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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莫让“天价公积金”成为伤害社会公平的“尼古丁”
2013年07月09日 13:01
【网络舆情案例】
编者按:媒体日前曝光吉林烟草工业公司高管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最低1.4万元、最高1.8万元高福利事件。经核查,该公司五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目前这部分资金已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个人账户退还给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其他超缴人员的清退工作正在进行中。事件告一段落,但对于事件何以发生,是什么力量在推动等关键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同时也值得我们反思。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事件介绍】
媒体曝光吉林烟草老总公积金账户余额超百万
“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这一颇有宣誓意味的行业宗旨,多被悬于烟草公司显眼位置,位于延吉的吉林烟草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吉林烟草工业公司)也不例外。不过,在《华夏时报》日前独家曝光吉林烟草工业公司高管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最低1.4万元、最高1.8万元高福利事件后,“国家利益至上”的宣言在这里显得苍白无力。
老总公积金余额110余万
5月27日,《华夏时报》报道了吉林烟草工业公司给职工缴纳天价公积金事件。根据举报材料,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孙国伟,以及副总经理金洪天、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李凤元、营销总监吴刚、技术总监李元实5位高管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最少进账14421元,最多进账18018元。
与上述数据相对应的是,在吉林烟草工业公司总部所在地延边州,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为3073元,当地普通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水平也只有三四千元。
按照延边州2013年开始执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0%。而在缴存基数方面,办法规定,最高不得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事实上,延边州现行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5倍平均工资”的规定,与国家和省市以及2008年经延边州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至今仍未废止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悖,后者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倍”。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延边州个人公积金帐户每月最多入账额不得超过3687元,否则构成违规。
而记者获得的举报材料显示,吉林烟草工业公司至少有100人每月入账公积金超过5000元,其中十多人超过1万元。作为垄断企业的吉林烟草工业公司涉嫌违规缴存公积金事件见报后引发广泛关注,国企高额隐性福利问题再次暴露。
记者最新获得材料显示,截至今年5月份,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孙国伟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高达110.4万余元。账户余额较低的高管中,党组成员、营销总监吴刚最少,余额为31.3万余元。其他几位高管账户余额如下,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金洪天35.9万、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李凤元89.7万元、技术总监李元实82.6万元。
计算可知,在本报掌握的五位高管中,账户余额平均值为70.04万元。在举报人看来,除吉林烟草高管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此之高令人惊讶之外,上述高管不将这笔存款用于购房,则更令人难以理解。
“延吉市中心优良地段的商品房价格在5000元每平米上下,以孙国伟账户余额110万为例,可以购买两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购房后即使出租,也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延吉市一位公务员说,这些高管高额公积金长期处于高位,颇不寻常。
国家烟草专卖局介入核实
5月27日,记者致电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该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赵百东表示,他们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并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核实。
5月28日,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其官网发布题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的消息。该消息称,针对部分管理部存在的超额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问题,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专题会议,对各管理部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严格按照缴存基数不超过单位所在县(市)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超额部分不许计入缴存基数。“中心”审计稽核处对各管理部要加大审计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同一天,记者致电负责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公积金缴纳事务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吉管理部副主任申今兰,她表示,应上级要求,她不方便就此事再接受记者采访,她建议联系管理中心办公室。不过,记者连续多天拨打相关负责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连日来,记者多次联系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希望获得回应,但均未果。该公司党群部徐姓负责人将记者推向办公室,但办公室宋主任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此前接听过记者电话的财务部邢主任的电话多天无人接听。
“烟草公司纳税额占到延边州的三分之一,其重要地位可能会导致当地政府部门难以查处。另外,全国各地国有企业,包括烟草行业类似情形都存在,并非只有吉林烟草工业公司一家,是否真正得到纠正和处理,我不表乐观。”举报人说。
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天价公积金事件报道引起新华社的关注。新华网以《一个正面回应咋就这么难——吉林烟草公司高额公积金采访受阻记》为题,讲述了采访遇冷的遭遇,并指出,公积金变身隐性福利问题不能不了了之。
文章指出,住房公积金近些年来“走调变形”,垄断行业为职工超标多缴公积金,就是典型的变相增发福利。此举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成了少数高收入单位为职工谋取福利的工具。
文章还指出,一些单位之所以能够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违规多缴,正是因为作为监管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疏于监管,态度暧昧,不能很好地执行有关规定,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如果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任凭这种现象发展下去,不仅会给国家带来损失,也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
事件结果:
2013年6月2日新华网记者从吉林省延边州政府了解到,经核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目前已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个人账户退还给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其他超缴人员的清退工作正在进行中。
吉林省烟草公司高管天价公积金不能止于清退
6月1日,记者从吉林省延边州政府了解到,经过核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83万元,目前已经清退。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张振赫介绍说,公积金超缴的主要原因是在具体收缴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将缴存基数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以外部分扣除,而是全额计算,致使公积金缴存额度过高。
此前媒体披露,吉林烟草工业公司违规为包括高管团队在内的职工上缴高额公积金,所有高管的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均超过1.4万,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大约相当于当地公务员或教师月工资总额的4到5倍——当地工作三四年的公务员或教师,月收入在三四千元左右。消息传出,舆论哗然,天价公积金虽获证实,但当地相关部门态度暧昧,迟迟不作回应,以至于舆论疾呼“公积金变身隐形福利问题不能不了了之”。
如今,当地相关部门终于回应并有所动作了——清理超额缴纳的公积金。清退是好事,但天价公积金不能止于清退。首先这是违规事件,按照延边州2013年开始执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而按照国家规定,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简单一算,延边州个人公积金账户每月最多入账额不得超过3687元,否则构成违规。吉林烟草工业公司为高管所缴的公积金每月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明显违规,岂可一退了之?
