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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命令

2011年11月09日 22:21

通缉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命令  

马克思 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

 

下开人犯,犯有刑法第87、91和102条所载之罪行,业已畏罪潜逃。兹根据科伦市检察官缉拿该等之命令,即请各有关机关和官员,采取措施,进行查访。一经拿获,请予逮捕,解交本人。

代理最高检察官

国家检察官  黑克尔

1848年10月3日于科伦

计开:I.姓名:约翰·亨利希·盖尔哈特·毕尔格尔斯……

Ⅱ.姓名:弗里德里希·恩格斯;阶层:商人;籍贯:巴门;宗教信仰:新教;年龄:27;身长:5英尺8英寸;头发和眉毛:棕色;前额:正常;眼睛:灰色;鼻和嘴:匀称;牙齿:健全;胡须:粟色;下颚和脸:椭圆形;脸色:健康;身材:匀称。

载于1848年10月4日“科伦日报”第271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科伦日报”

俄译文第一次发表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1109/6398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