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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在实处

2011年11月04日 23:06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这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始终做到执政为民的重要保证。

1997年1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共有十二条。其中规定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应该说,当时出台的这一法规性文件针对性很强,目的也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就决定了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这一方面为我们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党员尤其是党的干部被权力所腐蚀的危险。加强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任何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都是害怕“阳光”的,而监督就像“阳光”一样,是腐败的克星。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就是要使领导干部的活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和党组织的视线之内,从而使那些想违纪违法搞腐败的人“不能”或“不易”从事腐败行为,或使其腐败行为能够及时被广大党员群众所发现而得到惩治。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从1997年到现在已近十年的时间,当前党的建设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的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党的建设还是一项硬任务,反腐倡廉工作依然艰巨。这次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就是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本着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精神,对原有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特别是要修订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责,明确需要报告的事项,确定受理报告的机关,完善报告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1104/6348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