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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的指导原则

2012年04月06日 09:31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明确提出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维护社会稳定意识、维护法律尊严意识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意识,而且善于将上述三者看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维护稳定、安全和秩序(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和生存需要;在中国,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成败与否联系在一起

李良栋(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现代文明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发展应当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下进行。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为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保障。如果社会生活处于不稳定状态,秩序失控,动乱不止,制度和法律失去作用,社会发展和进步就无从谈起。回顾我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动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痛苦和损失;纵观世界上一些国家长期内乱不止而造成的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的情况,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一个国家要走向富强和文明,如果社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动荡无序,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严重泛滥,势必破坏安定团结局面,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进程。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维护稳定、安全和秩序(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和生存需要。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类的安全需求列为仅次于生理需求的层次,认为只有在满足了人类安全需求的基础上,才能够依次实现人类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即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采取有效办法,以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的破坏;并依国际法原则,解决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联合国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美国宪法则开宗明义地宣示: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是其立宪的根本目的。

李良栋:因此,早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社会稳定问题,将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成败与否联系在一起。邓小平就指出:“中国要摆脱贫困,实现四个现代化,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稳定。”“中国一定要坚持改革开放,这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希望。但是要改革,就一定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此后,无论是以江泽民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还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出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稳定。三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树立维护社会稳定意识,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社会总体上呈现稳定状态,有效地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李林:我们应当从大局和战略的高度来理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从安全和秩序角度来把握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内容。这里强调的安全,不仅包括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国有财产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宏观意义上的安全,也包括个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生活安宁等微观意义上的安全。这里所说的秩序,首要的是法律(法治)秩序、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和教学秩序,同时也包括生活秩序、家庭伦理、个人行为规范等。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通过法律的规范、程序和方法,积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合理分配相关社会利益

李良栋:树立维护法律尊严意识,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自觉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一切依照法律办事,坚持一切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毋庸讳言,我国改革开放是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变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由此决定,一方面是社会不断发展与长足进步;另一方面也引发了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出现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震荡、失衡或错位。“在转型期间,从结构到体制的全面转换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大动荡、大调整、大分化,从而引发种种曲折与失衡、矛盾与冲突。”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某些冲突和矛盾;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要求和实现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民族之间的某些矛盾;原有价值观念和新的价值观念之间、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以及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之间的冲击和碰撞,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在过去是从来没有的,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况。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通过法律形式,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如果离开制度和法律,采用无政府主义的闹事方式,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全社会成员树立维护法律尊严意识,在社会转型期间显得尤为重要。

李林:通过法治实现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自由、促进共同幸福,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也是现代国家在和平时期通常采用的方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现代化,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安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通过法律的规范、程序和方法,积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合理分配相关社会利益,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依法制裁一切违反法律、破坏法治、危害社会稳定、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群众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非但不传谣、不信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活动,而且还要坚决同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尤其是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认真履行宪法第二十八条赋予的“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神圣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们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来重新理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社会主义法制不仅要规范公权力,也要规范私权利,不仅要讲民主也要讲秩序,不仅要讲自由也要讲法治和纪律,不仅要讲权力也要讲责任,不仅要讲权利也要讲义务。在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圭臬和准绳,全体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绝不允许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人民普遍受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必须维护,不能动摇

 

李良栋:树立维护社会稳定意识和维护法律尊严意识,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我国各族人民来说,最根本的是要树立维护全体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意识。

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一切奋斗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邓小平曾提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依据。胡锦涛从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可见,人民普遍受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必须维护,不能动摇。

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三者是内在统一的,要从指导原则的高度加以重视

李林:维护社会稳定,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安全和秩序价值原则的根本要求,是加强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目标,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前提和必要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大局稳定和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政体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以及执法为民宗旨的直接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李良栋: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方面要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生产力和政治文明、思想文化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要求;另一方面,也要依据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真正将改革、发展与稳定统一起来,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渴望社会稳定,任何动乱和分裂不得人心。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社会的稳定,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要求,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所以,树立维护社会稳定意识、维护法律意识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意识三者是内在统一的。维护稳定和维护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客观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人权理论。主要代表作:《法制的理念与行为》、《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法治与宪政的变迁》等。

李良栋: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民主政治问题、政治文化理论。主要代表作有:《当代中国社会舆论问题研究》、《毛泽东与中国农民》、《转型期的社会治安》等。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2/0406/6637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