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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同国民党谈判的十项条件给朱德周恩来叶剑英的指示

2011年09月30日 13:13

  (甲)两党合作须建立在一定原则上,目前最重要问题,须使党与红军放在合法地位。因此要求国民党迅即实现下列各项,以便红军早日开赴前线杀敌。
  (一)发表我党宣言,同时蒋发表谈话; 
    (二)发表边区组织; 
    (三)发表指挥部。
  因为彼方的一再拖延,致使党与红军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当此国难极端严重,要求彼方迅速解决上列问题。
  (乙)要求国民党迅速承认并立即实行下列各项,使红军得着必要基础,以便迅速出动,有效的作战。
  (一)发给平等待遇之经费;
  (二)发给平等待遇之补充器物(但此项可分两部分,一部分在三原补充,一部分在太原补充);
  (三)红军充任战略的游击支队;
  (四)在总的战略方针下,执行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发挥红〈军〉之特长;
  (五)为适应游击战原则,须依情况出兵并使用兵力;
  (六)不分割使用(集中由韩城渡河前进);
  (七)第一批出动红军使用区域,在平汉线以西,平绥线以南地区,并交阎百川节制。
  上述七项如不迅速决定,将使红军处于不利地位,有利于日寇而不利于抗战。
  (丙)请依据上述十项与国民党谈判,务求实现。
  中央书记处
  一九三七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0930/6311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