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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意识缺失,症结在哪里
2013年05月14日 08:04
话题缘起
最近,面对许多人过马路闯红灯的现象,有人调侃,十字路口成了景阳冈,“等凑了二三十人,就一齐过冈”,而不管是否亮红灯。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对中国人的规则意识和公共文明问题的思考和讨论。
规则意识缺乏导致“广场效应”
主持人:“等凑了二三十人,就一齐过冈”,这种现象反映了什么问题?
刘作翔(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对交通规则的遵守状况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中最感性、最广泛,最能反映对规则遵守状况的标志,并由此可以看出其他领域的规则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北京电视台有个“红绿灯”栏目,发现大部分交通事故是因为不守规则造成的。前些年上海搞了一些强化行人交通规则意识管理的措施,结果,一位大学里的女硕士因为闯红灯,被交警拦下,这位女硕士反抗,还打了警察。有一年的世界交通日一个数据:全世界每天死于交通事故的有3900多人,而亚洲占三分之一,非洲占的比例也较大,可以看出大部分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这与规则意识是密切相关的。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这种“广场效应”或者“群体效应”,并非今天才有,也并非中国才有。早在古希腊,哲学家们就已经发现这个现象,人群有时候就像羊群一样,只要有一个行动,其他人也会跟着做。20世纪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也是揭示这种现象的:“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
新旧社会控制机制转型诱发规则意识淡漠
主持人:当下社会为什么出现公民规则意识淡漠的现象?
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国人规则意识缺失,与当下的社会转型以及转型期公民意识的缺乏有直接关联。当前整个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变动期,转型带来的是社会多元化发展。这种变化的结果,使得原有的各种社会控制机制受到冲击和削弱,而新的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无序和失范现象,目前具有共识性的观点是,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文化的弘扬和公民意识的塑造,而规则意识淡薄或缺乏是一个重要方面,主要表现在缺乏诚信意识、正当程序意识、合法利益意识、积极守法精神及公德意识等。
确立法治意识和理念,最重要的是要确立公民规则意识。当然这首先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拥有规则意识。公民的规则意识(或者说程序规则意识)应是公民意识中最基本的层面,或者说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当下,应该确立“公民规则意识是建立法治秩序的基础”的观念。
乔新生:无论是法律还是规则,中国传统社会中很少有这些概念。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以家为本的社会,国也不过是一个放大的家,是皇帝一个人的家。这样的社会中,其实没有真正的公共生活,自然也没有公共规则。公共规则来源于西方,无论是古希腊的广场辩论,还是现代欧洲的议会制度,都是一种公共规则,这种环境下的法律,是以普遍约束权力为原则的。当然不是说传统社会中没有法律,但是传统社会的法律和现代法律的概念是不同的,现代法律观念是建立在多数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当规则和多数人无关的时候,多数人既没有权利意识也没有规则意识。究其根本,其原因都在于规则不是众人制定的。很多人说中国人缺少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这是事实,但为什么缺少规则意识?是因为没有参与社会规则的制定,权利意识自然难以觉醒,对法律和规则也不是尊重,而是漠视。
规则意识的培养还须制度约束
主持人:给我们介绍一下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
刘作翔:在一些北欧国家,我特意注意到:一是绿灯时,行车毫不减速,即使在闹市区;另一种是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行人绝对优先。在国内我们经常是行人给车让路,驾车人很少有斑马线意识;在国外是行人优先,车给人让路。在瑞士、瑞典,我看到大巴车、小客车行驶在十字路口时,司机有一个动作:他会将车停下,用手向左、向右、向前比划三下,等确认之后才开车。后来才知道这是交通规则的规定,用这种方式确保有没有车和行人,是非常严格的。这是从小就培养的规则意识并形成的习惯。我在巴黎乘旅游车,导游讲,在几点之前必须赶到旅店,否则会回不去,这是因为他们有规则规定:司机每两个小时必须休息一次,并且每天开车不得超过十小时。我问谁来监督?又没有警察。他说根本不用监督,也不需要警察,车上有自动记录仪,警察只要看记录仪就可以了。司机如果违反规定,那可能丢掉饭碗。可见,并不是外国人的规则意识天生有多么强,它也需要制度的约束,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一种习惯。规则意识的培养还须制度的约束。
持之以恒地建设规则认同的渠道
主持人:养成规则意识和公共文明,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蒋传光:公民规则意识的养成,要靠公民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则。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包括公民的公德意识。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强调公民规则意识与强调权利意识并不矛盾,也不意味着要求每个公民缺乏自主地奴性服从法律,成为法治理的对象,而是要求每个公民在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地服从规则。二是公民守法意识的形成,有赖于法律的宣传,也来自于严格的惩戒教育。面对各种违法现象,我们一定要避免陷入一个怪圈,即一方面期盼和呼吁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以各种特殊的理由为免除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寻找借口,通过一件件鲜活的案例向人们昭示,法律的遵守不是必须的,是可以因人因事而改变的,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底线可以被具体的个案以特殊的理由突破,以致法律的权威总是树立不起来,对法律敬畏的社会心理也难以形成。三是社会公德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既是一项道德要求,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强化公民的公德意识,除加强对公民各种形式的道德教育外,还应重视从制度层面来完善,把制定具体的道德规范、完善道德立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作为社会公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乔新生:社会规则意识的养成,有赖于“公共的规则需要大家共同制定”这样的理念的确立和实施。这几年我们开始“开门立法”,意思就是让公众参与到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既然是公共生活,其中的规则自然也需要多数人认同才行。而开门立法,正是建立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的渠道。管理部门应更多征求民众的意见。
刘作翔:规则意识的培养要通过教育,这是没有含糊的。我们每个人从小到大,都要经历社会化的过程。这个社会化过程是通过无数的教育方式去完成的。所以规则意识的培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教育方式如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去完成的。但是,我们也看到教育的作用有时候是有限的,比如我们经常看到许多成年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些人是明明知道,但是他就是不去做,不但自己不去做还领着自己的孩子闯红灯,这就需要法律和制度的硬约束。但无论如何,培养中国人的交通规则意识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责任编辑:葛立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514/7134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