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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治理房产“婚托”需从制度上补漏

2013年08月07日 15:21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京籍女子5月内闪婚3次帮外地人购房

7月16日,因涉及为11起涉嫌“婚托”购房提供中介服务,市住建委执法人员来到“金色时光”公司进行检查。

当日,针对购房资格审核系统发现的2家涉嫌“婚托”购房的中介门店,市住建委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据了解,这两家门店涉及17宗“婚托”购房,其中一名京籍女子在5个月内,曾先后三次与人结婚、离婚,以使对方避开限购,获取在京购房资格。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存严重违规的中介,将暂停网签资格。

一门店涉11单“婚托”购房

据北京的限购政策,外地户籍人员如要在北京买房,须提供连续5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且只限购一套。而如果一名外地户籍人员与京籍人员结婚,那么就是京籍家庭,则可以无须社保或纳税证明,并最多可以购买两套住房。因此这种“婚托”的方式,让本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获得了购房资格。

16日,被查的两家中介门店均位于顺义区,根据购房资格审查系统显示,其中名为“金色时光”的房地产中介,涉及11单有“婚托”嫌疑的购房中介服务;另一家名为“金紫燕”的中介,也涉及6单类似购房合同。

在“金色时光”店,执法人员让该中介负责人调出11份涉嫌“婚托”的购房资格核验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但该中介负责人表示管理合同的人员怀孕请假,现场只提供出5单购房的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带走了这5份材料,进行进一步核查。并要求中介负责人,将未出示的6份材料送交市住建委核查。

在“金紫燕”,其负责人也只提供出3份购房材料。

中介助骗购房资格将被严惩

“这样的中介机构必然是疏于管理,因此这次进行的是综合执法检查。不但针对‘婚托’现象,而且包括门店公示信息、合同管理、房源信息等其他各项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执法人员说。

在综合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两家店均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合同中房地产经纪人只盖章不签字等违规行为。

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经纪机构立即改进该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北京实施“国五条”细则,开发商和中介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否则将给予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市住建委将加强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如果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参与教唆、协助“婚托”的行为,或是其人员参与“婚托”的行为将从严查出。

 

“婚托”半年结婚、离婚3次

在7月16日检查的11单“婚托”购房中,不止有女性,还有京籍男性。他们大都是在短时间内与不同的外地户籍人员结婚多次。

女子结婚对象从20岁到60岁

在“金色时光”中介查出的5份购房材料中,京籍人员王芳(化名),从去年11月至今年4月短短的5个月里,先后3次与不同的外地人结婚、离婚,并与当时结婚的外地人提出了家庭购房资格申请。这三人的年龄从20多岁到接近60岁不等。而中介负责人也表示,王芳曾是该中介的员工,后来离职了。

而在“金紫燕”中介提供的材料中,张丽(化名)曾两次与不同的外地户籍人员组成家庭,提交购房资格申请。张丽年龄大约50岁,与之结婚的两名男子,一位是40多岁,另一位30出头。

限购以来已查出约50名“婚托”

执法人员告诫中介负责人,虽然这种频繁结婚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但购房资格审核中,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具有初审的职责,在提交购房资格审核系统前,中介要对购房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必须严格履行初审责任,认真核查。

据了解,每办成一单购房,“婚托”收取的费用大约在3万到5万元。也有个别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自己就当上了“婚托”,更有个别中介机构在招揽生意时,也会表示可以联系提供“婚托”的服务。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自2011年实施限购政策以来,系统已查出约50个这样的“婚托”。

追访

1 “婚托”如何被发现?

市住建委负责购房资格核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核验系统中,他们会设立一个功能,同一身份证号如果三次以上出现与不同人员一起申请购房资格,系统就会自动将该信息弹出提醒。

北京执行限购政策一直是非常严格的,限购实施以来,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购房资格审核,目前已经实现身份、户籍、房产、社保、纳税、婚姻、工作居住证这7类购房关键信息的联网联查,严格审核。

2 执法有何难点?

相关专家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限制个人结婚和离婚的次数和频率,从表面看,这些“婚托”本身的结婚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申请购房资格也并不存在伪造材料。这也使得主管部门的执法遇到难题。

专家称,虽然“婚托”只是个别现象,但主管部门应研究相应对策。从法理上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定义,而这些“婚托”是让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获得资格,相关部门可研究认定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采取对频繁结婚、离婚人员限购资格审核的方式。

3 “婚托”购房存何风险?

