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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调动市场因素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2013年08月12日 08:56

 

德国拥有覆盖全国的相对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非盈利组织是德国公共服务的重要参与力量。两德统一后,为缓解财政压力,德国政府充分调动市场因素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同时实行以公共服务为重点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和改进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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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慕尼黑人协会”是德国一家民间公共服务提供组织,其口号是“我们保障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

地方政府在德国公共服务供给中扮演了主导角色,而联邦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公共服务的立法和监管上,通过立法来管理和调节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并通过税收协调各州之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目前,尽管德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西部各州仍有差距,但人均享受的公共服务基本相同。

近年来,随着公共服务机构“去行政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德国已经发展形成较为成熟的公私合伙制模式,主要表现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引入市场因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或将一些公共服务项目交由社会团体或私营部门等非政府机构管理,以此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德国官方与民营机构签署合约,向公用事业领域引入民间资本,达成伙伴关系,这种模式可采用建设-经营-转让、租赁和特许经营等多种操作方式,资金来源也多种多样,包括政府推动资金、地方政府贷款、企业贷款和投资者自有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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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非盈利组织

除了公私合伙制模式,非盈利组织在德国公共服务领域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联邦政府近年来公布的数据,非盈利组织在养老、婴幼儿护理等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占服务总量的60%以上,远远超过企业和政府机构。

 

在德国,非盈利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颇有历史渊源,德国法律也明确鼓励非盈利机构参与公共服务。

这类非盈利组织多由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宗教组织、政党组织和国际运动组织等转化而来,其参与公共服务的优势在于更容易接近服务对象,并能更灵活地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出反应。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框架和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在公共服务中起辅助作用,仅提供公共服务经费的基础部分,其他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税收和地方政府间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同时,还有其他经费来源于捐助、基金会或者会费等。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共服务,德国法律为非盈利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设定了准入条件和标准,其中包括:具备提供相关社会服务的必要能力和设施;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拥有当地地方政府所不具备的资金或者技术资产;确保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符合德国宪法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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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服务监督

德国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不仅体现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也表现在公共服务监督机制方面。

近年来,德国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向是引入“标杆管理”的绩效评估方式,以降低项目暗箱操作的几率。具体表现为,德国各城市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专门成立了一个联合会来负责实施“公共交互指标网络”,每一个网络都关注一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许多城市或其所属部门之间经常交换绩效数据,并力图从对方部门吸收好的经验。

除此之外,德国政府还加强公民对公共服务的监督,要求公民对公共服务打分,打分内容包括公共服务的质量、便利性以及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等。

得益于联邦政府的投诉机制,公民有权对损害自己利益的事件申诉,无论公民申诉的处理结果如何,政府都会给公民一个明确的答复,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公开透明,同时使公民对服务的满意度得到提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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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812/7271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