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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责官员免职,成了“带薪休假”?
2013年08月15日 13:17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多名官员问责免职后复出升官 成带薪休假?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中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以山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身份出席了一个公开活动,这一消息也得到了山西省委统战部官员的证实。
从2009年开始,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从“下台”转为“上台”。许多落马官员悄然复出,甚至官级得到提升。
制度为复出留下较大操作空间
尽管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但是免职并非一个单项制度,而是散见于各个制度、规定里,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
记者了解到,免职只是一种组织措施,用免职“处理”违纪干部,很容易为他们的“复出”打下伏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认为,过去,免职基本上是一个职务变动,并不是一个处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免职后没有另行任用的话,就成了处分。
云南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尹向阳也认为,现在免职有时全凭领导意志,也不经过任何程序,随意性很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除了“一年时间”的硬性规定外,“实绩突出”等规定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现代政治文明体系下,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一般微乎其微。“我国的被问责官员大量复出,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状况。”
“不能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
2012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进一步规范问责方式,完善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程序规定”。
不少网民表示,并不反对问责官员复出,而是质疑复出程序是否合法。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问题官员终身禁止复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不能出了问题就不用了,而且有些问责官员本来就是代人受过。
“官员犯了错,不是不可以复出,关键是看怎么复出。”在尹向阳看来,有必要就免职专门出台制度,对什么情况该免职、免职的程序、复出的时限和程序等进行规范。
“官员复出要经过人大讨论和说明,而不能仅仅是‘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至于谁提议其复出,也要一并进行公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犯了错误的官员要重新上岗需要先取得民众的谅解。可以有一个仪式,在这个仪式上进行诚恳的道歉和检讨。
■ 案例
2008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赴福建考察,在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该局人员仍在武夷山等地游玩。事情曝光后,邵立勇被免职。一年之后,邵立勇以威海市工商局局长的身份再度露面。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任命未违规。
2012年1月,由于女儿吃空饷,原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被免职。3月20日,忻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杨存虎任忻州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忻州市新闻办有关人士表示,杨存虎的工作安排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干部任职有关规定。
是什么让官员问责沦为“带薪休假”?
近些年,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从“下台”转为“上台”。这怨不得舆论关注,而是其中大有蹊跷。不仅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而且有的还能“因祸得福”,得到提升。其复出过程尽管“悄然”,却是逃不过舆论的火眼金睛。
问题在于,糊弄就糊弄了。舆论只能监督,媒体只能拍砖。组织部门“舍不得”问题官员,民众又能怎样?
一方面,免职只是一种组织措施,用免职“处理”违纪干部,很容易为他们的“复出”打下伏笔。另一方面,除了“一年时间”的硬性规定外,“实绩突出”等规定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更主要的,现在免职、复出有时全凭领导意志,也不经过任何程序,随意性很强。一句话,以免职为代表的问责已被滥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现代政治文明体系下,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一般微乎其微。当然,国情不同,培养干部不易。对“问题官员”不是一棒子打死,也不是绝对不能复出,但问责沦为“带薪休假”,“处罚基本略等于无”,被问责官员几乎100%复出,不少还“因祸得福”,却是一种很不正常、亟待规范的现象。
据悉,在去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进一步规范问责方式,完善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程序规定”。笔者想补充的是,取信于民,是执政基石。因此对问题官员的复出,无论怎么规范程序,都有必要预先征求民众意见,取得民众的谅解。再也不能“糊弄”下去了。
多官员免职后复出升官,谁提供的“避风港”
近几年来,许多落马官员悄然复出,甚至官级得到提升的新闻常见于各媒体报端,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以免职为代表的问责亦被网友称为被问责官员“带薪休假”的代名词。
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一般不具有惩罚性。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对大量的违纪官员以免去职务的问责替代了对有重大过错,如严重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违纪官员进行惩罚性纪律处分的问责。
官员也是人,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一贯的优良传统。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不能因为犯了错误就一棒子打死。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对犯错官员问责时,往往以“挽救”为名,避重就轻,用免职问责使严重违纪违法、有重大过失的官员逃避惩罚,待风声过后东山再起。
曾广受媒体关注的山西静乐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后,仅两个月就复出异地为官。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即便如中纪委和监察部曾在联合通报中称的“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极其恶劣”,也仅免职半年就复出。
上述事件涉事官员显然属于“严重违纪违法”之列。由于免职并不是处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对杨存虎、邵立勇们问责时,就故意混淆免职与撤职的区别,架空了纪律处分,将原本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官员“偷换”为免职问责,给外界造成一个已摘除问题官员乌纱帽的表象,而实际上却是给问题官员安排了一个“避风港”,名符其实的成了“带薪休假”。
一些地方和部门蓄意偷换问责概念,用干部任免的组织措施来架空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让问题官员“合规”“避风头”,安排问题官员“东山再起”,本身就是一种权力腐败,严重败坏了政治道德,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随着一轮又一轮问责风暴的展开,我们在质疑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是否合法时,更要完善官员问责制度,严肃党的纪律,只有使违法违纪党员都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才能使真正改正了错误的“问题干部”在符合复出条件后“合规合矩”的重返领导岗位。
忻州“免职官员神复出”扇了谁的耳光?
