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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 学习专题 思辨 第五期

六、监管“监管者”是保障食品安全重中之重

2011年05月17日 23:31

 

    近日有媒体曝光,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其工资福利竟然从收费和罚款中抽取,形成了“养鱼执法”。如此行径,与监守自盗有何区别。

 

    不管用什么标准考量,食品安全都是近来无法回避的焦虑。

 

    “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 花样之多,可列吉尼斯纪录。

 

    新华社4月19日播发了温家宝总理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的讲话。温总理表示,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从社会的大视野来看,道德滑坡确实不妙,后果很严重。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的不只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更为麻烦的是,道德作为社会的最后屏障,一旦失守,将是毁灭性的灾难。近些年的突发事件和社会危机,从三鹿毒奶到双汇的瘦肉精,某种意义上,只是这一趋势阶段性的反映。

 

    与道德滑坡相比,道德的重建和良知的呼唤恐怕需要更长的时间。那么,面对汹涌的食品危机浪潮,该如何阻挡?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严防死守。

 

    历史地看,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不可谓不重视。上世纪60年代,我国就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又实行了新的《食品安全法》,据不完全统计,与食品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有100多个。

 

    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同步建立的是一整套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实行的是多部门分工模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涉及的部门有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

 

    拥有如此细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如此猖獗?

 

    通常的情况是,一旦出了问题,监管部门来一阵疾风骤雨式的查处,随后销声匿迹。

 

    更有甚者,某些食品安全的监管者竟然利用监管特权搞起了创收。近日有媒体曝光,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其工资福利竟然从收费和罚款中抽取,形成了“养鱼执法”。如此行径,与监守自盗有何区别?

 

    监管部门为何如此?更深层的原因在于体制本身。现行的管理体制是一个多部门分工协作的模式,由于政出多门、分工不明、职权交叉等问题,行政执法过程中,中央与地方之间、平行部门之间相互冲突,导致监督上的缺位和错位。

 

    在执法的依据方面,参照标准亦错综复杂。仅以食品标准为例,从国家标准到行业标准,从地方标准到企业标准,近3000种,致使需要权威数据发布时,往往成了众说纷纭的口水战。

 

    以上种种说明,法律再严密、机构再完整,由于实际中的监管不力,离食品安全长治久安的目标相距甚远。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内的乳品企业多达1500多家,婴幼儿奶粉企业占到三分之一以上,一旦依赖于政府监管的体制失灵,则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公共灾难。

 

    如果将食品安全看作一场战役,在政府机构之外,应该充分动员并培育食品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各类卫生健康组织以及媒介组织。这些组织不仅能够承担信息传播、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能,更重要的是,一旦政府机构监管不力,作为社会性的制衡力量,它们将对不法企业和个人以及少数地方“助纣为虐”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监管“监管者”。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0517/6061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