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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务员创业:变相福利?
2013年07月12日 14:05
经济发展需要创业的热情,但这种热情的催化应该是更加平等的机会和更为广阔的空间。以留职和提前退休享受待遇作为福利托底,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如此,引来的不只是人才流动的活水,更是引发社会不公的污水。

近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诸多扶持政策当中,最为抢眼的一条跟公务员相关。新政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后,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7月10日《合肥晚报》)
警惕“公务员退休创业”成腐败出口
武汉、吉林等地都曾出台过鼓励公务员创业的文件,但那些地方并未对创业公务员的任职年限有像安徽省这么严格的规定。比如,武汉要求“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吉林省则无此要求。而安徽省对工作年限的要求则是“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按照这一年限要求,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基本已经到了50多岁的退休年龄。这个年龄的人大都心智成熟稳重,而且,要么做过多年或大或小的部门领导,要么在多个岗位上摸爬滚打了多年,人脉关系上也比20多岁的年轻人多得多,并且,他们在财力上通常也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而创业所需要的恰恰是沉稳的性格、管理的经验、较好的人脉关系和一定的财力支撑,这么看起来,这一规定似乎有很大的合理性,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确实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发展民营经济当然是好事,可是,以这样的方式发展民营经济,却未必是好事。要知道,社会上想创业的年轻人、普通人多得是,公平起见,政府部门所要做的是为所有人的创业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而不是单单为某一部分人,而且是拥有较有利资源的人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按照安徽省的这一意见,公务员只需要办理提前退休就可以避开了这一规定。而意见中对于提前退休年限的要求也是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的。这一切看起来似乎都无懈可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贪腐官员很多是在五十岁以后被查出来的。原因很简单,这时候的官员混迹官场多年,往往或者身居要职,或者积累了一定的官场人脉,贪腐起来更不易被发现,或者更容易受到同僚的庇护。但是,在反腐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如何全身而退,如何把贪腐得来的钱财洗白,就成了一些官员考虑的紧迫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退休创业肯定会成为上上之选。他们只需要找个创业项目,自己成立个公司,或者去某个企业,甚至是去自己给过好处也给过自己好处的企业,就可以安安心心地把贪腐来的钱财洗白,而且因为自己在官场的人脉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还会获得额外的回报,岂非一举多得?
这样的规定从法律上来讲虽然并无太大不妥,但在现实中却为一些贪腐官员的全身而退留下了一个后门。如果没有相应的离任审计,没有对退休公务员创业领域的严格限制,没有对其创业活动的有效监督,这个后门是关不住的。关不住这个后门,后果将不堪设想;而如果有人不想关住这个后门,那么,出台这么一条政策的目的就很值得怀疑。(红网 张楠之)
鼓励公职人员下海须考虑廉政风险
现在的公务员队伍很多时候是能进不能出,现在鼓励“公职人员”下海,可以对改变公务员队伍能进不能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即使这样,鼓励“公职人员”下海也让人产生很多担忧。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之所以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营利活动服务,把权力当作私权。
现在可以允许公职人员下海经商,那么会不会一些公务员利用公权为自己的营利性活动服务呢?虽然他们这时候已经不在公职岗位,但他们可以保留3年人事关系,这时候他们是不是公职人员身份呢?或者在下海前,通过手中的权力为下海好准备,到了要过三年再提前返岗,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来下海,如此这样,永远就可以保留公职人员身份而下海经商了。
另外有的公职人员虽然下海了,他们可能在下海前早已通过手中的权力出台自己将来下海后从事的与营利方面有关的“照顾”自己的政策,等获得大量的利润后,再来返岗。即使不这样,由于公职人员在公职岗位工作过,即使下海,也可以凭此发挥影响力,让公权为自己服务。
更重要的是,安徽省的这个规定也可能违反廉洁的有关规定。《廉政准则》规定,禁止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现在安徽不但没有禁止,还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进行创业。有的腐败干部很狡猾,喜欢高期权交易。在职的时候为他们谋取利益不收取别人的好处,等退休的时候再收取好处,到有关私营企业挂个职,领取高工资。所以正因为如此,才有这样的规定。现在可好,有了安徽这样的规定,可以在退休和离职后理直气壮地收取好处。
当然从理论上讲,要有创业的项目才能创业,但是如何核实创业的项目呢?有的可以挂靠,有的可以帮助家人开商铺,这如何核实,这有多大的自由操作空间。
公职人员就是为人民服务的,除非不胜任工作,可以辞退、开除等,如果能胜任,应该鼓励他们做好本职工作,而不是鼓励他们不去做本职工作。这么做有很大的廉政风险,应当慎重考虑出台这样的政策。(扬子晚报 肖华)
“鼓励公务员创业”别剑走偏锋
为鼓励公务员创业,安徽方面可谓不惜血本。无论是一次性给予丰厚补偿金,亦或是承诺保留人事关系,一系列的举措,都无疑能产生极大的激励效应。说到下海创业,如此全无后顾之忧着实少有。但问题在于,为何此等好事,偏偏临到了安徽某些公务员头上?纵使这是个赢者通吃的社会,却总有些游戏规则必须坚守!就拿“由仕入商”的过程来说,官员、商人两者间的身份切换,怎可来得这般轻松写意?