据山西省忻州市环保局官方网站核实,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的原山西省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在被撤两个月后即就任该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副局长。
面对网络曝光的违法违纪问题,相关单位采取了不同的应对办法。一是“热回应、冷处理”,表面上对舆论事件反应神速,表态积极,行动迟缓,光打雷不下雨;一是“热回应、热处理”,积极回应,措施迅速,很快就平息了公众质疑。第一种方式理该批评,但第二种方式也要客观分析,“杨存虎撤职两个月后就复出”显然属于第二种。
问题官员复出是一个敏感话题,因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因故免、撤、降职官员很多。按照事故处理原则,必须要有一些官员背书或下课!如何管理好这批官员,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我们缺乏相应的问题官员复出的管理制度,所以问题官员何时复出、该不该复出、如何复出问题牵动公众神经。
事实上有些单位和个人就是利用了这个制度漏洞,大搞“曲线救国”运动,大玩障眼法式的问题处理方式。面对事故问题,涉事单位表现得十分坚决,又快又猛的处理了一大批官员,赢得了社会的肯定,消除了公众的质疑。但事情刚过不久,这些被处理官员就悄悄的异地复出,有的甚至反而升迁,令公众一片愕然!前不久“三鹿奶粉事件”复出官员就引发了公众质疑和讨论。
对问题官员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但也不能放任自流,甚至随意复出!如果不加管束,不受惩戒,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是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违纪官员的侥幸心理,因为处罚不真格,谁还小心忌惮?二是让制度失去威力,官员复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惩罚制度就成了空壳和形式;三是让民众感到失望和伤心。本来民众希望用制度来管束官员,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结果却是金蝉脱壳,空怀一片希望!
与其让问题官员神速复出,不如在事故处理时更加慎重!不要为了一时之急,不要为了社会舆论,找替罪羊、搞舍车保帅,为事故处理留下隐患。凡是涉及官员不管大小,不管职务高低,都应严肃处理,彻底处理!并且对问题官员的处理要确保时效和实效!不能出尔反尔,自己扇自己的耳光!
【启示与思考】
近年来免职官员受到了社会舆论强烈关注,因为随着舆情事件的增多,大量的官员被问责免职。表面上看,官员免职应合了公众要求,实际上却是一种“障眼法”,免职官员要不了多久又东山再起,大量复出,结果让问责打折,甚至流于形式。
官员复出不是不可以,因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能及时改正,也是善莫大焉。但复出也应该有一个起码的规定和程序,并且要公开透明,让社会舆论进行及时监督。而近年来众多的官员复出却显得十分草率而随意。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制度缺口,由于免职复出规定本身并不明确,各种条文闪烁其词,并无具体约束力,正是这种制度漏洞,让免职官员复出创造了便利条件,由此看来,规范免职官员复出已是当务之急。
官员免职是对当事人的问责和处罚,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对后来者的一种警示和教训。但免职官员居然成为“带薪休假”,这如何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并且这种“带薪休假”也时间短暂,此处“下台”,彼此“上台”,“一下一上”间如同逢场作戏,涉事官员并未受到丝毫的利益影响,有的甚至还得到了提升。公众对此强烈不满,有一种被戏耍和愚弄的感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各种社会矛盾将更加凸出,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助推下,大量的官员被推上了舆论中心,这种情况下,被免职官员肯定会增多,但如果仅仅是以“带薪休假”或“此下彼上”等形式应一时之需的话,一方面老百姓不会答应,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这方面,官员当然也不例外。为了维护秩序,形成良性驱动,让官员真正对广大公众负责,官员问责机制的建立,无疑大有必要。但是,假如将官员问责制简单的等同于“一棍子打死”,甚至认为被免职的官员就该永世不得翻身的话,却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事实上,就连犯罪分子都可以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免职官员当然不必被封堵重新做官之路,对官员的问责固然需要严肃,但只要被问责的官员触犯的并非不可饶恕的刑律,只要其知错能改,其实也应该给与这些问责官员改过自新的机会。“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于官员来说,当然也同样适用。从这个角度来看,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与提拔,的确不必是个禁区。
不过,假如“问责”仅仅成为一个过场,责还没问清楚,官员却又匆匆履新,甚至还触底反弹到更高的官位上,也说不过去。从这个角度来看,“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任职,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是让“问责”有了个隔离期。但是,问责官员仅仅有一两年的“隔离期”,恐怕还远远不够。“两年内不得提拔”当然并不意味着“两年后就一定提拔”,但是,当免职官员纷纷悄无声息的复出,问责免职被戏谑为“带薪休假”,还真不能怪公众太调皮。诚然,时间或许可以冲淡记忆,但是官员的失职行为却不能仅仅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被洗刷干净。
事实上,被问责的官员首先应该被一分为二的看待,对于那些严重的失职甚至犯罪行为,当然应该一票否决、永不任用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并非不可饶恕,可以给予改过机会的被问责官员,也不必一棍子打死。但既然是问责,自然不能被搞成“问责式休假”,问责一到期,便没事人一般的该复出复出,该提拔提拔。
被问责的官员究竟能不能复出,又该何时重获重用,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这个程序也不能关起门来自说自话,而必须有公众的充分参与,毕竟,在被免职官员是否可以复出,以及能否获得提拔一事上,公众也具有发言权。唯此,官员问责制才能真正形成对于政府的良性驱动,而不至于沦为一场无关痛痒的“问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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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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