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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者型干部诸松华滥用职权受贿获刑

2013年05月07日 14:38

 

【反腐倡廉案例】

编者按:一个在妻子患精神病等多种疾病十几年,一直不弃不离地细心照顾病妻的学者型官员;一个普遍被同事、同学、朋友认为是好人的官员,何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请关注本期反腐案例。

诸松华,原系温州市龙湾区政协主席,温州市龙湾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任龙湾区教育局局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兼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等职。因涉嫌职务犯罪,2010年2月2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诸松华。

诸松华出生于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村,20世纪80年代初从部队退伍后在农村学校担任老师,后考入乐清师范学校、原杭州大学干部班深造,并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律师资格。1987年,29岁的诸松华担任龙湾区刚创办的温州市第十五中学校长,曾获“温州市劳动模范”等荣誉,而后逐步走上官场。历任龙湾区教育局副局长、局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兼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等职。熟悉诸松华的人士介绍,诸松华的妻子患精神病等多种疾病多年,十几年来,他一直不弃不离地细心照顾病妻,直至去年上半年其妻子去世。

相关事件:金沙窝案

被媒体广泛曝光的“金沙窝案”,发生于2009年6月份。当时的诸松华,任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兼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

因为房地产的火爆行情,建筑用沙的行情需求量大增,作为温州建筑用沙的主要产地的瓯江,江上的采沙业进入疯狂状态,人人都占地为王,妄图分到一块蛋糕。一位曾经做过采沙生意的业内人士介绍说,当时,采沙船一天作业十五六个小时,每艘船每天收入有两三万元之多。在吸泵的咆哮声中,表层的沙石很快开采殆尽,采沙的吸泵也不断加长,从原来的10来米加到现在的50多米,这犹如一个黑洞,吞噬着江里的沙子。于是采沙权的争夺,日益进入白热化,这当中的腐败,自然也就不断孳生,行贿事件层出不穷。直到窝案曝光,有温州国土、地矿、港航、水利多个部门的数十名官员被发现卷入其中。诸松华也未能置身事外。

严重违纪:据传有20多名情妇

诸松华的问题被外界关注,是在2010年1月22日结束的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因为涉嫌违法违纪,当天的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诸松华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委员资格。

腐败官员的身后,总少不了情妇的影子,诸松华也是这样。记者从温州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处了解到,温州官场都在传言,诸松华在外面包养女人。有说包养了3个,有说包养了10多个,还有说包养了20多名情妇。

诸松华在担任龙湾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兼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期间,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为受托人牟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有关人士透露,诸松华受贿金额较大,其中一笔贿赂达45万元。

因严重违纪,诸松华于2009年11月被温州市纪委“双规”。

2010年2月10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诸松华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立案侦查,经龙湾区人大常委会许可,于当日对其刑拘。2月2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诸松华。

2010年3月3日,温州市纪委负责人证实,诸松华有二十多名情妇属无稽之谈。温州市纪委从未向外界披露诸松华违纪案的详细情况,也从未披露诸松华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有关媒体所报道的所谓诸松华有二十多名情妇,纯属以讹传讹。

 

立案逮捕

诸松华原系温州市龙湾区政协主席,温州市龙湾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任温州市龙湾区宣传部部长、龙湾区常务副区长兼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等职。

诸松华在担任龙湾区常务副区长兼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期间,违反规定,超越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贿赂。

2010年2月10日,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诸松华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立案侦查,经龙湾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后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2月24日,浙江省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逮捕诸松华。

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5月25日召开的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通报会透露,龙湾区政协原主席诸松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案已在5月24日侦查终结,现已移送审查起诉。今年1月~4月,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45件54人。其中,大案36件,查办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24人。据介绍,为进一步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力度,我市检察机关近期开展了反贪“集中办案段”专项活动,重点查处八类行贿犯罪案件。这八类行贿犯罪案件是:向党政机关、行政执行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等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直击案庭审现场——辩护人与公诉人激烈对峙,法官称案件“争议比较大,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

2010年11月2日,温州市龙湾区政协主席诸松华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浙江省永嘉县法院开庭审理,温州市多方官员和人大代表以及其他关心该案进展的人士与席旁听。

诸松华,原温州市龙湾区政协主席、政协第九届温州市委员会委员、温州市龙湾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月10日,温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法罪侦查局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诸松华立案侦查,诸松华由此被采取强制措施,并随后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5月,该案被移送法院审查起诉。

庭上,检方指控,诸松华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93.5055万元的损失,并非法收受他人财产达6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而辩护人则当庭作无罪辩护。“该案起诉意见书所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案辩护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宇辰表示,被告人诸松华多次疾呼本案存在刑讯逼供,若如此,检方搜集的所有口供都将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在庭审即将结束之时,主审法官称该案“争议比较大,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

