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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连刊三文驳美国人权指责

2012年01月28日 15:01

 

驳斥美NGO对中国人权指责:请观察自己

2012年1月22日,是中国人农历新年的除夕,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发表了审查全球人权状况的年度报告《全球年度报告(2012年)》。照例,它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了指责。

但凡是评估的工作,就有一个主体资格和评价方法的问题。客观、中立、严肃、科学应该是对所有评估者的基本要求。“人权观察”热心国际人权保护,似乎是难得的人权卫士,但是它在有选择地开展工作,采取双重标准,缺乏政治中立,而且用人失察,方法有失严谨,已经引起了人们对它自身的质疑。我们不禁要问,“人权观察”,是否对自己也应该有一个清楚的观察呢?

一、政治中立还是政治工具

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媒体和分析者批评“人权观察”组织戴着“有色眼镜”判断一个国家政府或组织是否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比如对一些国家大加批判的同时,对另一些存在人权问题的国家却视而不见。《星期日泰晤士报》援引美国一名人权事务专家的话说,对于“人权观察”来说,拥有足够影响力是最重要的事。“人权观察”总是希望自己的报告能够为美国政府所用,对那些难以引起华盛顿注意的议题缺乏兴趣。

美国在去年再度加强了所谓价值观外交,包括在中美关系中重打人权政治牌。在这方面,“人权观察”虽然是非政府组织,但是与美国人权外交的思路是一致的,也是一贯的。今年发布的“全球报告”竟然无视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赫然使用“中国人权环境每况愈下”的措辞。相信任何访问中国的人都无法认同这种抹黑中国的论断,更不能认同这种通过人权歪曲和施压“促进”人权的做法。

此次报告,它还重弹“香港自治权利正被削弱”的老调。其实,这也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04年9月,香港特区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作为香港有史以来最民主的选举即将举行之际,“人权观察”就曾发表“香港人权状况”报告,质疑中央政府落实一国两制的决心。报告再次歪曲事实,挑拨香港市民与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关系,暴露了“人权观察”一贯反对中国、插手别国事务的丑恶面目。

二、用人失察谁之过

事实上,“人权观察”自身的人权问题同样降低了其可信度。近年来,“人权观察”组织用人失察的问题屡屡出现。

马克·加拉斯科作为该组织的专家以调查各种各样战争罪行为名,多年来活跃在中东。他曾在五角大楼担任7年文职工作,担任“伊拉克情报高级分析师”,离职前担任“高价值目标定位负责人”,负责确定美军在伊拉克的空袭目标。加拉斯科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自己参与了至少50次空袭,从未击毙预定目标,却导致了数百名平民死亡。2003年4月5日,外国联军对伊拉克城市巴士拉发动空袭,试图杀死绰号“化学阿里”的阿里·哈桑·马吉德,结果错失目标,却炸死了17名平民。

他在2004年加入“人权观察”。然而,这位以人权卫士为己任的专家,却是德国纳粹标志性物品的狂热收集者。他以网名“Flakk88”活跃在网络论坛中,甚至在一个论坛上发布了一张穿着纳粹铁十字汗衫的照片。加拉斯科还写了一本准备出版的书,竟然是要纪念二战时期在德国空军服役的爷爷!

2009年9月14日,该组织宣布,加拉斯科将“停薪接受调查”。熟悉他的人说,加拉斯科事实上已经离职,但“人权观察”承诺将支付他合同剩余期限内的薪水。

2010年3月5日,加拉斯科的名字从“人权观察”组织成员名单上消失。一名组织发言人在回复媒体询问的电子邮件中写道:“两周前,我们遗憾地接受马克·加拉斯科的辞职申请。”

另外,据报道,“人权观察”中东部门高级官员乔·斯托克是一名极端左翼分子,上世纪70年代担任一家杂志编辑,该杂志当年曾发表社论,称赞1972年致使11名以色列运动员和教练遇害的慕尼黑惨案!

