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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可望而不可即的探亲假
2013年08月01日 11:21
【百姓心声案例】
【事件介绍】
多项陈规数十年未变 探亲假沦为公职人员福利
2013年7月3日,幸福大街道路养护工人在高温下运输沥青进行铺路的时候喝水补充水分。由于措施模糊,防暑降温费53年难执行。
独生子女费每月5元,实行了31年;职工探亲假规定,实行了32年;每月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洗理费、书报费,实行了30多年;防暑降温费,“模糊执行”了53年……近期在梳理一些规章、条文时发现,有些规定在数十年前出台后就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沉睡”不醒中却仍在行使对今日社会的指导性职能。
1 独生子女费
从能买几斤肉到只够买冰棍
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
实行31年来,各省份制定的这个规定几乎没有太大变化,一代又一代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一直领取着5元的奖励。
独生子女费的价值已经从最初的“可买几斤猪肉”到如今仅仅“可买一支雪糕”。
不少市民反映:我们在二三十年前响应独生子女号召时拿的就是5元钱补助,现在我们的孩子也生孩子了,他们依旧拿的是5元钱。是国家政策不值钱了呢,还是独生子女家庭国家不重视了?
【回应】 对于“5元独生子女费”的问题,记者在采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时了解到,“独生子女费”一直是各地制定“相关规定”执行的,国家一直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因此费用的增减,应由各地自行决定。
虽然我们不是在乎那点钱的多少,但几十年不变确实让人不舒服,有点儿响应国家政策吃亏的感觉。——北京市民李萍
2 书报费
新生代劳动者不知是何物
【回应】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说,洗理费、书报费的出台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以书报费为例,当时国家鼓励大家学习,多看书、多看报,因此有了此项补贴。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规范、清理、整顿这些补贴。
1982年前后,各省份根据当时财政部、劳动部以及全国总工会的安排,在机关、企事业职工工资补贴中详细规定了洗理费、书报费的列项,一般每月在4元上下不等。这两个费用曾经一度是财务大检查的重点项目。
30多年过去了,虽然已经逐步上涨到了几十元甚至上百元,但实际上已经起不到当年补贴效用的“两费”仍在不少工资列项中占有一席之地,即使绝大多数新生代劳动者不知道它们是何物。
记者从一些中央部门了解到,目前机关企事业职工工资补贴中仍然存在洗理费和书报费列项。部分工作人员表示,常年低标准,作用不大,建议要么根据现在情况提高标准,要么干脆取消。
3 探亲假
企业员工被排挤在外32年
1981年3月,我国公布实施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在沿用。
在这个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32年后的今天,由于大部分职工已不在规定人群内,探亲假规定几乎已经有名无实,成了公职人员的“福利”。
由于规定出台的时代太久远,一些单位同样也在执行规定上充满了困惑。“我们单位一些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多年前父母退休后就来北京跟他们同住了,但他们依旧能享受20天的探亲假,明知道不太合理但你也只能同意”,北京某政府机关办公室主任陈女士说。
【回应】 据相关部门人士介绍,根据1981年国务院出台的相关规定,“探亲假”的确没有覆盖到非公企业职工。
“探亲假”毕竟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存、是废、还是与其他假期进行替代、抵消还需要进行深入调研。
4 防暑降温费
措施模糊53年难执行
1960年,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等在夏季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行业应采取防暑措施,包括发放高温津贴。
以防暑降温费为例,参照国管局1995年所发《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夏季(6-9月)每人每月20元。
然而,实行53年以来,由于在具体如何采取措施上比较模糊(2012年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沿袭了“模糊战略”),在实践中防暑降温费一直很难落实,可谓“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
【回应】 北京律师郝通海说,“因为无论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还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都回避了高温补贴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就一直失去了强制性,很多地方只是象征性地发一点,而私人企业根本不会执行。”
【解读】
规定在“沉睡”,而群众的呼声却是一直不绝于耳,甚至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都发出了巨大的声音,但奇怪的是,很多规定以及规定的制定者似乎就是听不见。是真的听不见吗?其实不见得,更多时候他们是不愿意听见。
由于“听不见”改革的呼声,我们就陷入了这样一个循环:老规定由于“沉睡”结果出了大事后,才能等来“苏醒”的时刻。而在这个过程中,群众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伤害,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这样来看,规定之所以“沉睡”,实际上是因为我们一些党员干部距离群众太远,不关心群众疾苦、不听取群众呼声、不了解群众意见,习惯于走形式主义,从而让规定大睡其觉,阻碍发展,伤害群众。
“探亲假” 离你我有多远
2013年7月初,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开始施行。而根据新法规定,子女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属于违法行为。可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热议的同时,一个正逐渐被淡忘的名词“探亲假”,也借此重新回归人们的视线,成为网络上一个引发众多热议的话题。有网友就套用歌词表示,“探亲假不是你想休,想休就能休……”
私企员工:探亲假是一个美丽的梦
“探亲假?”这个名词让在长春一家保险公司从事人力工作的小孙露出了非常诧异的表情,家在外地的她不但没休过这个假,就连听都没听过。“我们公司除了法定假日和年假之外,其他假期都属于旷工。”
由于父母家远在厦门,因此除了春节和十一假期之外,小孙基本没有在其他时间回去看望父母的可能。虽然单位规定了每位职工都拥有“带薪年假”,按理说也可以用为期五天的年假来探亲,不过小孙却告诉记者,用年假去探亲,根本就是一个美丽的梦。
“休年假时的薪酬只有基本工资,我们要还房贷要养孩子,有时不得不下决心放弃年假。”小孙表示,自己所在的企业人力工作十分繁忙,有时甚至周六周日都要加班,连着两个双休日放九天假的可能基本没有,五天的假期对家在南方的她来说根本就是杯水车薪,不如干脆放弃年假图个“全勤”。
“我休了谁来接替工作”
在长春一家大型兽医诊所上班的郑先生则表示,虽然听说过探亲假,但单位从没把它摆上日程,员工们也不敢提这种申请。“如今的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我休息了,谁来接替我的工作呢?等我回来,还能有这样的岗位等着我了么?”
