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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地主富农选举权问题的指示
2011年09月30日 13:21东北局并告西北局,晋绥分局及华东局:
午电悉。在选举条例中不必规定地主旧富农有无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条文,只规定不及法定年龄者,有神经病者,经军法、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剥夺公民权者,及有反革命行为经政府缉办有案者皆无选举权即可。对于农村中反动的地主旧富农可经法庭判决剥夺公民权若干年(但也不必判得太多太久)。其他地富为数不多,即算他们参加选举也无多大危险(自然要注意党的领导)。公开在条例中规定剥夺地富选举权条文,对全国可能发生不好影响。
中央
午皓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责任编辑:孟庆闯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0930/6317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