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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民公仆,谨言慎“笑”

2013年08月27日 14:40

 

【基层执政案例】

【事件介绍】

11岁男童溺水身亡 官员处理时“露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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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立天生“笑相”。

11岁的男孩小志在老家李桥村还建楼小区蓄水池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与街道干部协商却发现相关负责人“面露笑容”,由此质疑其诚意。

2013年7月30日,在现场看到,人工蓄水池占地面积约15亩,边缘长满浒苔,十分湿滑,水池外围有一圈50厘米高的防护栏,周围设有三处“禁止下水”的标识。遇难儿童小志的衣物和拖鞋还摆在水池岸边,其父母林家森、石勤丽在一旁哭喊。

51岁的村民林家森说,前几天他妻子石勤丽带着11岁的儿子小志到老家避暑。2013年7月27日下午3点多,儿子与一名13岁男孩相约出去玩耍。不料,半小时后,该男孩跑来说其子小志不慎落入小区的蓄水池不见了踪影。街坊邻里闻讯赶到救起孩子送医抢救,却被告知孩子已不治身亡。

采访中,祁家湾街党工委副书记朱大立曾面露“笑容”,遭林家森夫妇多次质疑。

祁家湾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建国说,该水池是应村民要求建设的消防蓄水池,此前政府曾花30多万元进行宣传教育,防止夏季儿童溺水事故,每个自然村也设有义务水池管理员,做到每家每户敲门提醒,没想到还是发生了悲剧。至于朱大立“面露笑容”一事,李建国解释,朱大立同志生就一副笑眯眯的“福相”,引发了家长误会。

“作为一名父亲,我也深感悲痛。”李建国表示。事发后,街道已多次派出干部安抚家属情绪,将与相关各方积极协商,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官员处理男童溺亡“面露笑相”有失公仆形象

丧子之痛,对于51岁的村民林家森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一级部门处理男童溺亡事故中,理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个不言而寓。事故协商中,祁家湾街党工委副书记朱大立曾面露“笑容”,遭林家森夫妇多次质疑。仅就协商而言,群众有质疑说明村干部工作还没有做到位,需要做好解释工作,毕竟死者为大。如确如当事人所说处理事故时相关负责人“面露笑容”,则实为不该,其行为有失公务员形象。

在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时,看人脸上的表情是不可避免的,许多时候甚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人的脸上的表情,即面部表情,具有很多特有的功能,“看脸上的表情”能“看”出许多从别的部位所看不到的“情况”。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现场,杨达才笑脸相迎引公众斥责,源于在事故现场微笑示众不合人之常情。公众嗤之以鼻是道德人伦上的本能。既然道义上不同于常人,公众才想进一步探寻杨达才在作风上是否也不同于常人,结果让杨达才身陷“微笑门”、“名表门”。这些年来,老百姓对某些“有关部门”“脸难看”微词最多、反感最烈。老百姓到机关办事,最不愿意看那无论说什么都无动于衷的“机关脸”,因为,办事无望、难题无解、要求被拒,都写在那张脸上。

 

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当然处理事情时,也不可无原则跟着群众观点来,对一切均予以满足或说是,解决事情的出发点应该做到有理有据,站在群众的立场想问题、解决事情。对一名领导干部来说,解决群众事务,不应该出现有针对某个人的质疑。也就是说,群众的满意来自干部的作为。干部不作为,不为民办事,浑浑噩噩,当着“和尚”不撞钟;或者,只在自己的小“自留地”里“作为”,置群众利益于不顾,这样的干部,群众非但不会对其有好感,还会深恶痛绝。在群众眼里,一个干部干得好不好,是不是合格,就看他能不能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能不能扎扎实实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他满意不满意。一句话,人民群众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最高评判者。

处理男童溺亡“露笑相”,从所拍摄的图片看,有可能是该领导因接电话某一句玩笑话不加节制外露而引发群众反感,就协调处理溺亡事故来说,恰恰因为干部不注重自身形象,口无遮掩、面无傍墼,缺乏沟通技巧,深深刺痛群众的心,其行为与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要求相违背,需要我们去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当下,各级各部门都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而衡量这次活动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群众满意不满意。在为民办事过程中,我们不妨从维护自身形象做起,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处处为群众着想,视群众利益为自己的价值追求,而不是动动嘴皮子,“喊得震天响”,检查群众路线教育的成果在于群众,老百姓的笑脸才是对形势最直接的肯定,也是对执政者最满意的认可。

官员处理溺亡“露笑相”,“以貌取人”有意思吗?

