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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首都机场爆炸案:不应该用“他人生命”走自己另类残酷的维权之路

2013年08月08日 10:14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警钟为谁而鸣?

2013年7月20日18点25分,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2层国际到达出口外10米发生爆炸,一男子引爆制作鞭炮的黑火药,炸伤自己,目前已被送医。记者从北京警方初步了解:该男子名叫冀中星,1979年生,山东菏泽人,当时他引爆了制作鞭炮的黑火药。

北京首都机场,又一起爆炸案!我们不禁想起2013年6月7日的厦门BRT爆炸案。

2013年6月7日18点20分,厦门一辆公交车行驶中突然起火,目前已致47人死亡,34人受伤。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发现,助燃剂为汽油,而该公交使用的是柴油发动机,公安机关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刑事案件。很快,警方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水总,他也于当场葬身大火。

北京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之前,T3航站楼B出口旁一商铺店员称,“那个男的多次喊着‘躲远点,我有炸弹’。”从而可知,冀中星并非如陈水总一般,丧心病狂到要拉上一车人为自己陪葬。但类似案件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两个犯罪嫌疑人的经历遭遇和作案动机如此相似。

在一份未经警方确认的“陈水总”的微博中,“陈水总”自称草民,现年60岁,初小文化,住厦门市局口街24号。1970年因家庭生活来源被切断,随全家下乡。1983年回城未安排工作,一家十口住28平方米的房子。1994年娶妻生女。1996年后两度摆摊均被取缔,“数十年来一直挣扎在贫困线下”。“陈水总”的最近的不顺心事则是:因为派出所将其年龄填写错误,导致他社保无法办理,且又遭遇了部门之间的“踢皮球”,陈感觉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

相似的不公待遇在另一个小市民身上上演。北京机场爆炸案嫌疑犯冀中星,曾在广东打工,觉得受到不公正对待,上访多年。冀中星自述,曾被治安队员打成残废。“把我从摩托车上打下来后,七、八个人仍然不放松我,举着钢管、钢筋朝我腿、脚、腰部猛打,就在治安队员把我打昏死过去,后面追我的警车也赶到了,一看已把我打死,他们把我送到医院后,一个个就全跑了……”。

事件的背后,包含着太多愤怒,这愤怒来自对市民生命的缺乏关注,市民的主张总是得不到申张和办理。事件过后,无论怎样愤怒、怎么重视、怎么调查、怎么问责都已无济于事。当前社会矛盾如此之多,必须防止引发对此类事件的效仿!

由一系列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矛盾所引起的悲剧事件一直在上演着,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杨佳怒杀六名上海警察;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怒杀两名城管队员;2012年12月4日,讨薪未果的职工刘双云汕头工厂纵火烧死14名花季少女;2013年6月7日,厦门人陈水总公交车纵火,导致47人身亡;2013年7月20日,山东农民工冀中星制造首都机场爆炸案。件件惨案,历历在目!

警钟为谁而鸣?一记警钟,长鸣在耳,是市民的呼声,更是给相关部门带来醍醐灌顶的警醒。但愿我们的“相关部门”引以为戒,真正成为保护市民生命安全的最后一块“盾牌”。

首都机场爆炸案中因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引爆自制炸弹,21日,当事双方,冀中星家乡山东鄄城县,和当年受伤致残处的广东东莞分别对此事发布通报,两份通报在冀中星是否因殴打致残、10万元是否为赔偿产生了出入。随后,山东鄄城方面,冀中星的父亲及其家乡的村干部进行了回应,称是东莞的责任。而东莞方面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首都机场爆炸案:如何评价冀中星

冀中星涉嫌三种犯罪,但还不能断言他犯罪。

爆炸案发生后,某社论指出“冀中星在那里引爆爆炸物是明确无误的犯罪。作为非法律文件,我们在这里完全可以把‘嫌疑’两个字拿掉”。

实际上,如果我们比照法条,应该这样说:冀中星在那里引爆爆炸物是明确无误的违法,若论犯罪,则还需加“嫌疑”两个字。

这是因为,冀中星的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相应的可能触犯三种罪名——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而冀中星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三种罪名成立的主客观要件,还不能断言。

先看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针对“携带”本身的危害,要成立必须“情节严重”——携带危险品数量大、危险性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冀中星携带炸药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携带炸药的数量或性质是否符合“情节严重”,还需进一步认定。

再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行为人必须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罪名才能成立。从冀中星引爆炸药前后退、远离面前警察的举动看,他并不想伤及他人,而且据说他在引爆前高声警告附近的旅客,这些行为都可用作证明他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当然,即便他没有直接(希望发生)的故意,也可能有间接(放任发生)的故意,要看他是否有间接的故意,还需参考他如何制造炸药等因素。