面对指责,执行主任罗思辩解说,以色列媒体报道的事情发生于30多年前,斯托克仅是那本杂志的7名编辑之一,他后来成为萨达姆的坚定反对者。

这样的解释难以服人,而“人权观察”组织在争议前后又招募了一名曾为极端反犹太主义出版物工作的人担任研究人员,同样令人费解。

三、工作方法是否严谨可靠

“人权观察”每年发布年度报告时总能引起国际社会反对的声音。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它的工作方法特别是信息来源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可信度。

比如位于以色列的“非政府组织监督者”是一家专门分析和评价非政府组织的机构,它强烈质疑“人权观察”报告的信誉。今年1月9日,该组织发表报告,揭示“人权观察”缺乏严谨的研究方法。它说,“人权观察”经常基于未经证实的不可靠消息撰写报告。它常使用匿名的“目击者”的说法,从而无可印证。而且,对于所谓的见证人往往也不是面对面进行访问的,而是由缺乏专门训练的人访问或者只是使用互联网的在线服务进行。因为使用了不可靠的信息来源,“人权观察”执行董事肯尼思·罗特曾经鼓吹的一位叙利亚“被武装人员绑架的博客博主”经证实其实是一个来自美国佐治亚州的美国人。

在今年关于中国部分的报告中,“人权观察”使用了“估计”、“可能”、“很可能”的字样。关于中国篇幅不长的报告中,它全面否定中国的人权状况,批评了中国司法制度、宗教制度、民族自治制度、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对外政治和经济交往等,甚至对讨论中尚未通过的立法法案进行了批评和指责。事实需要可靠的信息来源,论证需要严谨的逻辑,它缺乏的正是对中国国情的客观认识以及对中国法律和政策制定及其实施状况的真实了解和科学分析。报告的简单、片面和政治化风格让人失望,或者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该组织的局限性,特别是其在新“冷战”思维下产生的别有用心的政治性。

“人权观察”年度报告发布后,其亚洲部主任布拉德·亚当斯1月23日对媒体表示,中国需要西方国家的市场,所以中国不太可能在经济上与西方作对,尤其是当西方国家都保持一致立场时;因此,欧洲不应该惧怕中国,国际社会尤其是欧洲应该加强呼吁中国改善人权。由此,“人权观察”施压中国的用心昭然若揭。

笔者倒是希望,“人权观察”在面对世界地图指手画脚的同时,能够扪心自问并认真自省。特别要想一想,倡导和促进人权的正确路径和方式是什么?它自己的人权问题和信誉危机如何解决?

 

给老百姓修建住房侵犯了什么人权?

近日,“人权观察”这一个非政府国际组织发布的《全球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中,不乏对中国人权状况指责和声讨的个案。作为长期从事西藏发展研究的学者,我们对《报告》中“中国政府继续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高达80%的西藏人口——包括所有牧民和游牧民迁至他处”等语句百思不得其解。改善农牧民群众居住条件,并深受欢迎的“安居工程”,被“人权观察”“观察”后,怎么变成了违反人权的行为?

话题还要回到2006年。鉴于西藏农牧民群众的住房普遍比较简陋,且广大农牧民群众对改善住房有强烈的愿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全力抓好以游牧民定居、扶贫搬迁和农房改造为重点的农牧民安居工程的重大决策,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使全区80%以上的农牧民住上安全适用的房屋。与此同时,这项工程也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视为推进西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通过新华社对外进行了发布。

我们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研究西藏的发展问题,而且将主要精力用于西藏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民生改善问题的研究。我们从1990年开始,在西藏拉萨市和山南地区选择了4个农村社区(分别为拉萨市林周县、曲水县和墨竹工卡县的查巴拉村、春堆村和伦布岗村,以及山南地区扎囊县的扎西林村),进行了20多年不间断的跟踪调查,与此同时,笔者还多次接受西方国家学术机构的委托,对西藏其他农牧区做了大量的实地调查。我们将用亲身的经历和第一手资料对“安居工程”及《报告》结论作一个解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报告》所谈及的“将高达80%的西藏人口——包括所有牧民和游牧民迁至他处”,既不符合基本常识,更不符合基本事实。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西藏已实现定居的农业和半农半牧人口为185万人,占自治区人口总数的61%。一个直观的基本事实就是,这部分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仍生活在他们祖辈生活的社区,根本就没有迁移或者重新安置。比如在拥有102户的春堆村,2010年完成了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其中,90多户在原址重新修建房屋,其余农户在本村选择新宅基地自己建造了新房,还有两个贫困户认为自己原来的宅基地风水不好,政府出资并根据他们的愿望,在其新选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新房。

