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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似“北京当街摔童”案应划上休止符
2013年08月16日 11:20
【百姓心声案例】
【事件介绍】
北京女童被摔案
据介绍,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两名驾车男子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殴打该女子,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发生在北京大兴的恶性案件中的受害女童伤势严重,仍在抢救中。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据医院内医护人员介绍,孩子的脑干严重受伤,已经被确诊为脑死亡,只剩下心跳。2013年7月26日,北京天坛医院方正式宣布被摔女童死亡。
男子将女童举过头顶砸在地上
事发的大兴区庑殿路西侧729路公交站附近站牌一侧。经营大排档的周先生神情略显疲惫,他是摔孩子事件的主要目击者。人们问他当时的事情,他反复说着“这两人太狠毒!23日晚上8点50分左右,路边有一男一女争执,本以为是夫妻吵架,直到听到女子的一声尖叫......”
这声尖叫同样被旁边一家面馆的多名员工听见。员工小刘听到尖叫声后跑向站牌,“就看见一个身高1.75米左右的男的,双手抓起一名女童,举过了头顶,重重地砸在了地上。”
然后,这名身着白衣的母亲跑向自己的孩子,尖叫声变成哭喊声。随后,两名男子跑进车内,并驾车离开。
施暴男子身上有酒气
2013年7月23 号晚上8点50分左右,事发当时,不少在附近吃饭、散步的人都前来围观。“一开始,还以为是小两口吵架,但越看越不对劲”,一名目击者称,直到男子将孩子重摔在地后,围观者才反应过来,开始制止施暴男子。
目击者周先生称,有围观者上前制止重摔孩子的男子,“把他推搡到公交站后的小树前了”。目击者称,两名施暴男子是坐一辆轿车来的,摔女童的男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起冲突后,轿车驾驶员也下车打了女子几下,之后便让副驾男子赶紧一起离开,“有个年轻人赶紧上前阻止二人逃离,但被对方反抗挣脱,手都划破了,也没能阻止他们离开现场”。
多名目击者称,事发后,白色轿车快速沿庑殿路向南驶去。事发时摔女童的男子身上有酒气。
现场多人曾阻止凶手逃逸
“从打人到摔孩子到驾车逃跑,整个过程不足3分钟。”目击者王先生表示,当时围观人数在50人以上,在凶手驾车准备逃跑时,围观群众一度上前试图阻止该车逃逸。
“这是一辆白色的索纳塔,当时有人咒骂着踹它的车轮,我还上去拉车门的门把手,可惜没有能拉开。”王先生说,这辆车刚开走的时候车速并不快,但开出10多米后,便加速驶离了。
事件发生的过程被筱面馆所设的摄像头拍下,面馆一名员工说,监控里,女子手推着儿童推车在散步,在经过公交站时,女子停了下来,弯腰查看孩子,“白色轿车随后开来,由于阻挡了他们停车,双方口角之后,就爆发了打人和摔孩子的一幕。”
该店员证实,监控录像已被警方取走。事发地点并未划有停车位,但仍有车辆在此处随意停车。
“车辆驶离后,人群里有人记下了白色轿车的车牌号,并拨打110报警,而孩子的母亲就抱着已经没有哭喊声的孩子,边哭边往旧宫医院的方向走,走得很快。”目击者王先生说。
医院急救: 女童没有自主呼吸
2013年7月24日中午,天坛医院住院部4层的综合ICU病房,被摔的女童仍在病房内抢救,门口坐满了等待结果的孩子家属。其中一名身穿白色上衣、深蓝色短裤的女子就是孩子的母亲。她神情哀恸地坐在ICU病房的门外,双手抱着膝盖,一动不动,满眼都是泪水。还有近十名家属也坐在门外,其中一名中年女子不断地流眼泪。据其他患者家属称,她是孩子的姥姥。
一名家属在打电话时讲到,孩子的情况很不好,已经没有自主呼吸,只能靠呼吸机撑着,并称他们不会放弃治疗。
医院内医护人员介绍,孩子的脑干严重受伤,已经被确诊为脑死亡,只剩下心跳。但医院仍在采取措施维持孩子的生命体征,但每天的治疗费用也很高。医护人员称,2岁半的孩子头部比身子要重,跌倒后很容易摔到头部,更不要说是举起摔在地上,肯定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靠仪器维持呼吸
2013年7月25日下午3时许,十多位民警分批来到天坛医院,其中的领导慰问了女童父母,并嘱咐二人注意休息。同时,该领导也表示,疑犯都已被控制,警方将进行严惩。
25日晚7时许,随着到医院采访的媒体增多,医院加派保安,将ICU病房清空。女童的父母,则被亲友带离休息。
天坛医院ICU医务人员表示,女童仍在抢救中,需要靠仪器维持呼吸,情况不太乐观。据知情人透露,女童入院后曾多次出现呼吸中断情况。
女童首次送医已不会哭喊
2013年7月25日下午,旧宫医院一层一名医护人员表示,当天女子抱着孩子来到了医院的外科急诊室,“但这孩子当时来的时候已经不会哭喊了,生命垂危,所以只能赶紧坐上急救车转往天坛医院抢救。”25日中午,天坛医院住院部四层ICU病房外,女童的父母在十多位亲友的陪伴下,一直席地而坐,等待着医生的消息。
其母亲面带倦容,眼角留有泪痕,双手抱膝,不时地低头休息,孩子的父亲则焦急地四处打听事件的进展。有目击者注意到,孩子的妈妈,不止一次双手合十对着病房祈祷,嘴里喊着孩子的名字,“你能听到妈妈的声音吗?你快点好起来。”
女童已死亡
2013年7月26日,北京天坛医院方正式宣布被摔女童死亡,据知情人士透露,女童遗体已随家属转移回大兴。此外,25日自首的另一名嫌疑人因事发当天驾车带摔女童的嫌疑人逃离现场,26日上午,其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刑拘。
案件调查
行凶男子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警方称,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经细致走访,专案组很快锁定作案嫌疑人韩某。其40多岁,身高175cm左右,戴眼镜,嫌疑车辆为白色索纳塔汽车。
