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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恶人先告状”难以得逞
2013年05月20日 13:48
无论菲律宾耍出什么样的花招,都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属海域拥有的主权,也动摇不了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领土主权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只有回到双边谈判的正确轨道上来,才能真正解决与中国存在的岛屿和海洋划界争端。
5月11日,菲律宾外长德尔罗萨里奥再次宣称,马尼拉决心在南海领土纠纷中寻求联合国仲裁。“无论中国到不到场,结果都会出来。”
在南海各声索国中,菲律宾是第一个“状告”中国的国家。4月24日,应菲律宾要求,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日籍庭长柳井俊二完成了全部5名仲裁员的任命,中菲南海争议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然而,菲律宾这种置中菲友好和地区稳定大局于不顾的“恶人先告状”行为,注定难以如愿。无论菲律宾政客鼓捣出什么“幺蛾子”,丝毫也不会影响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属海域拥有的主权。
据了解,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澄清当事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认为中国基于“九段线”所作的海洋权利主张违反《公约》,是无效的。它同时要求仲裁法庭明确宣布中国占领的华阳礁等属于“水下特征”,是菲律宾大陆架组成部分,宣布中国占领的美济礁和永暑礁等岛礁分别属于“低潮高地”、“岩礁”等,不应具有200海里权利。
可以看出,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而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中的“陆地支配海洋”的原则,海洋划界的前提和基础是确定领土(岛屿)归属,这必然涉及相关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解决领土(岛礁)主权归属问题,只能解决在领土主权确定以后所产生的划界争端,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问题。也就是说,领土主权问题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问题。即使在解决海域划界争端时,《公约》也规定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归属,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在中菲岛礁主权争端悬而未决的情况下,菲方提出的仲裁事项不应适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另外,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的方式,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已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因此,中国政府既没有接受菲律宾仲裁邀请的义务,也享有免受涉及涉及领土争端、海洋划界、军事活动等争端问题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权利。换言之,即便仲裁法庭作出裁决,对中国也是无效的。
多年来,菲律宾方面从未就各自主张海域的确切范围与中国进行过详尽磋商,未对中国协商谈判解决争议的立场做出过积极回应。因此,菲在提交仲裁前,未尽到《公约》第283条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以及第295条规定的“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等义务。
菲方提起仲裁不仅违背了双方有关共识,同时也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关于“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的原则和精神,严重破坏了中国和东盟国家关于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气氛,为各方启动磋商进程设置了新的障碍。
在这次仲裁诉讼中,菲律宾玩弄了“迂回”伎俩,不直接声称对这些岛礁具有主权,而选择挑战中国主权的国际法基础,强调其提出的争议并非中国所豁免的海域划界和主权争议,因而适用于《公约》的管辖。这些看似“技术性”的仲裁请求目的就是要将法律问题复杂化,从而尽可能将该案件拖入实质性仲裁阶段。菲律宾以为这样就可以把中国置于被告席,在全世界面前制造中国不遵守国际海洋法的恶劣形象,抹黑中国,为菲律宾侵占中国领土的行为洗白。这完全是枉费心机。无论菲律宾耍出什么样的花招,都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属海域拥有的主权,也动摇不了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领土主权的坚定决心和意志。菲律宾只有放弃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回到双边谈判的正确轨道上来,才能真正解决与中国存在的岛屿和海洋划界争端。
(作者系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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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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