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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文库 经典文献 列宁全集 第六十卷

在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同资产阶级合作社工作者就合作社工作问题达成的协议草案上作的批注[117]

2011年12月08日 12:49
  (1918年3月21日或22日)
  草案
  1.合作社组织在其各自的活动地区内,根据平等原则为全体居民(不分社员和非社员)服务。
  2.每个一级合作社(或其分社)为一定的地段服务。
  注:工人的阶级合作社(根据它们的申请)可以例外。
  3.在每个地段范围内活动的只能有两个合作社:全体居民合作社和工人的阶级合作社。
  4.合作社代表参加中央和地区的国家供应机关,而国家对私营商业企业的领导权(直至把它们收归国家管理等)属于这些国家供应机关。
  5.合作社应采取措施,以便尽快吸收全体居民加入合作社组织(对社员的股金不付股息)。[最好能取消[……][注:此处被钢笔涂掉一词,无法辨认。——俄文版编者注]入社费]。
  6.本条例由合作社组织按照同国家(粮食)供应机关达成的协议贯彻执行。
  7.按照同国家供应机关和工业领导机关(中央纺织工业委员会、粮食人民委员部等等)达成的协议,在居民中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技术性工作逐步移交给合作社。
  8.随着供应合作社的产品得到保证以后,也许会着手实行用证件给劳动居民发放工资的办法,劳动居民有权凭证从合作社领取一定的消费品。
  9.采取措施,保证居民所得到的用于购买个人消费品的纸币能通过合作社回流到国库。
  全俄工人合作社委员会:欣丘克,奥德诺布柳多夫、别洛乌索夫。
  中央工人合作社:达维多夫、科切托夫[注:在“科切托夫”的后面不知是谁用铅笔写了“合作社”一词的批语。——俄文版编者注](布尔什维克)。莫斯科市与郊区工人合作总社:叶戈罗夫、布列夫达。
  中央消费合作总社:泽尔海姆、科罗博夫。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米柳亭、拉林。
  1918年3月21日(一致通过)。
  三个机构:
  苏维埃
  (1)[国家]和市政府
  (2)合作社:
  (1200万社员)
  (3)私营机构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第260—261页
  注释:
  [117]1917年12月24—27日(1918年1月6—9日)列宁在芬兰休假期间起草了《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粮食人民委员部根据这个草案拟了一个详细的法令草案,由粮食人民委员亚·格·施利希特尔签署,公布于1918年1月19日(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4号。草案遭到了资产阶级合作社工作者的激烈反对,他们坚持合作社应当完全独立,不受苏维埃机关领导。人民委员会为了利用现有的合作社机构来开展商业工作和搞好居民的粮食分配,不得不对合作社工作者作了一些让步。1918年3—4月间,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合作社和粮食组织三方代表举行谈判,重新制定了法令草案。4月9日和10日,草案提交人民委员会讨论,经列宁作了补充和修改后通过。4月1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了这个法令,同时通过了布尔什维克党团提出的决议,指出关于消费合作社的法令是妥协的产物,有一些重大缺点,因而是作为过渡性措施通过的。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指出,“这个法令是同资产阶级合作社以及仍然持资产阶级观点的工人合作社达成的一种协议。”(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167页)
  本文献和下一个文献是列宁在有关这个问题的两个文件上所作的批注和修改。列宁起草的《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和《<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的提纲初稿》,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3卷第212—213页和第448—450页。关于这个问题的全部材料,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俄文版第2卷第76—293页。——221。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1/1208/6524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