最后看寻衅滋事罪。该罪名第四款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冀中星引爆炸药肯定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是否达到“严重混乱”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认定。

爆炸案发生后,很多人将冀中星与陈水总(制造厦门公交燃烧案)、钱明奇(制造抚州连环爆炸案)相提并论。而实际上,冀中星与他们并不能归于一类,因为后者的行为是报复性的,前者的行为则不然。

与冀中星行为相似度更高的是那种所谓“跳楼秀”、“跳桥秀”的维权“行为艺术”。这种行为旨在吸引眼球、引起关注。只是冀中星使用了新的方式和残酷的方式,以求制造轰动效应和博取同情。

从维权者的角度看,冀中星可以选择法治渠道、上访渠道、媒体渠道来维权。但是前两个渠道未必能解决他的诉求。媒体渠道能否走通,则取决于他的遭遇新闻价值有多高、以及赶上的传播机遇有多好。很显然,冀中星的遭遇新闻价值并不算高,以至于没有吸引到媒体大规模报道。所以他去机场引爆炸弹,以期制造高新闻价值的事件,“带动”自己的遭遇也具有高新闻价值。

不能肯定冀中星有冤情,但对他走到残酷的“行为艺术”这一步,有理由同情。

直到现在,也不能确认冀中星是被治安队殴打致残的,所以我们不能肯定的说冀中星有冤情。但是鉴于治安队一贯的行为不佳、当地可能存在的司法偏袒、媒体新闻发表渠道的不畅、对伤残者医疗和救助的不到位、公民表达权利的缺失,还是有理由对冀中星走到“行为艺术”这一步抱以同情。当然这不代表肯定他的“行为艺术”。

维权“行为艺术”往往对社会造成直接损害和潜在风险维权“行为艺术”轻则扰乱社会秩序,重则危害公共安全,让不特定的公众承受代价。广州曾有老伯对上演“跳桥秀”的讨薪者心生厌烦,推其坠桥。这位老伯称,自己当天本来要去看病,但由于海珠桥跳桥秀造成交通堵塞,只能提前下车,“一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我的心就疼,就流血”。

对冀中星这种维权“行为艺术”可以谴责冀中星的行为可被谴责之处在于,不特定的公众与他“无冤无仇”,却会被他损害。这次爆炸,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但这也许是出于侥幸,若再有效仿者做出类似举动,难保不会出现严重后果。而承担这些后果的,可能会有对社会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孩子。

这样的推测并非夸大其词。在机场发生爆炸,人们可能以为有恐怖袭击而逃跑,混乱的秩序往往滋生严重损害。

更需要做的则是改变综上所述,有理由同情冀中星走到这一步,但可以谴责冀中星走出这一步。或者说,同情现实把冀中星逼到使用极端手段的边缘,但冀中星仍不该越过这条界线。

 

有“谴责派”认为:人们说出同情也不应该,媒体过多报道也不应该,因为这会引起效仿。

但是同样也该担心说出谴责。因为谴责有可能让维权者感受不到社会温暖,心灰意冷,做出更极端的举动。以死明志,毕竟还是对社会抱有希望的表现;如果对社会完全失望,那可能就会以死报复。

所以最重要的是做出改变。让媒体充分报道,在讨论中形成改变路径,并推动各方面改变。比如,冀中星有没有被殴打,已经成了“罗生门”,要避免这样的“罗生门”,应该推动整体回避制度的实施——即在当地侦查部门牵涉案件时,让当地侦查部门整体回避,由上级公安部门另行指派侦查机构。再比如,即便冀中星是自己摔伤的,也该有救助渠道,让他不至于沦落到悲惨的境遇,推动形成这样的救助渠道,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改变发生,就有助于消除用极端手段维权的隐患。隐患既无,也就不用担心哪种表态会激发隐患了。

机场爆炸案:犯罪与维权是两码事

首都机场的爆炸声,让多年前的一桩旧案成为时下热闻,也让“冀中星的个人悲伤”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如果当初冀中星的案子及时受到外界关注,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机场爆炸事件。当然,历史不可能有假如。

在我们的社会,公众向来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生活经验。无钱医治、负债累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冀中星显然想到了这句话。在首都机场制造爆炸事件,就是他想到的“大闹”方式。在引爆自制炸弹前高喊“躲远点”,加上未造成任何伤亡,这些都充分说明他不是要“报复社会”,而只是想要“借”用首都机场作为“大闹”的地点。