专家提醒,利用“婚托”来获取购房资格本身也具有极大的风险。“因为购房是在双方婚后,那么所购房屋属于双方共有,一旦‘婚托’拒绝离婚,那么购房人将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介绍,根据民法通则,任何买卖、结婚、离婚等民事行为必须诚实信用,遵守公序良俗,不真实的婚姻可被撤销无效。因此婚托结婚买房是虚构婚姻事实、串通骗取国家利益,那么其所有协议将无效,买房人资格将被注销,其必须返还房产。更甚者会因诈骗罪面临刑罚。

部门说法

婚姻联网登记只能避免重婚

海淀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说,这种行为暂无法用相关法律政策限制,因为他们属于用合法手段结婚,即使联网也不能限制结婚的频率,所以无法规避,只能通过语言规劝,比如对婚姻不够严肃等。他称,这类人群担心婚姻无效,无法达成购房目的,都会严格遵守结婚登记程序,因此暂无法监督管理,即使联网登记之后也无法避免这种情况,因为联网登记只能规避重婚,而不能阻止正常的结婚和离婚。

经济之声评论:整治婚托现象,严加查处很必要,解决根本性问题更关键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购房资格审核系统近期发现了2个涉嫌"婚托"购房的2个中介,在这2个中介那里,出现了17宗的"婚托"购房,而且有一名北京户口的女子在5个月时间内先后三次充当婚托。管理部门说,虽然这种频繁结婚和离婚并不违反法律,但购房资格审核中,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具有初审职责,在提交购房资格审核前,中介要对购房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必须严格核查。

婚托泛滥必然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在,北京市住建委启动综合执法检查,如果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参与教唆、协助"婚托",都将从严查处;购房资格核验系统中,出现"闪婚"三次的身份证号将自动"告警"。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中介,将暂停网签资格;对相关违法问题将进行立案处罚。

 

《央广财经评论》,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财经评论人张春蔚,对这个话题进行评论。

根据媒体的调查,每办成一单购房,"婚托"收取的费用大约在3万到5万元。也有个别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自己就当上了"婚托",还有中介机构在招揽生意时,也表示可以联系提供"婚托"服务。这种行为频频出现,必然会影响正常的市场行为。这是不是限购“惹的祸”?

张春蔚:这只是一部分,北京市最近打击婚托、打击进京证上都进行了一系列的举措,但是不管怎么限,这仍然是一个地方法规。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买房自由权是国家法律保障的。所以当地方法规要进行限制时,必然遭遇家规和国法谁更大的问题。

国法肯定大于家规,所以家规在执行过程中,必然面临着一些灰色地带,既然要进行一个区域性的限制,就要把这些灰色渠道堵住,才能实现更公平的限制。

北京市住建委对于3次闪婚的身份证,购房资格核验系统就会专门出现提示来"告警"。婚托并不违法,到底应该怎么管?

张春蔚:对婚托要想完全限制是很难的,闪婚闪离本来现实生活中就存在,但是婚托在交接过程中的财务状态可以监督,比如银行账户的往来,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控制。比如说这个人以离婚的名义,连续一年中买了三套房,是不是可以被纳入两年禁止买房名录?我想普通消费者一定是支持的。

一个家庭在北京只能买两套房,以家庭的名义买都不可以,为什么以单身的名义、离婚的名义可以买三套房呢?但是这有一个隐患,婚托可能会涨价。买房的人会想,原来可能是给个三到五万就可以,现在要给到十万了,买房的人能够参与婚托交易的人就减少了,婚托也不甘心。目前的规则制定者往往不参与市场购房,坐在办公室里可能没有想到民间社会如此丰富。

【启示与思考】

限购条件设置中,有京籍户口家庭具有购房资格,等于赋予了户籍以无形的价值。而婚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关系,结婚与离婚,从不视其目的而有真伪的区别,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即意味着合法。换言之,即便是明知假结婚,如何惩处都没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利益的诱惑与风险同在,“政策性离婚”有假戏真作的,“婚托”购房未必不会变成弄假成真的,财产风险、伦理道德风险都同样存在。比如,“婚托”耍赖不肯离婚,要挟要价甚至分房产,抑或购房者同样耍赖,企图婚姻成真的等等。弄巧成拙或许是对违反普适准则最好的惩罚,但是“桥”影响“路”的规则,不能不反思“桥”的设计本身就有问题。

房产限购政策的初衷,是抑制投机性炒房,但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一来,京籍户口家庭具有购房资格,等于放大了户籍的价值,也就难免其被“合理利用”;二来,限购政策把婚姻、社保、工作等作为条件与贷款、税率挂钩,的确伤害了一批刚需。因此,限购政策带来的结果,在打击炒房的同时,也对正常的居住需求及正当投资需求产生了误伤,出于利益的考虑,形形色色钻漏洞的伎俩就显现出来了。并且从实践来看,条件越多漏洞就越多,不停地给漏洞打补丁,从来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其实,投机性炒房该着眼于结果的判断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即应以持有为标准,而非购买或者出售。比如,炒房的结果必然是多套房在手,只要对过多房产的持有环节征税,并且呈阶梯式,持有越多成本就越高,风险也越大,抑制的能力自然能够显现出来,避税、误伤等负面的影响便可以避免,政策性“婚姻”的光怪陆离就不治自愈了。显然,房地产调控需要更多技术性的手段,而非门槛式的管控。

因此,对房产“婚托”行为应该予以治理。但只有弥补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建立起符合长远的房地产调控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荒唐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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