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行为

据检方宣读的起诉意见书,诸松华在担任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期间,明知其朋友潘某的厂房属违章建筑,应无偿拆除,却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交代下属(时任拆征处处长周某)给予补偿和安置,给国家造成损失,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不过,石宇辰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潘某实际上同周某早有私下往来,潘某获得补偿,实则为周某本人亲自安排,诸松华与此事无关。此外,并不直接管理拆迁补偿事务的诸松华对潘某得到安置补偿之事当时并不知悉。“诸松华并无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石宇辰当庭主张。

一个备受关注的事实是,询问周某、潘某的笔录同询问诸松华的笔录有诸多细节上的矛盾之处,检察院对诸松华的两次询问笔录也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证据之间无法得到相互印证。而庭上,诸松华多次激动地称自己曾遭有关人员“用黑袋子蒙住头毒打”,并“被灌药水”,严酷的刑讯逼供下,“只得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去编造情节”。

“刑讯逼供下编造出来的供词当然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当然漏洞百出、出现细节上前后不一的情况。”石宇辰毫不讳言。

专家指出,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了解,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还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不过,对于诸松华的言论,公诉人当庭并未举证,法庭也未予以调查。

“我们强烈要求对诸松华受到刑讯逼供一事进行调查,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停止对其刑事追诉的指控!因为任何违反法律和原则对于个人进行的刑讯逼供都是要由国家来买单的,其恶果要由社会来承受。我们要求对侦查人员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我们要求曾经对诸松华进行过询问和询问的本案的全部办案人员到庭接受询问和质证。”庭上,石宇辰大声呼吁,不要让诸松华成为下一个赵作海、佘祥林。

 

是否存在受贿行为

检方还指控诸松华存在受贿行为。检方称,潘某2006年获得诸松华在拆迁安置方面的帮助,为答谢诸松华,遂于2009年在诸松华妻子治病时送给诸松华30万元现金。诸松华事后将之送回。但潘某三个月后趁诸松华装修房子之机,又把钱拿回来,而诸松华予以收下,因此涉嫌受贿罪。

诸松华提出了两点辩解:首先,在妻子治病期间,其推辞不掉老朋友潘某的热情,加上妻子治病需要治疗费,所以没有当场拒绝,暂借来用作救治妻子。事后,诸松华通过杨某予以归还。其次,诸松华曾借给潘某公司50万元,每年春节吃利息。当潘某又将30万元再拿回给他时,他推脱不能后,告知潘某那就“等春节时结账时,再一块算账”。

“诸松华和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诸松华没有受贿的故意,根本不涉及受贿的可能。”石宇辰分析,诸松华因潘某欠其50万元有权利将30万元款项作为借款或者提前归还的款项收下使用,是符合常情常理的,“潘某本来就欠诸松华的钱,诸松华收下潘某的钱绝非单纯的权钱交易。若非要说是受贿,我们认为是很荒唐的”,“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将当事人之间合理合法的借贷关系也混淆成为行受贿的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原则”。

此外,在本案中,检方还指控诸松华涉嫌其他三起受贿罪。

一是诸松华涉嫌收受潘某和袁某15万元,即2003年底,潘某和袁某欲送15万元给诸松华,而执行人袁某私将该15万元充抵自己为诸松华垫付的购房款。

对此,石宇辰指出,检察院的讯问笔录在此点上存在矛盾,且据袁某、潘某的证言,袁某替诸松华垫付房款与袁、潘二人准备送给诸15万元并无联系,袁、潘二人并未实际完成送钱给诸松华的行贿行为,而诸松华根本没有收受此笔钱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证明该事实的相关证据之间充满矛盾,无法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根本就不应该认定为事实。”

另外两起受贿罪可从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意见书(对该部分涉嫌的犯罪事实,侦查部门在最初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认定)中看到。意见认为,温州某公司经理杨某为感谢诸松华在该公司参与招标等事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四次共送给诸松华12.5万元;某鞋业公司董事长季某为感谢诸松华为其公司在某此征地事宜给予的支持和关照,三次送给诸松华5万元。

对此,诸松华直言以上意见书均为其在被纪委双规期间经过相关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得出的。“若如此,相关证据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应该予以采纳。”石宇辰说。

在长达一天的庭审中,相关证人没有一个出庭。诸松华似乎难言自己的冤屈,他数次请求法庭“请让这些证人出庭,我要与他们对质!”

【启示与思考】

诸松华曾历任老师、校长,后逐步走上官场,历任龙湾区教育局副局长、局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兼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等职。另外,诸松华早年曾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熟悉诸松华的人士介绍,诸松华向来好阅读写书、为人耿直诚恳,是典型的学者型官员,此次被控两罪,着实不敢相信。

一开始,诸松华也意识“政策的高压线”绝对不能碰。可经不起潘某的再三请求,诸松华又觉得两人关系一直不错,碍于朋友情面,经受不住诱惑,还是踩了“政策高压线”。这一踩就像进了万丈深渊,诸松华的从政道路被“抹黑”了一把,与“清廉从政”这四个字再也扯不上关系,他的人生也再也回不了头。在当今社会,只有真正践行“为政清廉”才能守住“法律的底线”,绝不是以为靠运气和机会能通过“政策的高压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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