西藏自治区在实施安居工程的过程中,除了大量的农房就地改造和重建外,也进行了一定数量的农户异地搬迁。搬迁最多的人群就是居住在大骨节病和大脖子病多发地区的农牧民。统计数据显示,到2010年,西藏自治区已经完成对大骨节病发源地的4000个农户进行了搬迁。2007年冬季,我们参加了一个大骨节病考察组,当我们路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一个大骨节病多发地的时候,闻讯赶来的500多名藏族大骨节病患者在严冬里赤着上身,在道路两旁排着长队等候着我们。他们迫切希望政府帮助他们远离病源地,让他们的孩子有一个光明的未来。目前,四川省已通过类似于西藏的安居工程,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此外,西藏自治区还通过安居工程实施了扶贫搬迁。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扎囊县德吉新村,全村108户712人均来自贫困地区。在新村建好初始,政府动员几十户搬到德吉新村,其余的农(牧)户在经过了两年多的观望等待,确认了新村可以为他们带来更美好的生活后才将其家庭成员分期分批陆续迁移过去。

根据我们的长期观察和研究,西藏在过去6年实施安居工程的过程中,迁移至他乡的农牧民人数超不过15万人,总数也不到总人口的5%。《报告》中说的80%这样庞大的一个迁徙比例,不知有何根据?

安居工程上马初始,政府委托西藏地方的建筑设计师,根据不同地域的建筑风格,设计了几十套具有浓郁民族风格和地域特点的建筑图案供农牧民选择,通过安居工程为农牧民改造或重建的建筑均为藏式建筑风格。2006年,安居工程一经推出,就深受农牧民的欢迎。我们在西藏山南地区扎囊县扎西林村五金村长家借住期间,在拉萨市林周县春堆村扎西丹巴村长和其他两个村村长家调查期间,均见到农户希望村长能够帮助他们拿到安居工程的指标,此外,还有一些当年拿到安居指标的农户希望将其新的安居房建在公路旁边。与我们交谈过的农户不下1000家,没有一个农户反对安居工程。道理很简单,政府补贴帮助人民建房,在哪个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容置疑的大好事。

近年来,还有个别国际组织、学术机构和学者对西藏自治区在游牧地区实施的安居工程颇有微词,认为西藏保持着世界上最完整的游牧业生产、生活方式,这样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利于保护西藏高原脆弱的草原生态系统。这可能与《报告》特别提到对西藏游牧民搬迁的态度一脉相承。

应该注意到,西藏的牧民只是在水草旺盛的夏季才进行长距离的游牧。在漫长的冬季,他们驻扎在海拔相对较低,离公路相对较近的冬季牧场。政府为牧民提供的安居房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特点。截至2010年,西藏自治区已经为30000个牧户建造了舒适温暖的安居房,而且大都分布于牧户拥有的冬季牧场附近的交通沿线。此外,住进安居房的牧户在夏季仍沿袭着长途游牧的习惯,与以往不同的是,游牧队伍中已经少了许多学龄儿童和失去劳动力的老人。老人和小孩留在定居地。

过去,在零下20多摄氏度的严寒冬季,他们中大部分不是住在牛毛帐篷里,就是住在用石头和草皮垒砌的被当地老百姓叫作“冬窝子”的居所里。西藏民主改革前,他们的平均期望寿命不足35岁,初生婴儿死亡率高达30%。政府在他们靠近交通沿线的夏季牧场,建造温暖舒适的安居新房,让孩子有学上,让患者有医治,让老者不再颠沛。如果只关心他们的独特生存方式,但不关心他们经历的痛苦,不仅不人道,更谈不上什么人权。

此外,我们经常看到国外人权学者对安居工程的议论,说把农牧民搬迁后,生活设施不配套,老百姓生活不方便。也有议论说搬迁后没有必要的生活资料,欠银行或者亲戚朋友很多钱,因此,搬迁后老百姓变得更加贫困了。我们驻村调研的情况是,政府通常在老百姓建房后较大规模推进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大力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或者鼓励农牧民向交通便利、水电等条件较好的地方集中,学校、医院在定居点建设起来,由商务部推行的“万村千乡工程”(超市进农村)也大面积惠及这些社区。政府加大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搬迁后的居民耕地得到了保障。例如,在德吉新村,搬迁前人均耕地0.8亩,搬迁后人均得到耕地2亩,为了解决水利灌溉,2006年政府花了1800万元修提灌站,2009年又花2100万元更换了设备。同时,我们还看到,在交通比较便利的社区,年轻人大量在非农产业实现了就业,做生意,跑运输,开餐馆,当领班的人在德吉新村都出现了。过去,他们的祖辈没有一人从事过非农产业。在实施安居工程中,当时的办法确实是“政府补助一点、自家出一点、银行贷一点”,虽然有些农户向银行贷了款,我们实地了解的情况是,没有一家因为借了银行的钱而陷入贫困的,政府多次补助贫困群众解决贷款偿还的问题。