其次,超额公积金涉嫌避税,也不应等闲视之。根据新华社的说法,“作为福利,提高住房公积金既达到避税目的,又使员工享受廉价的公积金贷款。”合理避税也许无可厚非,但像吉林烟草工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已经有蓄意、恶意的成分,应视同偷税漏税,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
最后,谁来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闫姓副处长承认,因为对公积金管理部门存在考核公积金归集总额和增幅等要求,使得作为监管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疏于监管,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承认属于监管还不够,因为“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就应该接受问责。问题是,现在似乎无人问责。
公积金一退了之,谈何公信力?监管方无意中成了帮凶,还能使人相信它的监管诚意和监管能力吗?其实,天价公积金并非新闻,人民日报的调查显示,同城不同单位,公积金差距竟达141倍——杨娜在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工作,工资条显示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元,在山西同城的另一企业供职的吴晓明,每月个人缴存额仅为120元。失衡的局面导致: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这显然违背了公积金制度“济贫不济富”的初衷,使公积金成了“私积金”。
违规违法成本过低,客观上就会纵容一些财大气粗的央企铆劲为高管缴纳天价公积金,即便被发现也只不过一退了之,把不该得的吐出来,也没受什么损失。当然,如何处罚,应该从完善制度着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了处罚措施,而并未对超出缴纳上限给出处罚规定。这也许是天价公积金层出不穷的另一个原因。
“天价公积金”坑害公平
某些国企的隐性福利到底有多高?答案是:没有最高,只有更高。2012年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隐性福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报道引起公众关注。该报道称,我国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当时看到报道,觉得莫名惊诧;而今看到月缴1.8万元的“天价公积金”,更是惊诧莫名。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实际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却“济富不济贫”。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严重伤害社会公平。
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由于有这个区间,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甚至还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进城务工者根本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制度执行严重走样。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一灵活条款,不少地方就在这个条款上做文章。比如,广东省当年即照此文件精神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三是监管不力纵容泛滥。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存,“两倍或3倍”和“12%”的上限标准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效益好的单位对此置若罔闻。而对于有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过高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严格执行制度,不管缴存额有多高,均来者不拒;监管部门对此睁只眼闭只眼,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问责。如何一来,“天价公积金”不断出现,“济富不济贫”愈演愈烈。
住房公积金本应“雪中送炭”,如今变成“锦上添花”,显然有悖其制度初衷,坑害社会公平,必须对症下药,进行改革和完善。第一,提高月均工资5%的最低缴存标准;第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让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堵上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第三,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扩大适用范围,特别是要给低收入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开辟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只有给老百姓更多的使用自主权,才能让老百姓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启示与思考】
1个月公积金1万多元,是不少人1年甚至数年的缴存额,100万元的余额更要羡煞旁人了。这么缴存符合规定吗?根据我国《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吉林烟草员工的缴存金额远远超出了规定。
如今,超额的部分被清退了,但正如人们所质疑的,对如此恶劣的超额缴纳行为难道清退就能了事吗?把不该得的钱或者多拿了的钱还回去,难道也算一种惩罚?在分析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时,我们往往会提及“违法成本太低”,之于此番事件,若真是清退之后便不再追究,岂不是一点成本没有?这又是怎样的示范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设立的初衷是帮助人们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问题。换句话说,它的作用更多的是给中低收入者“雪中送炭”,而非为高收入群体“锦上添花”。遗憾的是,时下,一些地方和企业在落实这一制度时已然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对低收入者来说,有了它依然可能买不起房,而对高收入者来说,它成了一种额外福利甚至避税工具。
一些企业为员工缴纳过高公积金的事情绝非个例,媒体也不是第一次报道。在公积金缴存的问题上存在着“肥瘦不均”的现象,“肥的”严重超重,“瘦的”营养不良。在一些企业,公积金已然成了实实在在的“隐性福利”,一些人甚至“幸福”得有些离谱——这无疑挑战着社会公平。
此外,相关部门对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监管能力和质量有待加强。“烟草公司纳税额占到延边州的三分之一,其重要地位可能会导致当地政府部门难以查处”——相关举报人的话耐人寻味。企业给每个员工缴纳的公积金数额都是“白纸黑字”明摆着的,上一年当地的平均月工资也有统计数字为证,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职工公积金的缴存上限其实是不难算出来的,如果明显偏高,相关部门怎么可能发现不了,非要等到媒体曝光后才出来回应、处理?
正如媒体评论的那样,如果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任凭这种现象发展下去,不仅会给国家带来损失,也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吸烟有害健康,只因烟草里面有巨大的毒素“尼古丁”,而这个巨额公积金的问题,也恰如烟草行业中的“尼古丁”一样,伤害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政府的公信力。现在这些庞大的国企如同怪兽一般,依靠培养自己的“老子”和地方政府查处显然无济于事,而要清除这种“尼古丁”,看来有必要请国家相关部门亲自出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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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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