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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莫让“公务员提前退休创业”造就另一种社会不公

2013年07月31日 10:38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安徽:公务员创业可提前退休 新政将对创业项目严格审合

7月9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诸多扶持政策当中,最为抢眼的一条跟公务员相关。新政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记者了解到,不少公务员对该政策的看法分为两派。

[新政出台]

公务员可提前退休创业

在7月9日公布的《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有20余条针对性扶持政策,与公务员相关的政策只有一条。

《意见》第7条内容为,“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对有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予以批准,不得设置法律规章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此外,《意见》还提到,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并给出了实施细则。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工作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两种声音]

公务员不再是只进不出

一直以来,公务员在岗期间,都不允许从事创业行为。公务员要想创业当老板,只能辞职或等到退休。此次新政的出台,不少公务员能够提前圆创业梦,因而政策支持者众多。

刘阳阳是合肥市县区基层公务员,入职还未满5年,但是早就动了创业的念头。“当公务员确实比较稳定,但是,现在公务员并不像大家想的那样好。”刘阳阳说,基层公务员工作压力大,周六要正常上班,周末有时也要加班,并不是传统观念上的“坐办公室”。除了工作压力山大,公务员的收入也不能让刘阳阳满意。“说实话,在县区像我们这样的基层公务员,工资基本上只有两三千,算起来都不如工厂里的一线工人。”跟刘阳阳持有相同观点的公务员,其实不在少数。

新政出台后,刘阳阳就多了一项选择,等到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就能一边拿退休金,一边选择去创业。“有了退休金,生活就有了保障,如果没有这个保障,很多人是不愿意离开公务员队伍的。”刘阳阳坦言,新政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也就是意味着女性要达到50周岁以上,这一点让她感到压力。“到了50周岁,估计也没有创业的劲头了。”刘阳阳说,如果退休年龄能够再放宽一点,对基层公务员就更加有利。

 

新政可能只是空中楼阁

政策好不好,关键要看能不能发挥功效。在合肥某市直机关公务员小楚看来,新政看起来很好,但在实施当中可能会遇冷,成为空中楼阁。

“创业是有风险的,每个人都清楚这一点。”小楚的观点跟刘阳阳截然不同,他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工作年限和岗位的变化,工资待遇也会得到提升。更为关键的是,公务员在职期间,能够享受到不同的福利、待遇。“如果退休去创业,只能拿到退休金,不仅享受不到福利待遇,而且还要承担创业失败的风险。这笔账算下来,很多公务员可能会三思而行。”

小楚入职已有十余年,在他看来,新政的“适用”人群,应该是普通的工作人员,但他们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相对而言,领导级别的公务员,应该更有能力和条件创业,但小楚认为,领导主动提前退休去创业,可能性应该是微乎其微。总的来说,小楚并不看好新政,用他的话来说,新政可能只是空中楼阁。

[深度追访]

创业将成为退休借口?

近年来,关于退休年龄提前还是推迟的问题,都是每年两会的热点。在省人社厅的新政中,公务员提前退休的“门槛”包括两方面,一是要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另外就是要去向是“创业”。可以说,对后者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也留给我们很大的疑问,创业会不会成为提前退休的“借口”?

什么叫做创业?最准确的解释是,创业者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可以看出,创业的定义是十分宽泛的,甚至经营一家小商店,也属于创业的范畴。再者,创业也没有时间的界定,从事创业一个月、一年都是创业。

从新政的内容可以看出,新政并没有详细解释“创业”的门槛和细则。那么,就不能排除一种可能,有的公务员能以“创业”为理由,达到提前近5年退休的目的。“如果我不想上班了,我就可以随便找个创业的项目‘挂靠’一下,批准退休以后再回家带孙子。”小楚这样的担忧,其实不无道理。

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政策,是不是存有隐患?7月9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安徽省人社厅法规处,得到的回应是,虽然新政中没有提及,但实施过程中,会对创业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申请提前退休,首先要满足一定工作年限,其次就是要有创业意愿和项目。”省人社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政策的实施细节随后可能会出台。在现有的认识上,申请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创业项目需要在退休之后,因为,公务员在职期间不能有创业行为。但是,如果想要顺利提前退休,那么必须要有创业项目,而且创业项目要通过严格审核。

“肯定会对创业项目进行甄别,这方面工作涉及具体的业务部门。”该负责人认为,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新政不可能成为提前退休的“借口”。

新闻链接

武汉最早出台公务员退出机制

2004年,武汉市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引入了鼓励、淘汰、惩戒机制。据报道称,武汉市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关于淘汰制度,对试用期不合格、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竞岗落岗者等,将进行淘汰;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辞退。

吉林创业公务员保留两年职务

2012年,吉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其中也提到鼓励公务员从事创业活动,并为其保留2年职务。

吉林省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创业活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创办企业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要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公务员“下海”带编制有补偿 专家:安徽新政易成为腐败温床

进一步,能“下海”当老板;退一步,还能回原来岗位继续捧公务员的“铁饭碗”——7月9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有一条关于公务员相关的政策最为抢眼: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这部分创业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能出能回,可进可退,这样的“优越”政策一出世便吸引了舆论的关注,有人认为这是地方为搞活民营经济的一种探索,也有人认为显失公平,必将“后患”无穷……

7月10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数位行政法教授及法律专家,他们就安徽省这项“新政”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对话嘉宾:

王振宇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王克稳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易破坏市场秩序导致权力寻租

记者:怎么评价安徽推出的鼓励公务员下海政策?确实能起到搞活民营经济的作用,还是会有一些不合适的隐患?