政府为了老百姓的生存安全,健康安全和改善民生,在充分尊重人们意愿的基础上,帮助西藏农牧民改善住房条件,或是对其重新安置,这是政府的基本作为,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都应该是无可厚非且深受人民拥戴的事情,但为什么经过总部设在纽约、自称尊重人权基本标准的人权观察组织的观察后,其结论完全违背基本事实和基本常理?如果不是资料来源严重失真,那只能是别有用心。

 

美国人权组织对中国司法改革观察片面

2012年1月22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观察”发表了《全球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其从所谓的维权人士、司法改革、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观察”了中国2011年的人权状况。该组织虽定名为“观察”,却缺少实证观察者应有的客观、公正精神,以致在报告中对中国人权状况严重歪曲,成了别有用心的《报告》。其中,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尤为片面、失实。

《报告》称,“公安机关支配的刑事司法体系过度依赖被告供述。薄弱的法院和被严厉限制的辩护权,意味着刑讯逼供仍为普遍现象,司法不公事件屡见不鲜。”这是严重的歪曲和攻击。众所周知,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它由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组成。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才有可能由后者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检察机关的公诉必须经过法院公开、公正的审判,在听取辩方意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裁判结论的一部分。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与不批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实属正常不过。而且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赋予了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判刑权,这些同样在有效地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服从或回应。据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33863件次,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同样,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撤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比例,正在逐年升高,这些都在有效地监督、制约着公安机关的权力。另外,依据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法院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有权要求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些都能证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并不由公安机关支配,而是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完整司法体制为基础,以人民法院专属的定罪量刑权为中心,合法、有序地运作与实施。

同时,中国在刑事诉讼中“过度依赖被告供述”的情况正在显著减少;辩护律师的作用和权利在逐步增加;刑讯逼供得到根本治理。2010年6月发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及“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1年8月底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是刑事司法在人权保障上的重大进步。但《报告》却无中生有,攻击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所谓“秘密拘留条款”。这一所谓的“秘密拘留条款”在2011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草案中已根本不复存在。而《报告》却对这一不复存在的“问题”大肆渲染,这是否是有意地传播虚假信息、混淆视听?

而事实上,即使是2011年8月底发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拘留后通知的条款,也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步了很多。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而修正案(草案)新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显然,草案的这一修改,正是为了进一步强化侦查人员拘留后的通知义务,保障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

让人费解的是,名为“观察”的《报告》却以偏概全,对2011年8月底发布后即赢得国内外法学专家及社会团体称赞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巨大进步只字不提,还有意地造成对修正案(草案)的重大误解。修正案(草案)的主要进步至少有: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及其程序;细化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含义;规范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以降低羁押率;明确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对技术侦查进行了授权与规制;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制度;强化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确立和细化了侦查辩护制度;限制了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了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暂缓起诉制度;规范了精神病收治程序;强化了对执行的检察监督,等等。这些才是中国2011年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进步和主要方面。这一充满了改革精神、贯彻了人权保障宗旨的草案,相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60多条,修改了90多条。而《报告》对这些重大进展不予“观察”,却仅仅抓住草案中已不存在的问题百般“纠缠”,这已使其沦为不负责任的“恶炒”。

同样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报告》对中国2011年司法改革上的多方努力也熟视无睹。已有中国学者做了统计:“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确定60项改革任务,2009年完成17项,2010年基本完成30项,至2011年底60项改革任务绝大部分已经完成。”其中,2011年法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改革量刑程序;完善、落实新国家赔偿法;改革调解体制;改革审判管理;改革执行体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等。检察院方面的重大改革有:强化检察监督;改革检察管理;改革检察官选拔机制等。这些范围广泛、力度空前的司法改革,是《报告》想抹煞而无法抹煞的。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2/0128/6581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