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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城市化以人为先——如何让农民变市民
2013年05月07日 22:52
在上世纪的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出现了世界史上罕见的城市化。1945年,日本的城市化率(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还只有27.8%,但是1970年就增至72.1%。
人口和工业过度集中,导致大城市地区的人口高密度化,引发交通、住房等诸多社会问题。不过,日本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特别是在使农村人口融入城市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保障进城农民住房
在日本,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比较畅通。由在日华侨创办的中国通讯社营业部长姜德春指出,日本虽然也有户籍制度,但农村人口可以完全自由地向城市移动。成为城市居民后,原先的农村居民能够平等享受各种公共服务。
同时,城市发展之后,地价和房租会急剧上升,农村劳动者往往没有能力住在市中心或者高档住宅区,而住到贫民窟等条件恶劣之地。日本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解决人口过度集中到城市的问题,没有出现城市化过程中常见的贫民窟。
(图片:在城市化过程中,日本政府采取多项措施,使新来者更好融入城市。)
日本实施了“公团住宅”和“公营住宅”等利用公共资金建设的公共住宅。公团住宅是“住宅和城市整备公团”针对平均收入阶层提供的住宅,1956年到1993年供应了约73万户,房租低于市场价格。“公营住宅”则是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提供给低收入阶层的住宅,1951年到1996年供应了约270万户,房租非常低廉,甚至会接近免费。这为解决进城工作定居的农民提供了大批廉价住房。
同时,为了避免人口过度集中到市中心,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到80年代,还在东京和大阪等城市圈的郊外大力建设新城。目前,东京的很多上班族就居住在东京附近的新城或公团住宅中。由于便利的交通系统,特别是便捷准时的电车(轻轨),即使从七八十公里外到东京上班也不鲜见。
着力平衡城乡差距
要想解决大城市问题,单纯在城市地区采取措施远远不够,还需要振兴地方和纠正地区差距,积极开发农村和地方,纠正城乡差距。
为了避免工业向大城市过于集中,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采取了限制工厂过度集中到大城市的政策。1960年12月27日池田勇人内阁通过“国民所得倍增计划”,以实现农业现代化、中小企业现代化和开发经济落后地区(工业的分散),缩小农业与非农业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地区间以及收入阶层间存在的生活和收入上的差距,实现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的均衡发展。
1962年,日本又制定了“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并相继出台4个开发计划,以防止城市人口过于集中,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地区间均衡发展,
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在1972年竞选自民党总裁期间提出了“日本列岛改造论”,提出重新配置工业和建立全国的交通和信息通信网络,推进“地方分散”,使人财物从大城市反流回地方。
(图片:日本政府注重城乡均衡发展,鼓励工业向农村发展。)
一直到上世纪60年代,为就职而到东京等大城市的农村学生和农民很多,而日本列岛改造论等措施增加了农村和地方的就业机会,可以使农村劳动者留在地方,并且使流入城市的打工者回到地方。
近年来,日本年轻人已经基本是因为喜欢城市的生活和自由气氛以及丰富的就职机会而来到大城市。2000年之后,几乎不再存在原有定义的利用农闲到建筑工地等赚钱的打工者。目前,“出外打工”这个词在日本正逐渐成为死语。
实际上,由于工业的分散,使农民在家门口就有上班的机会,无需进城,从而也缓解了住房问题。像山梨县这样的农业大县,农业产值仅占10%左右。
社会福利惠及农村
姜德春指出,人的城市化,归根结底是社会福利和基础设施的平均化,最大限度地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别。
日本自1961年开始实行全民健康保险和全民年金(养老金)计划,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覆盖;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在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做到资源平等分配,最大限度地消除城乡和地区差别。所以,自上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开始起飞以来,大量进城就职的农村学生及日本式的农民工,实际上已不存在没有医疗保险或受教育水平不如城市人的问题。
在就业保障方面,日中创职机构久永事务所代表泽田笃志指出,除了石油危机这一例外,在泡沫经济崩溃前,由于日本一直维持经济增长,特别是在上世纪60年代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期间,大量公共工程的兴建需要大批劳动力,所以没有出现大的失业问题。
他介绍说,为了让劳动者安心工作,日本1947年就制定了《失业保险法》,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该法后来经过多次修改,名称也多次改变。失业时国库支付50%,从劳动者和雇主征收的保险费支付50%的生活费用,这可以有效避免失业带来的社会问题。例如夏普,去年在国内裁员2000人,但并非强制裁员,而是公开征集,结果有3000多人主动报名。提前退休者可以获得更优厚的退休金,公司还会帮助实现再就业,并非一脚踢开。
其次是“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和遗属支付保险金的制度。该法1947年实施,旨在对劳动者的负伤、疾病、残疾、死亡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保护,支付必要的保险,促进患病的劳动者早日回归社会,援助该劳动者和遗属,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卫生,增进劳动者的福利。这可以有效避免劳动者出现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后无人照顾或者因死亡而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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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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