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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 酿成悲剧莫及

2013年05月17日 14:35

 

2007年6月26日,中国石油管道公司长春输油分公司垂杨输油站站长、党支部书记佟兆林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0日,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佟兆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案情回放

佟兆林,男,汉族,1957年2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1975年参加工作,199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2月起担任长春输油分公司新庙输油站站长,捕前任垂杨输油站站长兼党支部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2007年5月,佟兆林在任长春输油分公司新庙输油站站长期间,利用新庙输油站工程项目建设之机,采取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上级拨付的工程款累计200万元,并指使单位财务人员将该款存于帐外。之后,在未向长春输油分公司汇报和请示的情况下,佟兆林召集该站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以给全体职工发放午餐费、春节和元宵节补助等名义,将上述帐外资金私分153.28万元。

2007年2月,佟兆林预感自己的工作可能要有变动,便假借将帐外资金转交上级单位为名,向保管帐外资金的余智敏索要了20万元现金,随后将此款存为两张10万元的定期存单交给妻子王英。2007年6月,佟兆林在调离新庙输油站交接工作时,故意隐瞒了手中还有20万元定期存单的事实。在检察机关查处其私分国有资产时,佟兆林主动交代了此事,并将两张存单上交了检察机关,从而中止了贪污行为。案发后,此款被检察机关收缴。

法院审理认定:佟兆林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的财务制度,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53.28万元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依法论处;佟兆林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考虑到佟兆林在检察机关并未掌握其贪污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主动放弃犯罪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属犯罪中止和自首行为,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佟兆林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佟兆林案件宣判后,经长春输油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给予佟兆林开除党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二、发案原因分析

佟兆林经济案件的发生,既有其自身素质不过硬的原因,也有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又有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偏离轨道。佟兆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思想蜕化,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偏离轨道,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把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抛于脑后,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贪欲违法犯罪,这是发生本案的主要原因。

(二)工程管理存在漏洞,为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该案的发生,说明长春输油分公司在投资计划审核、工程施工管理、工程决算和验收过程中还存在把关不严、工作不细、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新庙输油站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建设资金提供了便利。如果上级在工程管理方面不存在各种漏洞,该案就失去了发生的客观条件,也就不会有后来的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

(三)“小金库”是本案发生的主要祸根。“小金库”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是引发各类经济问题的导火索。佟兆林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因私设“小金库”而引发的。“小金库”之所以一直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一部分人的思想认识有问题,多年来形成的一种错误观念,认为此类资金是企业的“应急资金”和“帮托资金”,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一些难题,这种错误的观念导致了众多悲剧的发生。

三、该案留给我们的教训和启示

佟兆林是一个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基层领导干部,皆因小集体利益和个人的贪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留给人们的是深深的反思和难以忘却的教训。

(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力度,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各种腐蚀和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深入普及法律知识,使党员干部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在大是大非面前牢牢把握住自己。二是要引导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做到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三是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在灵魂深处引起共鸣,在各种腐蚀和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解决。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对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的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调,努力将监督关口前移,加大对本级公司及下属单位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力争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事前。二是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从严把关、不留口子,坚决制止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资金来源合法、用途正确,坚决取缔各种类型的“小金库”。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小金库”的产生。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尤其要把治理“小金库”当作重点,严堵形成帐外资金的各种渠道,严防“小金库”的形成。二是要进一步强化以内控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要通过深入开展内控反舞弊工作,加强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相互制衡,让企业的资金运行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有效遏制资金运行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使“小金库”失去生存空间,无立足之地。三是对违规设立“小金库”的,除认真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以外,还要严肃追究其上级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筑好预防抵御“小金库”形成的坚固防线。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517/7146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