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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法治,似是而非
2013年05月07日 07:55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所谓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理念、法治观点、法治逻辑对事物认识、分析和形成结论的思维过程和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这一概念在党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来,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意义。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经常看到有的同志口头上也说尊重法律、依法办事,但遇到实际问题,还是习惯于原有思维模式和做法,并以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作为理由。笔者以为对此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法治论述的精神,予以辨析和澄清。这里仅举几例。
误区一:以“实事求是”为由规避依法办事
有的同志遇到实际问题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时,便以“实事求是”为由规避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本意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和客观规律认识和改造世界。以实事求是指导法治实践,其含义有两个: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认定事实靠论据。
但是,“实事求是”在有些干部那里功利化、庸俗化了。有的在“实事求是”口号下,认为只要事能办成办“对”,有点违法也无大碍,而且还认为这样的干部“有魄力”。这些认识对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极其有害的。我国法律制度安排,有些可能从某一地一事来看不利,但从全局看是有利和合理的。如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从一些资源丰富但环境脆弱、经济落后地区来看,可能抑制了企业上项目,影响当期GDP增长,但从全国和全局来看,是符合科学发展要求而必须做到的,至于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除了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国家还可以通过提高资源价格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些地区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就是最大的实事求是,绝不能借口局部利益、局部发展规避法律甚至违法办事。而且,这些说法本身也还有值得推敲之处,实际如所谓影响地区发展和群众利益,要看这种发展是不是真的符合当地群众的长期和根本利益,要看是否真的影响群众利益还是一些利益既得者的说辞。
误区二: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往往只强调所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
有的同志以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由,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往往只强调所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以不依法办事来保所谓的安定和稳定。实际上,这是把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对立起来了。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和执行法律,党也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依法执政。并明确宣示,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我党的基本政治主张,更是全国人民的最大共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当然,我们不否认由于人们的认知、文化习俗和社会情绪,甚至是与敌对势力政治斗争的需要,会给法律适用提出新的课题,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和范围内做事情,不能超出甚至违反法律。无数事实证明,很多矛盾和纠纷恰恰是因为不依法办事而导致,既损害了群众利益,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因此,不依法办事就不会有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久而久之,人们一旦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乃至社会安定和谐也就失去了根本保障。
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以依法办事为前提和基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用法律智慧,准确适用法律以及用好法律赋予的裁量职权,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对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真正考验。
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多发期、高发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各种利益诉求不一致甚至冲突成为常态,加之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的积累,不仅诱发矛盾产生,也加剧了矛盾纠纷的解决难度。在强调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社会整体公平同时,注重个别利益平衡和协调,强调具体争议实质性解决,已成为当前个案中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路径。在个案中,不仅仅满足于“走程序”,而是通过具体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利益诉求,是从形式法治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进步,也是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追求的目标。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和保障,是判断人们行为是非对错的准绳,是维护公共利益和每个社会成员具体利益的唯一标准,论是非、讲利益,绝不能离开法治。当事人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要坚决支持和维护,对那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不能以强调所谓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使其获得法外利益。前几年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做法,实践证明是极其有害的。一些个案的利益诉求孤立来看可能有一定道理,但也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解决;超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一味“平”事的做法,不仅给当事人以及其他人以错误导向,也有损社会公平,损害法律权威,不会真正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误区三:以执法“人性化”为由,对违法行为不追究、不处罚
近来,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以执法“人性化”为由,对违法行为不追究、不处罚,有的甚至将此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还有什么“注视执法”、“围观执法”、“喊话执法”,认为是执法的“创新”,实在是与法治南辕北辙。什么是执法的“人性化”?笔者以为,执法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和保障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为目的,而不是脱离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维护所谓秩序;执法不仅是制裁违法,也包括保护合法和服务守法;执法应当公平合理,一视同仁,遵守法定程序,不能搞选择性执法或随意性执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应当与教育相结合,不以惩罚为目的,更不以获取罚款为目的;严格执法不是生硬蛮横,执法者要言行文明,尊重当事人人格和尊严。其实,这些原则和精神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中早已十分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认真执行,不能撇开法律另搞一套。还有人以为执法人性化就是不要强制了,这也是一种误解。强制力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法律没有了强制力,就会沦为可有可无的宣言,公众的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障,这当然不是全体人民希望的法治。当然,执法中的强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过度使用,对强制的滥用和放弃,同样都不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作者单位:市法制办)
责任编辑:葛立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507/7121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