官员微笑处理溺亡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来了社会舆论的一片谴责声。有人评论道,朱书记的“笑相”不是一个偶然的表情,而是一种心态的反映,触及到了公众的情感底线,人民群众的心也因这一笑而被伤害,激怒了公众;有人希望朱某能真诚地向溺亡儿童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求得溺亡儿童家属的家属真心谅解;还有人认为必须对这种“笑哈哈”干部进行严惩,这样才能重塑干部形象,进而赢得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所托。综合分析以上评论,笔者认为,我们在对该事件的认识上没有做到客观中立,总是“以貌取人”有意思吗?

首先,人们往往被自己的眼睛所欺骗,照片定格的仅是人一瞬间的表情,并不能客观全面呈现事件的全貌,必须综合多方面的证据才能还原事实。其次,即使从照片中来看,当时这位官员是在和某人打电话,说话的对象并不是溺亡家属。仅仅是在打电话时笑一笑,舆论将其定性为“微笑处理溺亡”的表述有失偏颇。再次,在处理这种死亡事件时就不能笑吗?的确,死者为大,任何人都应该为逝者感到悲伤难过,为其默哀祷告。但是,在处理赔偿协商时,当事一方或调解一方适时的笑一笑也许能起到缓解现场双方紧张氛围,更能促进事情的妥善解决的作用。

当然,如果在整个同死者家属协商过程中,这名官员始终面带微笑或多次面露笑容,那应另当别论了,这被强烈谴责是理所当然。笔者认为,让人气愤的是祁家湾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建国的辩解,他说:“朱大立同志生就一副笑眯眯的‘福相’,引发了家长误会。”这句话确实让人气大,什么叫天生就是‘福相’,人人生而是平等的,难道当官就是福,群众就该受难吗?有‘福相’但没有恻隐之心的人不能成为人民的公仆。 

该事件给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在同群众打交道时,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不良言行和仪表将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要时刻把群众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当做自己最亲近的人,讲真真切切的话,办实实在在的事;要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深深植根于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真正“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肯定和拥护。

苛责“官员笑相”莫如反躬自省

笑,本是个体情绪的一种表达和外显,但在当下的舆论语境里,一个个体的微笑却能折射出公共情绪的种种微妙。唐钧教授解读民工冻死事件的“笑评门”是如此,祁家湾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朱大立“笑对儿童溺亡”亦是如此。在网络空间里,有人骂朱大立“冷血”,也有人批评他“无人性”,已然被批驳得体无完肤。

诚然,当一个鲜活生命被夺走,当孩子的父母已经泣不成声,任何微笑面孔都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但过分苛责一个官员的微笑,甚至带着先入为主的情绪去“围攻而后快”,发泄悲愤,却也有失偏颇。一方面,表情作为个体情绪的一种展现,大多数是后天习得,但也具有一定的先天遗传性。正如朱大立同事所言:朱大立生就一副笑眯眯的“福相”,引起了家长误解。客观而论,我们身边确实不乏这样“天生笑相”的人。另一方面,表情也具有应激性,死者并非朱大立的近亲属,并不完全会产生沉痛和悲伤的应激机制。

 

溺亡孩子家长乃至网友的“口水”,与其说是批评朱大立的微笑,不如说是在责难政府责任缺位。而事实上,当地政府曾花30多万元宣传教育防止夏季儿童溺水事故,在每个自然村都设有义务水池管理员,做到每家每户敲门提醒。坦率地说,对比个别地方政府的“无为而治”,这已经算是不错了。

