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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2013年07月04日 15:45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推动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是吉林经济的重要支撑,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对富民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改善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而法治环境是影响民营经济的重要因素之一,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很好地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成为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要保障。
首先,应转变观念,提升认识,努力为民营经济树立平等的社会法治地位。我国的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后才得以发展的,而改革开放是摸着石头过河,由于传统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和职能部门对各种不同性质的非公经济组织存在偏见,在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时往往带有不同的情绪。国有企业凭借着公有制经济得到偏爱并获得政策支持,在稀缺性资源分配、企业融资等方面得到优先照顾,占据了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国外资本、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也在税收、土地等政策上享受到优惠待遇。而民营企业没有获得太多实质性的扶持政策,某些领域或行业甚至不让民营资本进入。政策的不公允,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导致民营资本得不到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发展受到制约。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社会公平正义,强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报告中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某些行业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局面将被打破,民营资本、民营企业将被允许进入参与公平竞争,将有更广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遇。
其次,进一步改革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向民营经济主体还权、还利。要解决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源问题,就必须按照法律解决权力分配方面的问题。2003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吉林省于2005年先后下放了876项权力,2008年在以前放权的基础上,再次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305项,减少和下放年审年检项目42项。权力的下放,不仅使吉林省的经济发展空间扩大了,还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权力得到保障,使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从中受益。但从目前的权力分配看,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行政审批权还是掌握在省级行政职能部门,基层的政府部门是真正政策的落实部门,却很难有机会获得审批权及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审批流程比较繁琐。吉林省要想吸引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和项目,就必须营造一个有效率的、讲信用的政务环境,需要做到: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要以政务中心为载体,大力推行审批“一条龙”服务,形成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三要切实加强收费改革,按照行政审批与部门利益脱钩的原则,逐步形成无偿行政服务,杜绝“暗箱操作”,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误施;四要实现行政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还权于基层政府,还利于市场主体和人民;五要完善公共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公共产品供应能力和快速执行能力,大力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最后,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法治环境。吉林省在优化法治环境方面,要尽快克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违法的现象,要强化公正司法理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平等保护国内外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净化法治环境还应体现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方面。
责任编辑:叶其英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704/7214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