根据掌握的情况,警方立即全市布控,全力查找嫌疑车辆。2013年7月24日凌晨,嫌疑车辆被警方在海淀区西三旗某小区找到。
2013年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北京市海淀区人,因抢劫罪被判刑)于2013年7月25日中午到北京公安局大兴分局投案自首。
嫌疑人自称喝多了
在大兴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犯罪嫌疑人韩某始终低着头,面对民警的讯问,其强调“当天在家先是喝了一顿酒,后来晚上又喝了很多酒,第二天一早什么都不记得了”。
醉酒非免刑责事由
易行律师事务所解瑞松律师介绍,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状态。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据目击者说,韩某“举起来,然后就重重摔下来”,韩某的主观方面应当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韩某应该可以意识到,一个还在推车内的小孩举过头顶重重摔在地上可能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这是基本常识,但是韩某没有阻止和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事实,所以,综合而定韩某将涉嫌故意杀人罪。
同时,韩某年初才被释放,刑期满五年内重新犯罪的都属于累犯,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要被从重处罚的。
对于韩某自称事发时为醉酒状态,解瑞松表示,醉酒并不影响在刑法范畴中认定韩某在行为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另外在刑法范畴内醉酒也不是法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驾车男子涉嫌包庇
7月25日,北京警方通报,涉案嫌疑人韩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日中午,迫于压力,另一名嫌疑人李某投案自首。
据悉,李某在明知韩某当日的行为后,仍驾车带韩某离开案发现场,因此涉嫌包庇罪。李某自首归案后,对于审讯工作显得较为配合,其供述的内容也都能印证事发当时的细节。25日上午,记者获悉,李某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俩嫌疑人均已到案
24日15时许,在案发18小时后,专案组将隐匿在房山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某(男,本市丰台区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抓获。2013年7月25日,韩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本市海淀区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于2013年7月25日中午到大兴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受害女童伤势严重,仍在抢救中。
被依法批准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通报,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韩某、李某分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窝藏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专家说法
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表示,从媒体报道来看,该男子的行为严重偏离了社会常态,即违反了社会习俗与规范,很可能属于“冲动控制障碍”。
张主任认为,正常人对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会有天然的怜悯反应,即使在争吵中,在并没有对自己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也“不至于突然动手”。韩某对外界的刺激做出了异常反应,短时间内情绪突然喷发,失去了理性控制,很符合“冲动控制障碍”型人格的特征,即俗话说的“暴脾气”、“乱来”。
至于为何会突然失控,张主任认为现有条件还无法得出结论,但从其个人经历来看,韩某刚刚刑满释放,或许对社会和他人已经积攒了过多负面情绪,这些情绪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宣泄,所以才会“一点就着”。
律师说法: 应依法严惩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吴立宏表示,此案情节恶劣,加上嫌疑人出狱未满一年,又犯新罪,属累犯,在审判时会依法适当加重罪行,如果小孩维持脑死亡状态,他将涉嫌故意伤害。如果孩子死亡,他涉嫌故意杀人。吴律师还表示,男子作案动机复杂,但能明显看出泄愤情绪,并且将孩子举过头顶,摔在水泥地上的结果,成年人应该明白有多严重,对儿童的伤害性极大,有涉嫌杀人的主观意图,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严惩。
一场“口水战”升级为“摔婴案”,人性何在?
一名男子将女童重摔在地,随后驾车逃离现场,这是日前发生在北京街头的咄咄怪事。当人们“深度”挖掘当事人背后的泄愤行为逻辑时,是否应该冷静思考:极端事件背后,如何重拾人性?
