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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对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理的指示
2011年09月30日 13:21谭〔1〕并告各中央局、分局及各前委:
电悉。关于新解放城市中,对脱党分子、自首分子、叛变分子的处理,应按具体情况,分别解决。
(一)凡党员过去自由脱党,确未做任何反党活动,现在愿参加工作者,可分给以适当的工作,但不应马上接收其重新入党,更不能恢复其党籍,经过相当时期考察,而本人提出入党要求时,才可考虑重新入党问题。
(二)凡党员过去系个别向敌方自首,并未进一步有危害党及革命之行为者,现在来找我们时,在原则上可允许其参加解放区的一般生产建设和群众工作,只有经过长期工作考验,证明其真正忠实于无产阶级事业,而且本人坚决要求重新入党时,才能考虑重新入党问题。
(三)凡党员曾经叛党但系普通叛变分子,即对党危害不大的分子,要他们在自己的社会职业上安分守已,努力参加生产支前工作,给以戴罪立功的机会。对个别罪大恶极的重要叛变分子,在必要时,由社会部或公安机关扣押分别处理之,但须经区党委或以上机关的批准。
(四)对分配工作的脱党分子,自首分子,最好先集中在军政学校或训练班学习,在学习中加以考察教育,使其在思想打通的基础上,向党坦白,这更便利于党对他们的了解和使用。在使用这类分子时,要经常提高警惕,防止奸特分子混入,绝不可因使用自首叛变分子而有所麻痹。
中央
午感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
注释
〔1〕谭,指谭震林。
责任编辑:孟庆闯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0930/63175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