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纸张 字号选择:超大 行高 带图打印 返回原文

首页 > 经典案例 财经视角

【案例】理性看待“电商征税”

2013年06月28日 15:58

 

【全球财经案例】

编者按:“网店征税”言论引燃了电商领域的“炮火”。作为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的建议一出,便遭到淘宝的“反击”。随后,多家电商和其掌舵人被卷入口水战。从电商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着眼,建章立制势在必行,大有裨益;而对于淘宝上700多万职业卖家来说,价差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时间,网店征税这一并不新鲜但又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再一次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事件介绍】

 

商务部:财税部门正研究电商征税立法

正是由于大量中小电商企业的存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才得以迅速发展。中小电商促进了传统商业和电子商务的结合,提升了流通产业效率,对便利化购物和消费的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表示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称,对电商征税要区分发展阶段和企业类型;去年网络零售额超1.3万亿

两会期间曾被广泛争议的“电商征税”问题又有新进展。在6月4日召开的商务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财政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此前,关于电商征税即将启动的消息多次传出,商务部此次表态也被视为是官方的又一次明确表态。

进一步规范法律法规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提出的向电商征税的提案在业界引发热议。他建议国家税收部门应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创新征收手段,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

而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张近东的上述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相关部委正研究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年内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

对此,姚坚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电商税收立法,应当是由主管部门去研究,财政税收的管理部门会对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相关部门正在对有关课题进行研究,但是总的目标是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促进和规范。但他并未说明征税具体实施时间及税率等细节问题。

他还称,商务部对于电子商务行业一直坚持在发展中规范,把促进发展放在第一位。他透露商务部目前也正在牵头制定《电子商务促进法》,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特别是中小电商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如何纳税?

张近东的提案引来众多电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卖家的不满。不少网店老板认为征税将使网店成本上升,店主不得不通过涨价来分摊成本,这样就将失去与线下传统销售渠道的竞争优势。

对此,姚坚也在会后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对电商征税要区分发展阶段和企业类型。规模大的、发展比较好的电商企业当然要依法纳税,而对于成长中的中小电商企业该如何纳税,应该再做进一步讨论。

商务部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8万亿,同比增长31.7%;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同比增长67.5%。

 

【专家声音】

国税总局专家:对电商征税调研十年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日前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对电商征税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调研了,电商企业和个人商家的征税问题都在调研范围内。

“我们已经研究很长时间了。”靳东升说,“我们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大家有个误区就是电子商务不征税。实际上电商不是不交税,垂直型电商、电商中企业商户的交易额都是要交税的,他们交的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只是在网络购物的C2C卖家,即个人对个人交易中没有税务登记是征不到税的。所以虽然网络交易额已经很大,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网络交易都不征税。”

靳东升称,对C2C征税在技术上是没有问题的,依法也应该缴税,如果按照个体工商户对待,个体工商户线下是有起征点的,一个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就不征税。

“征不征税由国务院决定,不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靳东升表示,按照法律,国务院有权决定是否对电商征税,征税主要是增值税,国务院对增值税条例有解释权,只要是国务院通过就是有效的。

靳东升说,对电子商务征税,国际上有两种态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主张不征税,但美国现在也开始征税了,因为电子商务对州税中的销售税冲击比较大;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主张征税,而且也确实在征税了。

电商征税再遭热议 该征?又如何征?

近日,电商征税的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年内将对网店开征5%税收”的消息开始流传开来,颇有几分“狼来了”的味道。对此商务部再次发声,声称电商征税不会很快出台,目前尚在调研阶段,尚无具体时间表,年内对网店征税的说法并不属实。虽然商务部对此消息予以否认,但每当“电商征税”被提起的时候都会牵动许多人的神经,可见这个议题的激烈反响。

电商征税传闻始末

“电商征税”是在今年“两会”期间,由全国政协委员兼苏宁易购董事长张近东建议提出。张近东表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总额已达1.2万亿,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这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进而导致假冒产品充斥、侵权现象严重等。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张近东的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正在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年内将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电商征税法案近期刚刚通过,此时传出电商征税的消息则更加让人关注。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被问到电商征税问题时表示:关于电商税收立法,是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在研究和调研,商务部希望能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做到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这被认为是官方的明确表态,一时间,电商征税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电商征税关键不在征 在如何征

