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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多车碾压老人后逃逸—前车跑了后车担全责判决引争议
2013年07月30日 14:37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多车碾压老人后逃逸最后1辆车停车报警被判赔偿
“司机脸色都吓白了,连说不是他撞死的。”2011年10月,林先生目睹了一起离奇的车祸。四辆车碾压同一位老人,致老人死亡。
老人遭多车碾压身亡,前车逃逸,最后一辆车碾压的是尸体还是伤者?是否该承担责任?
近日,记者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一起历时近一年的多车碾压致老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日前终于作出认定与判决:老人死前曾遭多车碾压。
迷雾:一老人遭四车碾压 究竟谁致其死亡?
2011年10月10日晚7时许,家住龙泉驿区柏合镇的村民林先生当时正在自家二楼洗菜。忽然,“砰”的一声碰撞声,林先生抬头一看,一位老大爷摔倒在路中央的双实线附近,一辆银灰色微型货车在不远处斜停了一会儿之后扬长而去。“撞人了,快下来!”林先生叫上了妻子和侄儿,一路小跑下楼前去救人。就在他下楼的短短十几秒钟中,林先生说自己又听到了撞击声。
林先生的妻子和侄儿称,当时还在二楼的两人又看见一辆白色卡车和一辆红色运渣车分别从老人身上碾过。“路上太黑了,司机们怎么想得到会有一名老人躺在路上。”林先生说。
林先生冲到院子门口后,拖了一把遮阳伞,想冲到老人身后用伞挡住他。谁知,没走几步,他又亲眼看见一辆红色QQ车从老人身上碾过。红色QQ一个急刹,从车上下来的小伙子看清情况后惊慌失措,连忙用手机报警。
“司机脸色都吓白了,连说不是他撞死的。”林先生回忆说。随后,120救护车赶到,对老人进行了必要的抢救。林先生说,他听见第一次撞击声后,看见老人自己还能用手撑起上身。
老人就是死者曾强。据介绍,老人无儿无女,唯一的亲人,只有年近90的老父。红色QQ车驾驶员就是被告彭丹。
最后一名碾压人:“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
在搜集各种证据后,死者曾强的父亲再以要求被告彭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等为由,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各项损失共计424576.50元。龙泉驿区法院于2012年7月5日受理立案。
但多车碾压后,彭丹碾压的到底是尸体还是伤者?
记者从该案的主审法官了解到,该案从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来看,可以确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彭丹之前至少有两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压,当120救护车赶来的时候,对老人进行了必要的抢救。
至于120医生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虽不能充分说明老人死亡的确切时间,但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为:老人的死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
而且,通过调取笔录记者发现,彭丹曾对事发经过有这样的描述:“我下车就站到车后看到碾压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所以,综合证据后法院认定: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彭丹的车辆和逃逸车辆对老人的损害,都足造成老人的死亡。
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既然是多车碾压导致老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由被告彭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又是否合理呢?
龙泉驿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与被告彭丹分别对曾某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曾强死亡,故肇事逃逸侵权人与被告彭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还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曾强的父亲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彭丹承担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当然,彭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据此,龙泉驿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彭丹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老人在靠近中心双实线的位置行走,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丹赔偿死者曾强父亲共计395336.50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挡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法官解案
彭某可向逃逸者追偿
最后一次碾轧是否致老人死亡?多车碾轧后,彭某碾轧的到底是尸体还是伤者?此前,彭某曾经一度否认“碾死老人”的说法。法院根据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确定至少有1辆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轧,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彭某车辆和逃逸车辆对老人的损害,都足以造成老人死亡。彭某此前陈述称看到老人“腿动了一下”,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生命体征的表现。据此,法院认为彭某碾轧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主审法官说,从目击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来看,可以确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彭某之前至少有两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轧,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彭某在赔付了相关费用后,对逃逸车辆享有追偿权,一旦逃逸车辆被抓获后,他将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偿。
律师释疑
判决符合法律精神
针对有网友质疑“法院不让好人得好报”,北京市才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立新分析,此案中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及精神。
本案中,多辆车碾轧受害者致其身亡,应属于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共同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前车肇事逃逸,后车该否担责?
碰撞:彭某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没有前两车的侵权行为,彭某因在驾驶车辆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其也有造成曾某死亡的可能。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判彭某承担责任无可厚非。(律师陈远)
如此判决鼓励肇事逃逸
彭某因过失碾压老人,承担法定责任是应当的。可他肇事后没像前车一样逃逸,而选择主动报警,却值得称道。但是,把逃逸车辆的责任都让彭某来背,这样的判决让人难以信服!要是彭某也跑了,那向谁追责?这岂不是鼓励肇事逃逸?(网友老鼠猫)
仅凭陈述难以认定死因
法院判彭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主要依据是彭某在法庭上陈述“看见老人的腿动了一下”(该陈述后又被彭某否认)。仅凭此陈述尚不能认定曾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彭某的碾压行为,至少可以说这一认定的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作出如此判决,难免会受到质疑。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协调好“情”与“法”的关系是对法官能力和智慧的一次考验。
【启示与思考】
法律的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起多车碾压老人的案件中,最后一名车主对自己的行为和死者负责毋庸置疑,但是他的责任有多大,与其他逃逸司机相比,主动报警是否应该得到更多谅解,一时间成了争论的热点。
“多车碾压,最终只有一人对此负责,法律的最终判决却没有照顾到道德优势,最终的判决看上去是以法律为依据,但事实上却在纵容更多的道德冷漠。”在反对的声音中,网友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彭某主动报警是否应该给予道德上的谅解。按照这样的判决,可能导致“好心得不到好报”思想的蔓延,导致没有人愿意做好事、没有人敢于承担责任。
但一部分以律师和高校大学生为主的网友与以上观点相反,他们从法律与理性的角度分析,表示支持判决。其观点主要集中表现为,让“好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好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也并不是让他去追缉其他肇事者,这是公安的职责。
此案件中首先要强调判决结果中的“连带责任”,因此不存在网友所谓的“替其他肇事车辆承担责任”的说法;其次,彭某在肇事之后主动报警,只承担了民事责任,而逃逸者还将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彭某自己所承担的赔偿金额只有不到3万元,相比逃逸司机,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利于彭某,更符合法律精神。
我们都不愿意意外发生在自己身上,然而,当意外真的降临到我们头上时,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才是最佳选择。公众也期待此事件不因彭某承担民事责任而结束,法网恢恢,查获逃逸者,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才能在客观上实现公平,真正实现让守法者不吃亏。
期待我们所有的司机都能用心开车,带着对生命的敬畏和社会的责任掌握好自己手中的方向盘。人不是神,谁都有可能犯错,但请记住自己的良心,记住生命的可贵,记住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如果真的意外撞到了他人,请不要逃逸,请腾出一只手拨打一个急救电话。请记住,救人永远是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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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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