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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撑起保护伞

2013年05月27日 08:01

 

新闻背景:“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然而“溺亡”、“虐待”、“性侵”……这些近期发生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却给这本该充满欢愉的日子蒙上了阴影。与十年前、二十年前不同,如今孩子们面对的是一个更复杂的世界。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从点滴做起,给他们传授更多的知识,为他们撑起保护伞。

安全教育不能再等

中国新闻网:学校和当地警方应定期举行安全联合教育培训,对治安、消防以及可能遇到的常见安全事故、如何科学安全应对各种突发情形等进行针对性科普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训练深入大众教育体系,学生遇险时才会第一时间进行自保自救和风险预判。

南方都市报:我们鼓励人们在公共财物或别人遇到生命财产安全时候见义勇为,但并不是针对所有人,尤其是对于中小学生,在没有充足的自身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一直强调不能盲目去充当见义勇为者。将还未掌握足够的安全常识和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去考虑,任何时候都是比其他事件更重要的。

新京报:许多学校和家长有一种偏见,认为防性侵教育很“危险”,担心教育会变成教唆,教育部门对此往往也毫不关心,所以这一教育始终难以普及。反观国外,学校防性侵教育早已实现了系统化,在美国,专门有学校性教育“性侵害、性攻击、性暴力和性骚扰”课程讲授大纲,分别对学前儿童、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设置了不同的课程。

齐鲁晚报:让孩子意识到哪些是危险,知道怎样对危险说“不”,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应该努力的方向。但在我国许多地区,安全常识教育还停留在“知道自己家的住址”、“过马路要小心”这样的程度,如何防范犯罪,尤其是性侵犯罪仍是被忽视甚至是被回避的话题。这些知识的缺失,让孩子在侵害面前几乎处于不设防的状态,也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健康成长需法制保障

四川在线:法律毕竟是一种事后处决,仅仅是对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一种微小弥补,起不到实质性的保护效用。真正的保护要从源头做起,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只有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双管齐下,未成年人才有可能逃脱“性侵”的噩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是社会化不完整的人与成熟人之间本质的区别,所以法律上应该另起炉灶,不要满足于在成人法律中添加少年司法的权宜之计。我国可建立国家一级的少年保护局,对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等未成年人问题进行专门管理,以期实现“对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零容忍”。

齐鲁晚报:保证儿童健康成长要筑牢安全堤坝,这需要全方位的努力——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防范和打击;家长、学校、社会也要做好教育和预防,减少悲剧的发生。

 

新华网: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中国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但近期的数起社会事件折射出,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层面上仍存在不足,即有效监护制度的缺失、“虐待儿童”的无罪名可定等问题,这暴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尚待进一步完善的事实。

青少年保护维权律师孔维钊:仅靠道德自律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度约束。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制度约束不够具体。比如英国对教育从业人员规定,不得与异性儿童单独相处,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或更严重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教师行为准则进行修订。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秦前红:涉未成年人事件将促使相应方面的立法有所完善,焦点事件刺激大众关注,立法要回应这些压力,既使立法更具正当性、权威性,也会使立法在缓解社会矛盾、保护未成年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保护孩子责无旁贷

北京青年报:鲁迅说过:“童年的情形,便是将来的命运。”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让每个女童免受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是成人责无旁贷的义务;让孩子健康、有尊严地长大成人,我们的国家才有大可期许的未来。

法制日报:国家应鼓励一些社会保护组织和社会支持系统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比如支持和欢迎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等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少年犯的工作,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

南方都市报:当下的父母普遍陷入了“关注点错位”的窘境。不少家长,努力工作,只为了给孩子提供优渥的物质生活,让孩子上名校。对于孩子的评价,参照的只是学校的成绩单。家庭教育的关注点,应该是孩子的心理。这个心理,包括健全的人格,同时也包括与年龄相符的社交情商。

美国著名华人律师邓洪:未成年人在社交网站分享个人信息、照片和视频的同时,也面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这些信息不仅容易被广告商、恶意软件开发商利用,也有可能导致拐卖儿童、引诱儿童犯罪、儿童色情等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在互联网上的安全,与保护他们在学校、家庭内外的安全同样重要。

齐鲁晚报:加强对孩子的保护,不是说把他们封闭起来或者圈养起来。外界保护与孩子自理自立并不矛盾,关键是掌握好度。当孩子年龄小、辨识力差、反抗能力弱时,尽量不要让他们独自外出、脱离监护人的视线。此时家长多跟上一段路、多看上几眼并不是溺爱,而是小心负责的表现,确有必要。

央视评论:社会的共识应该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化和优先权,也许有一天当我们每一个成年人和其他的别人家孩子未成年人单独接触的时候,都会去检点自己的行为,才是未成年人保护做到位了。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527/7156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