近年来,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几年,网络销售的规模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这数据与张近东两会期间所提数据接近。其中天猫、淘宝交易额更是破万亿元大关,电商服务业直接或间接就业人数超过1000万人。

电商发展到一定阶段,征税是必然的,从市场化角度来说,社会商业环境的平等需要建立在平等的税率基础上,电子商务同样如此。对电商征税倒是天经地义,但如何合理的实施电商征税,做到抓大放小就成了关键所在。

 

目前来看,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C2C三种模式,其中B2B、B2C两种模式下的电子商务都没有税收问题,在C2C模式下,由于购买方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所出售的商品自然五花八门,而出现质量问题时多不支持全国联保,销售方并不主动提供交易发票,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所以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只有C2C中的一部分。如果对电商征税,C2C市场将受影响,行业老大淘宝更是首当其冲。

“电商征税”这个议题之所以在中小卖家中反响激烈,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而对于像京东、苏宁、当当、易迅等大型B2C电商来讲则问题不大,因为此类大型电商的业务量大、利润相对较高,可以承受一定的税率。但对于诸如淘宝的个人中小卖家来讲,有许多尚且只能维持微薄的利润、甚至亏损,再向他们征税无异于雪上加霜。

在这方面,美国近期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就值得借鉴:除去“年销售额不足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以提供云计算、下载等虚拟服务(包括传统认识上的电子商务)的企业,都要交税。如此,就可以让小额店主获得豁免权,不用交税。而对于薄利多销的网店,征收“增值税”则更加合适。总而言之,如何抓大放小,征税同时不增加小微网店的负担是电商征税税制设计需要考虑的地方。

电商征税“箭在弦上” 为何迟迟不发

税收一直是国内网络零售监管的“短板”。近期商务部在例行发布会上透露“正在调研电商税收立法”一事,以及有传闻称“年内将对网店开征5%税收”等消息再次引发市场及舆论关注与猜测——电商征税看似“箭在弦上”,却为何迟迟未发?

电商征税频频引热议

近些年,有关电商征税的消息及争论不断升温。支持征税的是希望线上线下竞争环境更公平;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则认为,高税负可能引发中小网店大量倒闭,从而对数以千万计人员的就业产生负面影响。

今年5月底坊间传闻称,电商征税已经进入倒计时,目前相关部委已经开始商讨具体收税措施,年内有可能正式向网店征收5%的税收。随后不久,商务部在6月4日发布会上证实此事,表示“财政税收部门正在研究调研电商征税立法”。

此前,关于电商征税“即将启动”的消息多次传出,2010年7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今年“两会”上苏宁董事长张近东以及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提出了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引发了颇多争议。时隔不久,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草案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4月15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了电商征税。

税收在向谁“招手”?

电商征税的政策一旦出台,受此影响的将会是谁?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主要的模式有B2B(企业间交易)、B2C(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C2C(消费者间交易)三种。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但C2C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

以淘宝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其2012年的交易总额突破1万亿元。若以5%的额度征税,淘宝上的网店一年下来将因此增加近500亿元的税收成本。

“不少网店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更别提纳税了。”不少专家对此表示担忧,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源难以有效控制、电商交易额难以认定……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

“如此看来,征税可能会对一些低效的C2C卖家产生挤出效应。”平安证券分析师耿邦昊表示,由于“长尾效应”的存在,部分规模较小且经营效率不高的小卖家可能会难以承受税收成本甚至退出C2C平台,但对已经形成较大营业额和客户群规模的中大型卖家而言影响则相对有限。

 

箭在弦上,为何迟迟不发?