正因为如此,冀中星的行为赢得了不少人同情,这与那些到校园中砍杀无辜儿童、在公交车上实施纵火的犯罪分子,有着本质不同。但必须强调,这仍是一个很恶劣的示范。一方面已涉嫌触犯刑法,冀中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如果今后有更多“冤屈者”效仿,那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很多评论者都注意到了这点,所以强调“实现正义不能靠盲目声援”,强调“谴责T3爆炸犯罪应高于同情其遭遇”。

这些当然是很理性的观点,但我们也应体恤一个困苦无助的人,他用以自救的方法有时候可能难免失当。其背后的悖论就在于,如果他不采用这样的“大闹”方式,以其自身资源很难吸引到足够眼球,而没有足够关注,他的困境就无法摆脱。“开胸验肺”的张海超,不也是一种自残吗?那些用肉体抵抗强拆的悲剧,就更让人痛心了。如果弱者维权很多时候只能拿自己的身体去做赌注,这是法治社会难以承受之重。

在我看来,冀中星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升级版的“跳楼秀”,只不过无论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都要更大一些。过去很多年,我们常能看到农民工为讨薪而进行种种“另类创新”:从最初的跳楼秀到后来的讨薪新闻发布会、拜河神讨薪等等。当然,也有人真的从楼上跳下去了,有人拿刀捅了无辜的路人,有人劫持了偶遇的女孩,还有的去集体堵路讨薪……与之相比,冀中星的维权举动,不算最好的,也不算最坏的。

所以,犯罪的归犯罪,维权的归维权。冀中星固然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但更多人也需为冀中星的遭遇反思。在多次上访之后,冀中星是否被治安员打残,这依然是个谜,而这本不该是难以侦破的悬案。唯有相关部门认真核查案件,给公众一个值得信服的说法,同时也认真对待每一次上访、每一起申诉,让更多身处“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困境的人,重新看到法律维权的希望,机场爆炸案才不会被“复制”或“更新”。

 

【启示与思考】

冀中星用自己另类残酷的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也使自己受到了更大的伤害。换来的有谴责、有漠然,也有同情,如何冷静、客观、理性地看待这起爆炸事件,是必须深省的问题。但有一点应该是公众的共识:同情的声音,不应盖过对其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谴责。

有报道指出,冀中星引爆炸弹前曾提醒周边人躲开,而且炸药威力较小……这些细节和后果,的确有别于一些以牺牲无辜者为代价“报复社会”的惨剧,这也成为“同情”者引用的论据。有网友就在爆炸后发微博说“如果这个社会不给他光明,他就自己制造光明,哪怕只有短短的一瞬间”,并配以冀中星引爆炸弹瞬间的照片。

诸如此类声音,充斥着不负责任、愤青般的不良戾气,甚至有为极端暴力行为提供道德支持之嫌。在机场这类人群密集场所引爆炸弹,即便有再周密的设计,也难掩危害他人安全的事实。试问,有谁愿意在生活中置自己或家人,近距离接触一个这样为自己制造“光明”的人?

与公众应该理性、冷静对待爆炸案同样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应当对冀中星犯罪的动机予以调查,并尽快公之于众。而目前看来,在爆炸案之后,冀中星工作过的东莞和户籍所在地菏泽,两者的说法,有不少冲突之处。对于这桩陈年旧案,无论是确有冤情还是无理取闹,都需要权威部门的权威调查拿出权威结论,来平复爆炸在公众心中产生的余震。

从这个角度来看,修补社会裂隙,消弭社会矛盾,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对法制社会的努力构建,对于社会公平的不懈追求,让公众真正树立起法律信仰。当然,抵达这一目标也绝非朝夕之功,需要百姓的一路理解和支持。

再回到爆炸事件而言,当涉及到社会安全的问题时,同情的声音绝不应盖过道德谴责和法律惩处,如果“同情”被个别人理解成对“暴力反抗”的鼓励和支持,那包括同情者在内的整个社会,也许都将置身于危险之中。

应该承认,处于社会中的个人,做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与社会环境相联系,坦率讲,我们必须从自身寻找答案。我们的社会机制,应当努力去融合对立者,而不是只顾着追求速度与效率激化更多对立者。社会应该给弱者提供更多便捷的诉求通道,让失意者不至沉沦,让怨恨得到疏解。只有用公平正义来消减社会的燃点,稀释弱者的愤懑,类似的惨剧才会大大减少。  

社会一方面应该呵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但这并不代表无限制的同情和丧失理性的庇护。任何一个理由,都不应该成为戕害无辜,危害公众的借口。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越是面对这样的极端事件,越是应该表现出鲜明的价值立场,大家也越是应该明白,什么是恶,什么是善,什么是罪,什么是罚。“惩恶扬善”人人有责,建设法治中国,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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