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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 取之错“道”
2013年05月17日 14:50
2008年1月26日上午,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鹏贪污一案,审判长神情庄重地宣判:“被告人刘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孔子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刘鹏这位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却对这句话的理解偏离了轨道,用自己非法的“道”骗得了37万多元的国家之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为所取之错“道”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一、为求钱财,以身试法
刘鹏,男,1976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人,1998年7月参加工作。因涉嫌贪污公款,200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捕前系大庆油田公司装备制造集团审计部审计员。
31岁的刘鹏出生在一个石油工人家庭。学生时期的刘鹏勤奋好学,对自己的前途充满了无限的憧憬,1994年考入黑龙江大学,1998年学成归来的刘鹏被分配到大庆油田公司技术开发实业公司工作。不久,天资聪颖、年轻有为的刘鹏得到了领导的赏识,被任用为财务科会计。这时的刘鹏对生活充满了信心,他立志要在工作中干出一番成绩,以实现自己美好的夙愿。如果刘鹏能够坚守这种信念,一如既往地为企业守好财,他的前途将会是一片光明。可是由于后来个人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挫折,使他在困境中迷失了方向,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质”的变化。刘鹏在参加工作后的第二年结了婚,次年又有了可爱的女儿,刚参加工作的他工资水平并不高,使他经常感觉囊中窘迫。偏偏这时,他的父亲又检查出得了癌症,给父亲治病的重担自然落在了独子刘鹏的身上。面对生活的困境,刘鹏苦苦寻求挣钱的途径,可是他既没有经商的经验,也没有做生意的本钱,在困窘和私欲的驱动下,他将目光转移到了每天经手的上百万元的账目上,只是苦于一直没有机会下手,等了许久的他终于按捺不住,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敲响了罪恶的大门。
刘鹏将放在家中父亲原先单位的“黑龙江省非经营性统一收费票据”拿到单位,私自刻制了“大庆石油管理局物业一公司结算中心收费专用章”,然后模仿单位总会计师王某和房管员马某的笔迹在票据上签了字,凭此虚假票据在单位报销了采暖费10余万元。事后他也曾害怕一段时间,他深知一旦事情败露,后果将不堪设想。但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他不但没有主动坦白和收敛,而是怀着一颗侥幸心理又迈出了犯罪的第二步、第三步……,截至他调出本单位,共采取虚假发票报销采暖费、电控门保安费等37万多元。
当刘鹏站在被告席上,听到自己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时,他目光呆滞,怅然若失,深深垂下了头,想到自己将在牢狱中度过漫长的14个年头,想到父母妻女从此将无人照顾,想到美好前程被自己全毁,刘鹏万念俱灰,欲哭无泪。
二、疏于监管,终酿恶果
纵观刘鹏贪污公款的整个过程,应该说其手段并不高明,过程也不复杂,但为何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没有被单位任何人发现呢?从客观上讲,主要是单位内部疏于监管而酿成的恶果。
调查人员发现,由于刘鹏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比较紧张,因此在财务部门内部岗位设置上刘鹏既担任单位的费用报销会计又兼任出纳员,同时又负责保管单位支票和财务印章,甚至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也由刘鹏来负责,如此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严重地违反了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极大地增加了发生问题的概率,也为刘鹏贪污公款创造了便利条件。刘鹏走向犯罪自有其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等主观原因,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存在的漏洞以及组织上的监管不力也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如果刘鹏不兼任出纳员、如果刘鹏不同时保管支票和财务印章、如果内部审计能对刘鹏负责的工作起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那么刘鹏也许就不会步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前车之覆,后人之鉴
刘鹏贪污公款一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深刻剖析案件的全过程及发案原因,教训是深刻的,启示也是多方面的。
启示之一:遏制腐败,加强教育是基础
刘鹏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首先是抵御腐朽思想的道德防线不牢,被金钱的诱惑所击倒。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必须强化教育是基础的理念,要坚决纠正和克服“重使用、轻教育”的倾向,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岗位的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反腐倡廉教育,尤其对于关键岗位的年轻人更应紧抓不放,要针对年轻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要善于运用与年轻人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说纪、以案说法,将教育真正入脑入心,使受教育者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
启示之二:遏制腐败,强化制度的执行是保证
从这起贪污案件分析,由刘鹏一人兼任单位的费用报销会计和出纳员,违反了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其贪污公款提供了方便,这是不按制度办事的典型案例。从石油系统以往发生的案件看,不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现象在一些单位还屡有发生,有的还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法贵在行”,有了制度就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嘴上,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以后,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就成了关键,各级单位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启示之三:遏制腐败,加强监管是关键
刘鹏贪污案的发生,与单位的监管乏力不无关系,党组织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的触角都没有覆盖到刘鹏,致使其为所欲为,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无论对掌管重要业务特殊人员还是负责一般业务的普通人员,从促使其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不犯或少犯错误的角度出发都应加强监管,绝不得让任何人游离于组织的监督之外,要定期检查其履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予以纠正,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职工个人负责的具体措施,更是加强反腐倡廉的必要手段,对于保证企业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葛立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517/7146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