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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四天两连跳”的再度警示
2013年05月01日 10:42
微博网友“野夫刀”28日晚发布微博称,24日到27日仅4天内,郑州富士康有两名员工跳楼。微博称24日身亡的男性员工死因不明,不少同事说是被殴打致死。 27号富鑫公寓9栋六楼跳下的23岁金姓女员工入职才半年。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深圳富士康的一作业员因长期失眠便吃安眠药帮助睡眠。这一幕恰巧被工友看到,误以为他欲服药自杀。第二天,该员工收到了解聘通知书,称其威胁公司,扰乱公司正常管理。
郑州富士康公司在短短的4天时间里,接连发生2起员工跳楼一死一伤的悲剧,1个鲜活的生命就此完结,看后让人心情沉重。据悉,此次富士康发生“4天2连跳”与该公司近下推出的“静音工作模式”颇有干系。
所谓“静音模式”就是员工在进入车间后不能说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即使谈论工作也要把声音压低到最低,不能让第三人听到才行,三人以上的谈话必须要在线长办公区谈论,否则就可能受到处罚甚至被开除。有员工告诉记者,“静音模式”施行后,有时候自己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一句话都不敢说,心里极度压抑,上班如同蹲监。此外,“除了持有离岗证并且登记才能离岗以外,上班期间离岗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否者将被作为旷工处理。”上述员工抱怨说。据了解,此前富士康管理并未像现在如此严苛,现在富士康车间门口都会有4个保安严守。这一境况说明,在企业管理中如果缺失了基本的人文关怀,把员工视作只会干活的机器,长期不堪精神压力,就有可能走向极端。
说起富士康,3年前的“14连跳”让人触目惊心,董事长郭台铭也因此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为了防止“N连跳”悲剧的发生,富士康公司可谓煞费苦心,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比如将员工宿舍的阳台进行全封闭,防止员工“自寻短见”。笔者以为,这些措施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不能从自身管理上找问题,就会陷入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局中不能自拔。
不可否认,企业作为经营单位,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是,企业管理要严格而不是严苛,不能违法国家的法律规定。据《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0月8日报道,富士康历来以“自觉守法”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然而通过调查人们发现,富士康实际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仅就调查结果来看,富士康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厂每月加班时长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富士康工人的每月加班时间在发生“跳楼事件”之前超过100小时,“跳楼事件”后还保持在8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限。再比如,一名在富士康工作长达16年的工人反映,他从事电镀工作,长期接触铅、镍、氰化物、氨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但在他工作期间,并未依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仅做过两次职业预防普检,且未做血液重金属项目检测。富士康这种漠视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富士康还存在着滥用学生工、工伤事故“私了”等违法行为。眼下又推出了所谓的“静音模式”,试想,处在这样一种环境下,谁能承受得了?
人是有思想,有感情的动物,不是只会干活的机器,人的基本权利,基本诉求被漠视,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企业的利润建立在牺牲员工的权益之上,这样的企业将不是“王道乐土”而是“人间地狱”。
明天将是五一劳动节,在这个节骨眼上发生这样的悲剧是一个绝妙的讽刺。这一个案说明,劳动者维权依然任重而道远,作为工会也好,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也好,如果不能真正为员工撑腰壮胆,任由企业侵害职工权益,员工就会选择轻生,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选择。
五一劳动节是全世界工人的节日。这个节日的来临,是人们长期斗争的结果,试想,如果没有当初美国芝加哥工人的罢工,能有今天的这个节日吗?富士康员工“4天2连跳”说明,工人维权是多方面的,我们不能再对企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听之任之,必须采取“零容忍”,一方面,需要职工自身维权,争取各种权利;另一方面,我们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制止企业的不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为职工撑起一片蓝天,从而避免各种跳楼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葛立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501/7117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