就在长春“盗车杀婴”案终审宣判维持凶手死刑后,2013年7月23日,北京这名男子再次触碰社会红线,引发群体愤慨。媒体披露,该男子有犯罪前科。暂且不论当事人争执缘由从何而来,回归到人性本身,仅仅从这一事实出发,公众已无法接受。
一场“口水战”升级到毫无人性的暴力冲突,一个两岁大的女童惨遭毒手,极端事件背后,人性何在?法律自会严惩恶徒。但我们不得不拷问,社会越来越发展,为何某些人的人性却在一点点泯灭?为何总是有些人无法控制怨气却如动物般丧失理性?
从长春“盗车杀婴”到“北京摔童”,我始终相信,极端案例背后隐藏着社会个体的负面因子。人之初,性本善,如何使人心向善,应从挽救良知、维护道德底线做起。
孔子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治社会下要维护健康社会秩序,还需回归到人的良知和道德上来。而良知来源于我们每个个体的共同努力,道德则来源于自我的约束力。社会良知泯灭,人性丧失,其病因在于社会个体的正面影响力和社会的教化功能。
就社会个体而言,我们应该自己负责,做一个有良知的人,去影响周围的人;少说大话,多做实事;少一些暴力的泄愤,多一些理性的建言。因为“你怎么样,中国便怎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你有光明,中国便不再黑暗。”
但愿我们真正从根本上唤醒人们从善的意识,重拾人性的真善美。社会不会一天就变好,但是有一群人在努力,总会慢慢好起来。
“摔孩子”的戾气从哪里沾染
这是一个让任何人听到,都会悲愤交加的事件。
从口角之争,演变为大打出手,再到伤童致死,也就一瞬间的工夫。事态升级之快到了让旁观者只有傻眼的份儿。
现在,已很难还原凶手施恶时的心理活动,至少从其毫不含糊的下摔动作里,人们没有看到丝毫犹豫和不忍。
从一名过路人转变为一名行凶者,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环境、脾气,性格,才能产生这种催化?根据目前所了解到的信息,嫌犯韩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今年刚刚刑满释放。这条信息似乎给了一个合情合理的暗示:怪不得如此残忍,原来是凶性未除!
然而,如果细细打量事件发生的气氛、场景,就会发现,这原本不过是一起司空见惯的街头拌嘴,即便对于一个恶贯满盈的人,也到不了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杀人的地步。如果非要对这样的恶行给出一个合理解释,也许“激情犯罪”会更贴近一些这种非蓄谋已久、散见于街头、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瞬间爆发为特征的过激行为。对此现象大家应该不会陌生:街头,因停车纷争、刮擦事故引起的暴力屡见不鲜;公交车上,因为踩了脚、挤了腰而厮打成一团的也不新鲜……
在这些场景中,每个当事者都显得很容易愤怒、很没有耐心、很不愿意原谅、很想以暴力解决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随机的愤怒”跟一个人的日常行为模式可能关联不大。一个平时规规矩矩、性情平和的人,换个场合可能会被瞬间“引爆”。那究竟是什么让一个人瞬间变“魔鬼”?
对于当下人们的心理结构,有一个“垃圾人”的说法,是说紧张的生活给人灌输了很多负面情绪,这些情绪如果在机械化的工作场合没有宣泄通道,那就会转移到家庭、街头、等信号灯的路口……
其实,从马路上那些“车技差,脾气大”的车贴,差不多也能读到部分都市人的精神状况。说到这里,有人会“恍然大悟”:杀人是不是和心情有关?