“互联网不是免税区,电商模式交易实际上是传统零售业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只是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本质并未改变。”天衡会计事务所相关人士称,如果只对线上网店进行免税,将会压榨线下商家的生存空间,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目前,对电商这种交易方式进行征税,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许可,包括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电商企业普遍都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而5月刚刚获得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也使美国网购免税时代彻底终结。

采访中,多数业内专家认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研究明显滞后,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上有很大的空间。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向电商征税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中国难以置身事外。”国内电商业界普遍认可,网店征税是一种必然趋势,实行与否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至于何时征税?征多少为宜?则取决于创新机制与保证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税率高低与税基宽窄之间的关系、加强收税征管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厘清。如此可以推测:这些问题的基本厘清之日,就是我国实施电子商务征税之时。

电商征税是与非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抛出“电商征税论”。张近东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

此后几个月,关于电商征税的讨论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高潮。财政部、商务部等部委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征税的具体环节。国家税务总局4月初实行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修订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并召集了多家电商企业,召开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市场秩序研讨会。5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刘红亮对外透露,中国首部“电子商务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的立法日程,正在起草。6月4日,在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我们正在牵头组织研究电子商务的促进法,来促进推动中国电子[-1.83%]商务企业特别是大量中小型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5月10日在 “淘宝十周年”晚会上,马云却感慨:电子商务让刚刚创业三五年的小企业享受了税收的优惠,带来了真正的公平。

在部委、专家、电商自身以及媒体热议“电商征税”话题时,却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税收的起源是什么?

税收是指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及公共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民间企业(法人)无偿征收货币或资源的总称。而在此次讨论最受争议的对象淘宝电商平台上,是谁为那些中小电商提供了公共服务呢?

同时,我们在讨论征税是否公平时,前提应该是给“公平”一个合理的定义。公平不是对所有电商按照统一的税率来征税,公平应该以效率为前提,如果某项税收政策打击了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即便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税收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促进而非限制经济增长,香港就是一个典型的低税收高经济增长的地区,号称 “购物天堂”。这恐怕是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出台电商相关法律时首先应该考虑的。

纳税是企业义务 对电商征税不可厚非

自今年“两会”上,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提出提案之后,关于对电商征税的争议就一直甚嚣尘上。近日又有消息称,电商征税提案已被相关部门采纳,年内将对电商企业开征5%的税收。一时之间“与民争利”、“网络小卖家将受灭顶之灾”、“电商征税时机未到”等声音再次响起,纷纷质疑电商征税对中小卖家“不公平”,将使他们无钱可赚。

电商征税真的有碍公平?绝非如此!

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不论是谁、是什么企业只要进行了经营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收益就应该依法纳税。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行业总销售额已达1.26万亿元人民币,占到整个国内零售行业销售总额的6%。从销售额上看,虚拟网络中的电商经营者,与现实生活中实体店铺的经营者一样,同样享受各项公共服务。那纳税又有何不妥?

即使在电子商务领域,淘宝上的小网店和京东、苏宁这样的大电商一样,同样在进行经营活动,赚取商业利润。那么在纳税义务上,两者也不应存在任何差异。就此而言,目前“大电商纳税、小网店不纳税”的现状,反倒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

税收的目的是促进而非限制经济增长,对电商征税真正需要斟酌的问题不是该不该征,而是该如何征,这是需要执政者认真思考的。比如,在通过税收规范市场的同时,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有没有税收上的减免优惠,以保持它们发展的积极性,最终促进整个行业继续健康发展。

 

电商征税可别因小失大

现如今,开网店的人越来越多,当中既有想让生活更富裕的“上班族”,也有立志创业的大学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发布“网络创业促进就业研究报告”中预计,到2015年以淘宝网为代表的部分网络零售平台将覆盖5亿消费者,交易额有望超过2万亿元,带动直接及间接就业3000万人。

网店之所以备受众多创业者的偏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门槛低”,尤其是“不用交税”。但近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财政税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电商税收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调研。从法理与逻辑层面上讲,开店纳税,天经地义;但从情理与操作层面上看,电商的税怎样去征,必须慎重!

我国税收73%是以流转税为代表的间接税,虽然我们的个税交的不多,但我们每一次的消费,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不知不觉地纳税”。这正是经济学家常说的“拔鹅毛却不让鹅叫”。具体到网店,也并非是真正的“不交税”,比如一件衣服,在生产、运输甚至是进口等环节都会产生税赋,这些都会折算到衣服的进货价里,只是在终端销售环节上没交税。如果硬要把终端销售上“最后一根鹅毛”拔下来,势必会刺痛不少人的神经。

