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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2013年03月02日 11:12

 

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之一

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蛇年伊始,中央政治局的第四次集体学习,再次释放法治中国的强烈信号。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号召“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短短几个月内,法律的作用不断被强化,“法治”的理念反复被重申,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最为醒目的标志之一。

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是否拥有至上地位,区分着一个国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而法律的实施水平,则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依法治国,人们不仅看你制定了多少条法律,更看你落实了多少条。没有实践的法律,只是挂在墙上的法律和写在纸上的法律,不会有实际效用,不会有尊严权威,更难以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个“更高要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良好法治环境的要求,是对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要求。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实施就成为发展的主要矛盾。在这种背景下,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就要把重心转到法律的实施上,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深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问题,实现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的跨越。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是核心。相比于普通个体,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在依法治国中有着重要示范作用。现代社会中,政府影响不可避免地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试想,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人们又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养成“以权压法”、“以权枉法”的习惯,人们又怎么会选择法律?十八大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以此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在利益多样、观念多元的今天,无论征地,信访还是拆迁,法治手段已被证明是最优选择。不仅如此,我们强调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是要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还在于推动形成对法治本身的崇尚和信仰。就此而言,只有“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日常用语,学法信法守法才会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只有政府和公民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选择法治手段,法治环境的建设才会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执法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不仅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不仅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违法必究。在这个意义上,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不仅要强化行政机关的守法观念,更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正如学者所言,“依法治国是人类千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至上’之治,强调只有讲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类的秩序、增进人类的福祉。” 坚持法律至上,用法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我们方能营造出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每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之二

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正因此,从执法到司法、检察机关,不能不慎用手中的权力。

大到吸了雾霾怎样吁请信息公开,小到黄灯时能不能踩一脚油门,可以说,法律就在每个人身边。生死大案毕竟相对不多,更多人还是从切身小事,感受法律的存在、认知法律的尊严。正因此,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才再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这当作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不曾停步的改革,进一步彰显法治的温度和力量。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等“顶层设计”,释放强大正能量。其实,从死刑判决后的复核到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每一个具体的改革措施,无不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

不久前,湖南长沙一辆涉嫌违章停车的警车,被市民贴上手写的“违法行为告知单”。这张“人民罚单”,反映了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期待,也说明了,公众会在一张罚单、一次开庭这样的细节中,得出执法是不是严格、司法是不是公正的答案。

的确,大概念相对抽象,是价值取向、理念追求。但正如水滴会反射太阳的光,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会折射出公平正义的光辉。河南高院网上“晒”出判决书,1年内点击达到800多万;广东高院的“法耀岭南”微博,开通9个月收获粉丝近40万。法律运行中,无数眼睛在看。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正因此,从执法到司法、检察机关,不能不慎用手中的权力。

虽然中国有“好人不见官”的俗语,也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但无法否认的是,公众与法律打交道也越来越多了。2011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1万多件。愿意走进法院,就是因为相信你能给“一个说法”。如果没有了执法、司法、检察机关对公正的坚守,这道最后的防线也难免失守。这是公众的期待所在,也是政法机关的压力所在。

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焦点案件,虽是极个别特例,但造成了很大影响。个案不公,于整体而言如九牛一毛,但对于当事人,就是100%,也理所当然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民间流传的一些顺口溜,“不是打官司,而是打关系”,“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也反映了公众在司法公正上的焦虑情绪。这些都说明,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公正,更要求“及时的正义”。我们理应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才能更好回应这种关注和期待。

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向全国政法机关提出“五个能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对于如何保障政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出了很有针对性的药方。这些能力,都不应只是大而化之、泛泛而谈,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例中来,成为提高日常工作能力的遵循。

法治的目的,是增加公众的安全感,让他们对未来有更稳定的预期。如若扶起摔倒老人也可能被判赔偿、开车搭载路人也要断指自证清白,这样的社会,法律缺位甚至失范,难言健康。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之三

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到2012年底,我国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规721件,地方性法规9000多件。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一部婚姻法起步,到今天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既让人们感慨数千年的“人治”社会已经脱胎换骨,又带来了“有法可依”以后的新思考。

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循着这样的法治建设路径,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所提出的,“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凸显了法治精神在依法治国新阶段中的重要作用,无疑极具时代特色和现实意义。

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再刚性的法条也难免沦为摆设。因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历史上,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这种“使法必行之法”,其实质就是法治精神。

“法之必行”的真正动力来自哪里?有人说靠监督,有人说靠激励,也有人寄希望于惩戒。这些都不无道理,但还有一点往往被人忽视,那就是有赖法治精神。常见媒体有这样的报道,一些考试即使监考人员众多,监考规则严格,技术手段先进,各种作弊依然防不胜防。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如果规则活在心中,自然会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

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法治建设又何尝不是这样?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手段讨薪的农民工、活跃在决策听证会上的市民、按照信息公开程序查看政府“账单”的网友、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等,正凝聚着法治社会的精神与力量。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红灯面前一窝蜂的“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并不少见,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的背后,则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条文有多么复杂严密,也不仅体现在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就会形成”,这样的判断,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新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培育法治精神、涵养法治文化,已经成为衡量法治文明的新标准,推动法治进程的新动力。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302/7049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