事业单位:单位事多就不好意思休了
“我们单位探亲假落实很好,像我一年能休20天,刨去路上耽搁两天,还能在家待上大半个月。”供职于长春一家事业单位的小白谈起“探亲假”则充满了期待和幸福,她说因为单位鼓励职工休假,这已经成为了一种长期的“福利”。“假期我的工作由另一位同事兼职,单位的运营和管理完全不受影响。”
“比较清闲的事业单位才有可能会休探亲假吧,至少我们是从来没有休过。”在某机关窗口工作的江先生老家在安徽,工作5年从来没请过探亲假,都只在每年的10月份和春节各回家一趟。“虽然按规定我们有20天的探亲假,但因为在政府机关对外的窗口工作,这么长时间的假期我是不好意思开口。”
因为同事都觉得单位事多,谁也不好意思开口要求领导落实探亲假,久而久之,这个假期就变得形同虚设。
为何难落实?
出台32年的探亲假 与现实脱轨如虚设
其实早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已经正式公布,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规定》还指出,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则为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但让人苦恼的是,这探亲假并非想休就休,也并非每一个人都能享受。首先,该规定明确指出休假的条件为“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但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这就意味着不是所有人都能休探亲假,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职工,更是没有办法享受到这样的假期。
吉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目前这项出台了32年的法规虽然并未废止,但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修订,而且我省也并没有出台过有关探亲假的相关细则。而且,其中不少规定已经与现实情况有差距,是否继续有效尚不明确。“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在已经很少这样称呼了,完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只剩下国企了。
如何接“地气”?
作为“历史产物” 探亲假亟待“新生”
“探亲假可以说是历史性的产物,在制定当时还是比较合时宜的,不过从现在来看,这项规定的必要性就不是很大了。” 某大型国企的一位人力资源经理认为,现在的交通要比30年前便利很多,并且劳动法也有了“带薪年假”的规定,探亲假也就自然变得可有可无了。而且对企业来讲,考虑到用人成本等因素,这项规定也不容易被落在实处。
这位经理指出,其实《劳动法》中的诸多假期在实施过程中都面临一个不容规避的问题,那就是职工的权利与企业的利益很难平衡,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
而在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主任关文萍律师看来,国家关于“探亲假”的规定已存在多年,但现在看来其覆盖面相对比较小,且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未明确说明违反规定后企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所以目前实行探亲假的意义确实不足。
同时,关律师表示,由于探亲假起初就并非是强制性休假制度,而在执行中又逐渐偏离初衷,有关部门不妨考虑将它与“带薪休假”合并起来,打造成一个完善平等的强制性休假制度。“比如带薪探亲假期可以分散、多次完成,而且要扩大范围,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也应该享有。总而言之,国家还需要对探亲假的规定更细化,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
【启示与思考】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实践,解决群众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革,人员流动和交往频繁,以往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的大家庭基本解散,现代人极少有时间与父母团聚,人们或因毕业或因工作或因结婚或因出国或因跳槽,离开故土,到新地方发展,即使在同一个城市,也很少选择与父母同住一个屋檐下,随之而来的是空巢老人、空巢家庭的急剧增多,老人普遍缺乏亲情滋养,这成了全社会普遍反映并存在的问题。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子女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定位为违法行为,形式上是从法制上解决了子女看望父母、孝顺父母的问题。可此举却引起了热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和吸纳就业的主体、占据着绝对人数优势的非公企业、外资企业却因沉睡多年的规定享受不到“探亲假”,使“常回家看看”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其实,现代社会下“常回家看看”,十分必要,也应该坚守,因为亲情无价。但弥补亲情需要时间和条件,以目前国民享受的假期而言,除了春节、国庆外,大多数是3天的小长假,还不够游子来回程的时间,何谈“看看”?非公企业、外资企业人员没有探亲假,甚至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也因各种原因放不了假也不是行业秘密。
探亲假存废之争大可不必,当务之急应是如何让探亲假全民化,让这一少数人的“福利”惠及民生,惠及绝大多数群众,使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章可循,真正落到实处。
沉睡不醒的探亲假规定已不合时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央关于走群众路线的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顺应时势,及时对规定更新换代,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让新陈代谢后的规定发挥更大的指导性职能和社会效益,让群众举双手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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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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