根据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的一个统计数据,因交通纠纷而发生的刑事案件中,95%以上属于故意伤害事件,这其中就包括一些教育水平、文化修养、身份地位都不错的人。无疑,受社会戾气积累的感染,很多人一时头脑发热,干出了蠢事。
摔孩子的恶行,自然少不了法律的严惩。但杜绝戾气,更应该成为此后的生活常识:这不仅要求我们尽量保持一份好心情,从避祸考虑,还要随时准备一份容让的雅量。
当街"重摔婴儿"让刑罚蒙羞
因为停车问题起争执,抱起别人的婴儿重重摔在地上,然后驾车逃逸。婴儿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毫无人性的论调四起。但除了没有人性之外,这起重摔婴儿的恶性事件足以让人们反思刑罚到底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因为犯罪嫌疑人韩某今年刚刚刑满释放,他由于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在刑罚的出发点和功能上看,目的就是改造,让“坏人”向着“好人”的方向发展,从不守法到守法过渡,惩罚犯罪行为仅仅是触犯法律之后最后的救济措施。如果说,从监狱中走出来的人能够真的改过自新,能够真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那么,在监狱中的刑罚就达到了目的。
从这起事件看,刑罚似乎又一次失效了。犯罪嫌疑人韩某今年刑满释放,最多也就半年的时间,缘何再次踏上不归之路?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特质,比如性格上的缺陷导致的犯罪倾向严重,比如社会环境导致的诱因,比如当时的情绪很坏导致的错误。但是,他不是一个第一次犯错的人,因为盗窃罪进入到监狱中,本应该获得一次涅槃的机会。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悲剧再次上演,如果说他第一次因为盗窃入狱,在监狱中改造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尚小的话,这次因为口角就要将一个婴儿的生命活生生剥夺的话,刑罚导向的结果让我们深思,对于个人的作用到底多大。
还有另外的两个相似的事件可以对比,一个是李某某的案件,他刚刚被劳动教养满一年释放就再次涉嫌轮奸被刑拘;一个是长春杀婴案中嫌疑人周喜军被最终判处死刑的结果。李某某在劳动教养中到底受到了那些教育,缘何被释放就涉嫌犯罪?如果劳动教养的效果很明显的话,他岂能再次犯错?而周喜军的错误已经惹起整个社会的愤怒。有人说,当街摔婴儿比周喜军还恶劣,从行为上看确实如此,更恶劣的却是嫌疑人竟然是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人。从李某某到犯罪嫌疑人韩某,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谴责他没有人性上,人性是个可以变化的东西,可以善也可以恶。而刑罚如果失效的话,对于那些犯罪分子将失去威慑作用,还会引发更多的恶。
每个社会都会有触犯法律的人,各种刑罚也等待着他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这些本身就是一个震慑,让人们不敢作奸犯科。可悲的是,如果刑罚仅仅是严惩就失去本来的作用,严惩的意义在于改造,使其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失去了这个改造的功能,刑罚本身也应该蒙羞。
【启示与思考】
针对孩子犯下的罪恶,是最不堪承受之痛,是人性深处难以烛照的幽暗。发生任何一起,就足以摧毁所有摩登光鲜的现代文明,抹杀一切道貌岸然的空洞说教。
是以,佛山小悦悦惨遭碾压时,碾在她身,痛在你心。良知未泯之人,扪心叩问,自己会否是那十余位冷眼旁观的路人?直到拾荒老妪陈贤妹,拾起了文明的颜面,内心稍安。
是以,频频曝光的性侵幼女案,让你如芒在背,夜不能寐。被个别人伦尽丧的师长魔爪染指,甚至在某些地方被明码标价,作为待客佳品的“书包妹”的消息,让你不忍读完新闻。幼女频遭侵害的社会,是耻辱的社会。
是以,即便没发生暴力犯罪,但看到南京两女童,朗朗乾坤,饿死家中,你仍喘不过气来。唯有饿死,最难接受。此间罪责,唯神能恕。作为置身同一片云天,同呼吸、同样命途多舛的社会人,你感到浓浓的荒诞感和窒息感。若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就更没法淡定,不容深想。
如果说,性侵幼女是故意犯罪,上述所列,小悦悦在遭二次碾压前还能说是“意外”,南京女童“饿死”似只是生于毒瘾之家的倒霉;但是,北京大兴这个当街重摔女童事件,就恶劣得无以复加了。它让你看到了,人性沉沦似乎没有底线。大兴嫌犯韩某直接选择童车里的孩子作泄愤对象,简直已抛弃作为成年人,或说作为人的最后的理智和情感。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举起孩子那刻,就是一个泯灭人性的恶魔。人性沉沦暴虐如斯,突破的不止是做人的底线,甚至还有我们的想象力。
另外此案中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主犯韩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间还曾殴打狱警,但后来接连5次减刑,去年才出狱。不想他出狱不到一年时间,就犯下如此骇人听闻之罪行,这着实让人口瞪目呆。十多年的劳改,为何一点也改不了他身上的戾气?
服刑人员到监狱进行劳动改造,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这是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但是,这些年来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案件,让人吃惊地发现,无论是劳教还是劳改,抑或是少年管教,当事人再犯事的情形屡见不鲜。
也许,有些罪犯就如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所言,是“天生犯罪人”,但笔者相信这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的罪犯再犯,恐怕更多是环境使然。如果监狱本身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上存在问题,通过关系和金钱就能提前出狱,那么被投入监狱的罪犯谁还会将服刑改造当成一回事呢?例如,大连“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来通过种种手段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犯罪,酿成血案。
作为监狱而言,当以改造罪犯的思想、矫正其行为、以防止其走上社会再次犯罪为己任。但是,曾几何时,一些监狱并不是以改造罪犯为目的,当然,将责任完成推给监狱也未必公平,对于这些出狱的罪犯,政府和社会有无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同时密切注意他们思想动向,防范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他们的家庭、邻里有无对他们歧视,用人单位有没有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这些都值得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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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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