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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共服务采购:信息透明 公平竞争

2013年08月14日 09:10

 

在澳大利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除了有一套专门的机制和法规保障采购信息透明和公平竞争外,在具体做法上,还注重保障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参与度,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至少应为10%,以避免垄断。

抓大放小 环节清晰

根据联邦财务与行政管理部从澳大利亚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获悉的数据统计,除采购具体商品外,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量占到55%,覆盖领域非常之广。其中,商业管理服务,建筑施工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研究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公共事业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运输、储存、邮递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旅行、食宿、娱乐服务是政府2011-2012财年采购的前十大主要领域。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采购各类商品和服务主要由联邦财务与行政管理部负责,同时澳大利亚各州政府又有独立的采购立法权和专门的采购机构,各州可依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采购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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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采购实行“抓大放小”。)

联邦政府对采购实行“抓大放小”。1997年以后,联邦政府开始实行分散采购、集中管理的采购模式,即最高政府只负责采购的政策制定、项目确立、整体规划和预算审批几大环节,而具体采购则交由州政府、地方政府等下级政府实施。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采购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政府对公共服务实施外包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服务承包制不仅能够减轻政府预算、明确政府和承包商各自责任、合理配置资源,还能在竞争机制下通过公开竞标,对承包商实行优胜劣汰,确保为社会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的公共服务。

 

依法采购 防止垄断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尽管各级政府有相对自由,但它们受到相同法律文件制约,即必须遵循1997年颁布的《财政管理和责任条例》和1998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指南》。其中,《联邦采购指南》严格规定了政府采购服务的操作环节:一、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当年的采购计划,包括项目、数量、资金预算,并向联邦财政部提出申请;二、一经审批,联邦政府所属网站即向社会发布有关采购项目的商业信息;三、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审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进行严格评估和考察,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即可参加投标;四、由政府和得标供应商共同签订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书,确定法律效力;五、澳央行根据政府和供应商审核以后的服务和账单进行最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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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澳大利亚为防止垄断,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

为避免垄断,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根据《联邦采购指南》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至少应为10%,以此避免垄断,保证市场良性竞争。根据数据统计,2011-2012财年中,政府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数量远远超过10%的要求,达到38%,总值超过162亿澳元(约合148亿美元),从2005年到2012年,中小企业的采购参与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澳小企业部官员曾在年度经济论坛上强调,澳中小公司非常重要,占比较大,十分活跃,任何时候都应是政府的重点扶持对象。似乎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中小企业的工作人员,几乎撑起澳大利亚社会中绝大多数中产家庭。这些人也是每届政府为提高支持率重点减税补贴拉拢的对象。

 

公开有效竞争

公开、有效的竞争是澳联邦政府采购准则的中心原则,并用法律的手段防止私相授受、“暗箱操作”。它要求:有一个透明的采购法律、政策、行为和程序框架,采购过程公开;选用适合市场环境的采购方式鼓励竞争。

每一项招标的评判标准应当明确指出各要素的相对重要性,为采购决策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各部门必须用招标书中公布的要求和方法评判每一项投标书;所有希望参加投标者均应得到适当的招标信息,以便他们参与竞争;各部门应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所有的投标者说明他们投标是否成功及其原因。

根据联邦财务与行政管理部公布的数据,2011-2012财年,政府的总采购合同数量高达8.2万份,总价值为418亿澳元(约合381亿美元),比上一财年高出了92亿澳元(约合84亿美元)。其中,价值在8万澳元(约合7.3万美元)以下的合同数量占到总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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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公开、有效的竞争是澳联邦政府采购准则的中心原则。)

据澳《财政管理和负责条例》和《澳联邦采购指南》的规定,澳联邦财政及管理部长可决定什么样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和出让公报》上发表。政府部门还可在其他媒体上刊登采购信息,但必须通过财政和管理部下属的政府信息和广告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安排。也就是说,上述原则要求采购部门有义务让供应商们获悉合理的采购机遇,可以获得的采购机会要在《政府采购和出让公报》上公布。另外,采购部门必须杜绝偏见和偏袒行为。在采购信息技术时,各部门在招标书定稿前至少应提前一个月将招标书草稿准备好,随时供有意投标者索取,发表意见,促进供货商之间的竞争。

规定要求,对新成立的企业和中小企业,应该适当放宽他们参与竞争的入围条件,同时,采购部门应真正地拥有不同的选择方案。各部门不得无故将已表明有意供货者排除在候选范围之外。如不得不这么做,则必须将其原因记录在案,随时供其他供货商参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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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71.cn/2013/0814/7279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