统计显示,溺水事故已成为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入夏以来,各地陆续发生儿童溺亡事件,江西九江3个同胞兄妹同时溺亡更令人心痛和震惊。守护孩子的安全是家庭、学校、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但在不同的情况下,每一种监护力量的发挥应各有主次。比如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由于社会结构、经济机构等因素的影响,其父母很难监管到位,这时候留守地的学校、政府就应当多履行一些监管责任。但在本事件中,11岁的小志是父母陪伴着到乡下避暑,既然父母就在身边,当然应该更多地承担监管责任,而不是一味地把责任推给政府和他人。

在不少西方国家,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会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如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而刚刚出台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中也引入了类似做法,明确“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处于容易溺水的场所”。

过分批评正经历丧子之痛的父母,似乎有些“冷血”,但情感归情感、理智归理智,该反省的一定要反省,在一起惨痛事故之后,不是吸取教训,扎紧自己思想的“篱笆”,反而在官员的笑脸上大做文章,必定无助于防止类似悲剧发生。  

【启示与思考】

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露出了“错误的笑容”,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展露,其让旁观者产生的反应与刺激应是一样的:不仅“笑”得很不合适,而且“笑”得令人愤懑。

的确,“官员也是人”,不可能要求他们像专业演员那样,时时处处都能把个人表情掌握得恰如其分。而且,照片的定格,仅是一瞬间的反映,无法展示出事实的全貌。但是,老百姓为何常会“老不信”,说到底,也是因为看多了某些官员的反差表现:在普通民众面前,就很容易出现“瞬间”或“天生”的傻“笑”,而若换作有权决定其仕途升降的场合,这样的傻“笑”就基本被牢牢控制了。

因此,无论是“瞬间表情”,还是“天生笑相”,说穿了,无非是“官民有别”、“两副面孔”的真实流露与展现。对于不良言行、仪表影响社会公德和公务形象的现象,固然要靠相关教育与措施的规制,但如果在服务对象面前可以“装牛充大”的官派官气不除,想来类似的“可恨之笑”要绝也难。

“瞬间表情”与“天生笑相”,居然成为了不同媒体的同一天新闻,当然只能以“纯属巧合”来看待之。只是隐隐忧心于,要是这样的“巧合”见得多了,难免让人萌生出一种“或有必然”的奇思怪想来。若真如此,公仆们能不如履薄冰、谨言慎“笑”么!

儿童溺水身亡,导致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命运,作为父母有多悲伤,人们都是可以清楚地想象的。从本事件来说,作为水塘的所有者、管理者,可能有一定的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说,即使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起码也有道义责任,也应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安抚,抚平其心灵的创伤,使其尽快从痛苦中解脱出来。

作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朱某来说,其在处理儿童溺亡事件中的一举一动,代表的都是街道办事处的形象。作为溺亡儿童的父母,正是悲伤过度的时候,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和义务为其平抚平心灵的创伤。虽说儿童与朱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但人心都是肉长的,谁都会替溺亡儿童悲伤的,不知朱某怎么会笑得出来,难道真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吗?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公务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公仆对待主人要尊重,要客气,要笑脸相待,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笑也要分场合,看情况,在处理儿童溺亡事件时表情轻松,面带笑容,就不仅仅是东施效颦的事那么简单了,更像是给人一种幸灾乐祸、落井下石的感觉,此举能不激怒来访的群众吗?

群众的义愤填膺和媒体的曝光不知是否让朱某有了愧疚之感,作为朱某来说确实应该认真反省,“亡羊补牢未为晚亦”。“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衷心希望朱某能真诚地向溺亡儿童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求得溺亡儿童家属的家属真心谅解,才有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一场风风烈烈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几个环环相扣的规定动作和一些自选动作,相信最终是能够解决党内存在的脱离群众的种种痼疾的。

“让世界充满爱,这个世界会变成美好的明天”。只要我们能加强沟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相信这一儿童溺亡事件最终能得到圆满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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