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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政府”构绘“美丽中国”

2013年07月02日 09:54

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中国是法治政府施政的目标,法治政府是美丽中国的实现途径,二者互为表里,密不可分。美丽中国的法治政府具有守法、诚信、阳光、责任、公正、服务的特征。

影响美丽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得到落实,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美丽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得到有力推进,政府活动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但是由于我国法治政府从提出到实践时间还不长,法治政府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与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亟待突破的主要障碍有:

(一)思想因素。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和一些不科学的法律文化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也不可低估。一是“官本位”的潜意识始终充斥着其“法治思想”。部分国家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表面上“依法行政”,实质上还是认为“权大于法”;二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的根深蒂固。部分干部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仅仅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力,行政相对人服从管理的义务,反而使本来为制约、规范政府权力法律制度变成了政府管制老百姓的工具。

(二)立法因素。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得国内立法的需求量攀升,速度加快,甚至存在片面追求速度现象。立法的过程中,程序和内容不够科学,民主参与不足,考虑不够全面,还存在立法利益部门化,不能够完全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情况。比如说,立法意图和立法原则的定位存在某些偏差;立法权限不明确,容易产生立法冲突等等。立法领域的缺陷使法治政府建设得不到应有良好法治环境的支持。

(三)执行因素。法的生命在于执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治政府的执法是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直接、最相关、最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又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难点所在。当前,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乱作为,这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又表现为行政不作为,在其位不谋其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视而不见,遇到矛盾总是绕着走,常常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矛盾酿成大矛盾,一般事件演化成恶性事件。

(四)行政司法因素。行政司法是法治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可分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目前,我国行政司法方面存在行政司法缺乏公信力;程序不够完善;救济手段无力等问题。

美丽中国法治政府构建之途径

(一)使建设美丽中国法治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世界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施政在人,而人的行为受思想意识的支配。人们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对政府能否依法行政的信任度,以及对以法律手段对抗政府机关违法行政的主动性等主观因素,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极大推动力。建立公务员学法制度,强化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勤政廉洁、严格执法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二)加强行政立法。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政,这需要健全的行政法律规范,要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立法专家论证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积极推行法律法规跟踪问效制度。同时还要注重行政立法的经济分析,要尽量依靠市场自我调节,节制行政法规、规章的过多过滥的干预。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是美丽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切入点。当前,中央正在进行的大部制改革就是政府在努力进行职能转变的表现。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效率,又能更好地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更好地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

(四)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决策机制。民主科学依法决策,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保障。法治政府应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做到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向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论证不决策,没有政府集体讨论不决策。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决策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或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五)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法治政府执行力是政府执行具体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力量。有了执行力,才能维护法制统一;有了执行力,才能实现政令畅通,实现社会管理目标。提升法治政府执行力必须建成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执行落实问责机制,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

(六)严格依法行政。法律休眠、制度麻木,必然导致违法盛行、法治虚无,这背离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在形式上,要求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不违法行政;在实质上,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原则、目的与法理等;在责任上,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权责一致原则。5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702/7203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