地区,比天安门广场、长安街还豪华。非常宽的大车道,大车道之外是绿化隔离带,外面是慢车道,慢车道外面又是绿化隔离带,外面又是一个行人带,完了又有很宽的隔离带,然后两侧是什么,法院、政府、税务局什么的。我说你们县城什么时候能把这个楼住满啊,二十年都住不满。我还照了一张照片,整个像十里长安街似的,一个人都没有。但是它就可以把它建起来,为什么?政绩成本太低了。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如果我们要把公益建设和商业建设区分好的话,拆迁成本高不会阻碍我们城市建设,我们该怎么建还怎么建。第一,商业拆迁,政府不要介入,要做一个中介者解决纠纷。第二,政府不应当借助商业性的拆迁,要盖房子自己买。有人说这样可能会导致城市建设破烂不堪,但那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我们从60年代到文革结束,城市房子基本上没有建设,所以他们拥有的房子都是破烂不堪。像我老家大连,很多当时日本盖的小独楼,我们叫别墅,大连街上满街都是,但不是一家一户,是四家一户,房子早就住得破烂,没人修,所以不拆也不行。以后人们自己的房子会很好的保护,不会产生这样。

另外,还有一点很重要,要建立新的拆迁谈判机制,这是我们政府职责。确实是有这样的问题,比如过去的房子是一家一户,现在我要盖比较大的商场,你说少一个角行,你正好在我们中间,这怎么办?就要进行谈判。而谈判的时候一百户人家都同意,就你一家不同意,这样那99家改善自己生活的机会就没有了。那么,在设定区间或者区分所有权之间面对谈判处理的时候,有没有一个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谈判机制?这个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国外法律有区分权,一栋楼十个所有权人,四分之三同意,只有四分之一不同意,那么可以拆掉。但是,像我们一个社区怎么决定?我们新盖的小区没有问题,现在考虑不到,二十年之后可能就要面临这个问题,那时候怎么办?

还有,我认为,地方也可以制定一些既符合我们《物权法》又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拆迁规则。原来的拆迁条例尽管现在仍然有效,但《物权法》颁布了,一实施肯定要服从《物权法》,那个条例就名存实亡了。将来怎么解决?社会还要发展,城市还得建设,人民生活条件还要提高,被拆迁人的权利也要得到充分保护,如何通过谈判形成协调机制就非常非常重要,这恰恰是对我们执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天就讲到这,杂七杂八不合理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报告人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07/0428/4960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