最简单的逻辑就是:征税导致网店经营成本上升,小本经营者压力陡增,许多原本想通过开网店实现草根创业梦的人望而却步。想继续经营下去,大多数网店必然会把税收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网购最大的卖点“便宜”就会逐渐被削弱——如果网购不会比实体店便宜很多,那么消费者为什么不选择去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店买个踏实、买个放心呢?何况实体店还有网店无法比拟的“购物体验”。沈阳一家经营食品的网店店主王伟就表示,对于像他这样月销售额不到两万的网店来说,每个月的利润就1000多块钱,征税就得关店。年销售额近千万的网店店主于先生也说,他的网店刨除租金、人员开支及物流、广告费用,利润已经不足10%,如果征税的话只能选择提价。

管理者应该把目光放长远,从全局考虑,而不应只顾眼前,与民争利。电商有着非常广阔的上下游空间,上承各类生产、深加工、批发代理,下接物流、通讯、快递甚至是文化产业,电商的蛋糕如果做大了,这些上下游产业都会富得流油淌蜜,利税价值远高于单纯从网店身上去拔毛。其在解决就业,经济转型等方面的贡献更是不可估量。如果因为征税,而导致整个电商行业的积极性受挫,岂非得不偿失?

也有人说,现在电商业鱼龙混杂,必须通过征税来规范,同时京东、苏宁易购等电商都是纳税的,如果对个体的小网店不征税,有妨碍公平竞争的嫌疑。可反观现实,收税能与监管、能与行业质量画等号吗?从奶粉、胶囊、白酒、食用油到汽车、楼房,哪一样不征税?可哪一样让老百姓真正放心了呢?哪一样没“摊上过大事”呢?有时候,单纯的重税、罚款等整治手段经常会变成“隔山打牛”——表面上打的是商家、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实际上伤到的却是市场、消费者的需求与利益。至于公平竞争的问题,所谓社会公平,恰恰是给那些弱小者能在强大者,甚至是垄断者的夹缝中生存、发展的希望与机会。现在国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小微企业大力度的扶持,不正是公平的体现吗?因此,对众多个体小网店减免税收非但不是有碍公平,反倒是有助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电商征税应该搞“抓大放小、围点打援”。对像淘宝上那样的个体小网店“网开一面”,对天猫、京东这样的大商城收税。那些小网店如果做大了,有实力了,自然会进入商城这样的大平台,进入征税的范围。努力把电商这个行业“围起来”、规范起来,但不要直接在它身上“打主意”,而应该更多地在围绕它的这些上下游产业上做文章,把电商对其他产业的带动性发挥到最大,实现互利共赢的持续健康发展。

【启示与思考】

财税部门正研究电商征税立法的消息刚被商务部透露,在淘宝做小生意的老板们已经坐不住了。一时之间“与民争利”、“网络小卖家将受灭顶之灾”、“电商征税时机未到”等声音再次响起,纷纷质疑电商征税对中小卖家“不公平”。而笔者以为,对电商交易进行征税是大势所趋,但被征收对象和征收比例值得深入思考与研究。

首先,对电商交易征税是大势所趋。如今,网购正在成为重要消费方式之一,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此种交易行为征税也是必然趋势。据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到80163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增长31.7%。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同比增长24.8%。

其次,对电商交易征税,需要厘清向谁征税、征收比例两大问题。一是对诸如淘宝个人网店征税,将打击整个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并且间接影响消费增长,这与当前经济发展背道而驰。因此,征税应该避免对于此类电商交易的袭扰。二是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征税,也将面临双重征税嫌疑。目前,电子商务企业都在纳税,电商中企业商户的交易行为都是要交税的,电商企业缴纳的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对电商交易征税需要兼顾企业税负承受能力。

实际上,在电商交易中,仅有C2C交易没有税务登记,而恰恰是这类交易不能成为征税对象,因为该类交易不仅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而且也是当前拉动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国家既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应该给予创业者一定的税收优惠。

作为政府部门,征税的确是一门艺术,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更重要的是讲究征税方法,就如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说:“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在电商征税问题上,必须考虑征税的方式方法问题,达到和谐征税。

笔者认为,实现电商发展与税收制度的和谐互动,需要主管部门切实从服务市场的角度出发,兼顾好各方利益诉求。

欢迎继续关注经典案例。

(转载请注明来源:宣讲家网站71.cn,违者必究。)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628/7206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