“理性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官员从决定下海创业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要承担所有后果。但反观安徽的此番“意见”,公众却发现,其意图以体制影响力为“下海公务员”兜底的意图……且不说,此一做法显然有悖“公共资源当公用”的常识,仅从现实效果来看,此类几无风险与压力的创业,到底能有多少成功概率呢?须知,“扶上马,送一程”的溺爱和关照,极可能消弭下海创业者的企业家精神,遗患无穷。
鼓励公职人员下海,却“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这极为诡异的规定,几乎是在默许并纵容,“官商两栖”格局的形成。如此这般,官商身份切割暧昧,两类角色难免彼此渗透。然后诸如“以权谋私”、“以公权余热营商”之类的故事,想必又会轮番上演了吧!毕竟,此间历来是个“关系社会”,纵使官员彻底转行,也还可长期利用“公职遗产”,更不用说“保留关系去创业”了!
其实,在《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出现“鼓励公务员创业”的条款,本身就很令人费解。公众所狐疑的是,此举意欲何为、价值何在?事实上,所谓“老公务员”,并非传统意义内的“创业潜力人群”。这个群体,在体制内所接受的训练,以及由此形成的思维与行事习惯,注定了他们中的多数人,并不适合进入市场打拼、竞争。从此角度说,提倡官员创业,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可谓助益寥寥。
为了给安徽的该“新政策”寻求合理化解释,很多人将之初衷解读成“引导旧人退出,激励体制流动”。真相是否如此,想必只能见仁见智。但确知的是,即便要实现行政系统内部人才升级,也应该顺着“绩效考核、优胜劣汰”的逻辑操作。剑走偏锋,意图走“鼓励创业”的曲线路数“换人”,既太显温情缺乏刚性,也显得耗费弥多成本太高。(新华每日电讯 然玉)
我们需要怎样的公务员退出机制
与武汉市的公务员退出机制中允许工作满5年后辞职创业不同,安徽版本是在接近退休时段可以提前退休创业,仅就创业来说,政策的鼓励性大打折扣。一方面,年逾五十之后,创业的劲头已消磨殆尽;另一方面,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辞职或退休后两到三年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亦即要跨界创业,更增加了创业难度。
事实上,安徽新规并不新。按照公务员法,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可直接申请提前退休,不附加任何条件。但现实中,我们很少听闻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自愿申请提前退休。原因在于,很多公务员可以依仗老资历,工作轻松,待遇不减。所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或会成为空中楼阁。
资料显示,从1996年至2003年,全国共有19374名公务员被辞退,相当于每万名公务员中,每年仅有3人被辞退。自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五年内全国辞退公务员4778名,与其他行业相比少之又少。辞退、开除的公务员数量如此之小,说明公务员退出机制业已趋于失灵,光靠提前退休难以激活。
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教授就曾指出:“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就是要使公务员与其他职业一样,实现正常辞职、辞退。”在正常退出机制形成前,任何鼓励性措施都容易被解读成公务员的特殊福利。于当下而言,只有严格实施辞退淘汰制度,加大公务员引咎辞职的惩戒力度,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或才是激活公务员队伍流动性的治本之策。(重庆时报)
责任编辑:葛立新
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712/72259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