王振宇:“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这样的政策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其实我国之前也已经有过至少两次公务员“下海潮”,历史证明,所谓的公务员创业,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利用原单位的公权力、利用原单位中积累的人脉来赚钱。许多实例已经证明了这不是个非常好的办法。

第一,每个工作身份,都有其特殊的属性,选择考公务员,就应该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踏踏实实干实事,退休后国家给予退休金作为生活保证。而新政正是打乱了公务员这份工作本身的内在逻辑。

第二,安徽政府部门所说的出台初衷,是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但是,大量带有“公”字头身份、掌握权力资源的人投身商海,反而容易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导致权力寻租,甚至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地方政府怎么连这个基本的道理都没搞清?

易滋生腐败成为洗钱途径

王克稳:安徽这个政策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可能会让现有的腐败加剧。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事实上,公务员这种特殊的身份,往往会让他们拥有强大的人脉关系。那是不是应该对这部分人的“创业”进行监督制约?我认为这是最关键的问题。我的理解是:至少这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不能跟原来掌握的公共资源有重合的地方,否则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沦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还有一种应该杜绝的情况是:官员在位的时候利用职务之便,帮了别人很大的“忙”,可能会带来一笔巨大的“收入”,怎么把这笔钱洗白?我就担心,安徽这个政策出台以后,贪官们多了一个洗钱的途径——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就趁着还没被发现,赶紧辞职,离岗“创业”,办企业、开公司,把手里的黑钱通过经商的名义洗白,把非法所得成功转变为“合法财产”。

“带编”下海对纳税人不公平

记者:根据新政,公务员“可进可退”,事业单位不仅可保留3年的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怎么评价这一条规定?

熊文钊: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退休后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这些和安徽这个新政中提前退休的前提是相符的,所以,我倒是宁愿把新政的这些内容,看做是地方力求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就保留人事关系、“可进可退”这一点,我觉得很有问题。

既然要提前退休,我们完全可以按照现有法律去一步一步来操作,但退就是退了,怎么还能再退回来呢?鼓励官员什么都想要、什么都想占着,还能例外保护,留好退路?这明显不是公平之道。

王振宇:我们来探讨一下,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下海以后,他们原有的岗位会有新的人员进来。如果这部分下海的人又退回来了,还要占用岗位,那就比原来的编制名额还要多,机构还要膨胀,怎么能达到中央政府一贯要求的减少冗员、提高效率的目的?

而且新政还规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公务员要去做生意赚大钱,纳税人必须要掏兜给他所谓“补偿”;这些人若再回来,“待遇不变”——哪有这么不合理的规定?

 

安徽称“公务员带编下海”系误读

安徽近日出台的“允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创业”的相关规定,在网络上引发质疑。安徽省人社厅15日回应,允许离岗“下海创业”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针对公务员的政策是“允许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未突破《公务员法》规定。

今年7月初,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和第8条“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引起广泛关注。对此,安徽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安徽本次政策系被一些媒体“误读”。他解释,第7条和第8条是两条相互独立的政策,并不存在允许公务员“带编下海”,以后还能重回岗位的规定。

据其介绍,安徽“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的政策依据是《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而对于如何防止公务员“下海”后以权谋私,安徽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务员法》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都有严格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后创业,仍然受这些法规约束。”

安徽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符合条件、经过审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允许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允许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安徽省人社厅介绍,本次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和服务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即便如此,安徽此次出台的人事政策仍引发了公众有关“权力寻租”的担忧。

【启示与思考】

商海多风浪,下水须谨慎。对于那些在市场大潮中浮浮沉沉的草根经济人来说,公职人员的“中国式下海”方式,真令人羡慕——年轻点的公务员可以拿着退休金“下海”经商,年富力强的高校、科研机构官员能够实现“两栖生活”,甚至在海里赚上一把之后,还能随时返回原单位继续回炉当官。他们不只是背负游泳圈参与冲浪,更是系着权力脐带、利用更多优质公共资源轻松“赶海”。

做官与经商必须保持距离,让一个保留人事关系乃至职级待遇的公职人员下海,实际是在打造“官商”结合体。根本没有量化指标、无法用制度考量的“创业”口号,很容易被某些人扭曲为借壳腐败。现实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恶例,少数半是商人半是官的腐败分子,一脚跨在体制之内掏空公共资源,一脚跨在体制之内挟权力实施不公平竞争,将更多民营企业淘汰出局。

让更多小微企业强壮起来,使民营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打造公平的创业环境比什么都重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以红头文件鼓励公职人员戴着红帽子“下海”,都不是什么好事。

可以说,一份旨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加入了允许乃至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所谓优惠政策,其结果只能加剧民营经济创业环境的不公、无序。更何况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退出机制中,还有必要的限制性条款,比如《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若不筑牢和把紧这扇“旋转门”,失度的“下海”扶持政策,只能进一步加剧期权腐败、权力变现、官商勾结等社会风险。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政府应有的责任、该做的工作。不过,这也需要尊重市场的规律。比如进行政策扶植、给予税收优惠、开放更多市场等,都是有效的手段。如果拿着公共财政补贴私人创业,或者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进行权钱交易,不仅有悖政策初衷,而且会损及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很多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想了很多办法。但是,作为对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很大影响的公共政策的出台,需要科学的调研、合理的程序,更需要把前因后果、得失利害都想清楚。贸然出台,如果无效果甚至“反效果”,就不仅是“制度浪费”,更会有损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决策者不可不慎、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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