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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权利保障有哪些新规定
2011年11月04日 23:0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我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一条例鲜明地体现出了制度化的色彩。如果党内民主不走向制度化,而仅仅是一种作风,就很难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条例》最突出的一个特点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在这里,强调了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并把党内民主提升为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做出修订,就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无论是权利本身还是权利的保障,都突出了制度性的规定,而不是从原则上提出某项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关键在于使党内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党员权利,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制度化、规范化,就是实实在在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说,把党内民主制度化,是《条例》最突出的一个特点。
《条例》在党员权利方面对《试行条例》做了哪些修改,有哪些新规定
对于共产党员有哪些基本权利,《条例》在第二章中做了八条规定,这八条规定同党章的有关规定是统一的,但更具体化了,对1995年的《试行条例》中的许多具体文字也做了修改。例如,《试行条例》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条例》改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把“保持一致”改为“保持高度一致”,表明对党员纪律观念的要求更严;把“思想上政治上”改为“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显得明确具体;另外,加上“不得公开发表”这个限制词,表明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内外有别,在党内讨论可以畅所欲言,在社会上公开发表言论,则必须讲纪律。这样既强调了党的纪律性,又拓展了党内民主的空间。与之类似的修改还有很多。
《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有哪些新内容
对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党员权利,《条例》的规定有15条,比《试行条例》增加了很多,而且强化了制度化色彩。如,《条例》第十九条把《试行条例》中“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的规定修改为“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立足于从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和机制的高度提出要求。再如,《试行条例》规定,“对于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条例》把“不得进行追究”修改为“应当受到保护”,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正当权利实行切实保护的政策。
《条例》在保障党员的四大权利方面做了哪些制度化的规定
与《试行条例》相比,《条例》结合当前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对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四大权利做出了更明确、更全面的制度性规定,其中有很多是新增加的规定。如:“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这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有的时候和有的情况下,党员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果党员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那么,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和决定权就谈不上了。至于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揭发检举权、申诉和控告权等,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试行条例》中放在第三条,作为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而《条例》则放在第一条,作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这就把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到了新的高度。
总之,这次《条例》的公布,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权利采取的重大举措。我们要从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个高度来看待这个条例,贯彻这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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