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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难赔偿两大核心要素:地域和责任
2013年07月23日 09:23
随着韩亚航空公司214航班失事原因逐步明晰,相关的善后事宜也在同步进行,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赔偿。7月16日,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称,将代表韩亚航空公司214航班部分乘客向美国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韩亚航空以及客机零件制造商等本月6日客机降落事故潜在责任方提出诉讼,首张诉状已经递出。
国际空难的赔偿涉及多方面,除了繁琐的法律程序和条文之外,诉讼地域的选择以及责任的确认等,都是考虑的重要因素。
诉讼地点决定赔偿额度
2000年7月25日,法航一架飞往纽约的协和式客机从巴黎起飞两分钟后即坠毁,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死亡,死亡的乘客大多数是德国人。德国受害者在法国接受赔偿,最后都得到了数额较大的赔偿金,远远高出在德国起诉获得的赔偿。
“法航的那次空难的善后事宜中,我们四个同事为此全职工作了一年多,结果和所有的德国受害者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最后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确实要多于如果在德国进行诉讼可能需要赔付的,主要原因是受害者律师一直威胁要在美国提起诉讼,所以最后双方在德国和美国进行诉讼分别可能获得不同的赔偿金额之间找到妥协的金额。”德国豪埃森律师有限公司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志远介绍。
图表:部分国际空难及赔偿金
年份 |
事件 |
获赔 |
1988年 |
洛克比(苏格兰)空难事件 |
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00万美元 |
1989年 |
法国联合航空运输公司 |
170个遇难者家庭得到总额为1.7亿美元的赔偿 |
2000年 |
法国“协和”飞机空难 |
113名罹难者的家属共同分配1.36亿美元的赔偿 |
2000年 |
新加坡航空公司台北空难 |
45位求偿额将超过新台币5亿元 |
2001年 |
“9•11”恐怖袭击事件 |
每人可得到180万美元的赔偿 |
2005年 |
太阳神航空522号班机大空难 |
虽然具体赔偿金额不明,但太阳神航 空公司次年因银行账户遭塞浦路斯政府冻结,不得不停飞歇业 |
2007年 |
巴西客机失事事故 |
遇难者家属获赔总额15亿美元 |
2009年 |
法航空难 |
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 |
在该案中,受害者律师之所以能够把在美国提起诉讼作为威胁条件,因为美国算是航班的目的地。通常而言,国际空难都会参照《蒙特利尔公约》,按照该公约,一般航空索赔,在签约国中,诉讼的地点可以选择5个:航空公司所在地,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其进行商业经营并形成合同的地方,飞行目的地,原告居住地。
在哪里提起诉讼,原告可以自己选择。如果索赔涉及人员伤亡,也可以选在事故发生时乘客经常居住的地点,这里也要是航空公司自行或通过代理进行商业经营的地点。新加坡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的拉贾兰·拉迈亚介绍,乘客的常住地点,与国籍并不完全画等号。
在美诉讼获赔更高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在接到受害者或其家属赔偿要求后,不管责任归属如何,必须无条件、即时向遭受人身伤亡的旅客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为单位,2009年底更新的标准是11.31万个特别提款权,目前约相当于17.01万美元)赔偿,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豁免。
17.01万美元算是航空公司的绝对责任额度,超出这一范围的索赔主要取决于提起诉讼的地点。比如新加坡是普通法系,对于索偿支持的算法是,赔偿旅客如果不遭遇空难,一生中剩余时间内可获得的收入。德国的算法更为详细,也包括类似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比如说,受害者本来是去度假的,或者本来是去干别的事情的,因为空难将所有的度假计划都打乱了,这些行程也是有一定的价值的,也是可以赔偿的。而美国一些地方,会对责任方过错惩罚性地索赔。
(图片:在美国提起诉讼获赔额度更高。)
比如2000年的新航桃园空难。当年10月31日晚,新加坡航空公司从新加坡樟宜机场飞往美国洛杉矶的SQ006航班在途中经停中国台湾台北桃园机场时失事,83人不幸身亡。虽然新航很快就拿出了额度较高的赔偿方案,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在新加坡或美国提起诉讼,仅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12起针对新航的索赔诉讼。这些诉讼多以和解告终,不过也有两起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其中一起是一对遇难夫妇的年幼子女提起的索赔,陪审团最终判新航赔偿1500万美元(1美元约合6.17元人民币)。
责任认定很重要
在空难赔偿中,事故责任的认定十分重要。通常而言,每位乘客购买的机票中,就含有航空公司投保的责任险,一旦出了事故,航空公司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对乘客进行赔偿,而只要航空公司购买了相关保险,出钱的就是保险公司。比如新航的桃园事故中,一部分赔偿就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新航桃园事故中,SQ006航班在起飞时误入一条正在整修的跑道,待到飞行员发现时为时已晚。确认事故责任后,新航很快就表示承担全部责任,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家属赔偿40万美元,每位伤者赔偿2万美元。而根据当时仍有效的航空旅行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最高赔偿金额仅相当于每位乘客7.5万美元。乘客可寻求更高的赔偿,但必须证明过错在于新航。一部分乘客接受了新航的赔偿方案,但至少有44名遇难者的家属提起索赔诉讼。
(图片:确认空难事故责任方十分重要。)
除了起诉航空公司,机场、飞机制造公司等相关方也经常成为被起诉对象。比如桃园事故中,到了2002年10月底,也就是两年诉讼时效即将到期时,媒体报道,遇难者家属在美国和新加坡提起的索赔诉讼超过100起,被告包括新航、台北机场,因SQ006航班由一架波音747-400型客机执飞,空客也在被告之列。
1997年,新航子公司盛安航空一架从雅加达飞往新加坡的班机在印尼境内飞行时解体,机上104人全部遇难。一些遇难者家属也在美国不同的州发起诉讼,其中一起陪审团判定飞机零部件制造商派克汉尼汾的产品有缺陷,赔付三名死者的家属4360万美元。
刘林指出,索赔的法律依据十分复杂,不是说简单地根据《蒙特利尔公约》或者某国相关法律里某一条去索要就可以。为了尽可能达到利益最大化,就要尽可能找到更多的法律依据。每个法律依据的条件都不一样,那么在每一个依据下都要写清楚,为什么这个条件满足,受害者会拿到什么样的索赔。不见得用一个法律依据就能得到所有赔偿,如果将所有的损失放在一起,就会得到数额较大的赔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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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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