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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修缮大剧院的决定

2011年12月08日 13:13
  决定  
  
  人民委员会1921年6月30日会议决定:  
  
  从1921年预算内预贷三亿(300000000)卢布给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家建筑工程总委员会,作为修缮大剧院的费用。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8卷第371页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1208/6491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